什么是金融传销
金融传销是以缴纳一定的货币换取传销发起人设立的“虚拟特权”,以数的倍增原理发展下线,诱使下线缴纳货币购买“虚拟特权”,按照层级高低在组织内部分配出售“虚拟特权”所获货币,实现非法牟利目的的行为。金融传销亦是传销,是一种“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相较于普通传销而言,金融传销渗透了金融的特性。
金融传销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多个省份出现了“资本运作”、“网络直销”等多种形式的公司或组织,他们以“政府扶持”、“金融试点”为宣传背景,以畸高分红为诱饵,把“不存在有形产品,通过纯资本运作迅速形成传销网络”的金融传销称为是从国外引进的先进业态。实际上,金融传销是一种非法地下金融活动。
从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情况来看,广西“10·16”金融传销案引诱3000余人到北海等地传销,涉案金额1亿余元;浙江“亿家公司”金融传销案涉案金额7.73亿元,涉案约200万人:香港“斐贝国际”金融传销案涉案金额13亿余元。可见,金融传销犯罪已经成为巨大的犯罪黑洞,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2012)》中明确指出“金融传销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形成全国性灾难”。
金融传销的特征
金融传销犯罪与普通传销一样,具有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发展下线的赢利模式、集中培训等洗脑手段。但同时也形成了自身新的特征与运作程序。
一是以纯“资本运作”诈骗方式为主。金融传销区别于传销或直销的那种面对面推介商品、发展下线的模式,他们并不具有实际商品,而是通过集资或互联网认购形式进行资金往来运作。
二是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金融传销组织都会制有各种政策文件、资质证明、媒体宣传资料,宣称是得到了政府支持的合法组织或正规公司,并且采取“自愿加入、随时退出”的方式,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加入等普通传销组织的特点,使群众的防范心理降低。
三是机构更为复杂庞大。金融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进行发展人员、认购股份、资金交易,因此波及范围非常广泛、速度非常之快。以“明明商”金融传销案为例,该组织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就建立起了总商委一一原商会一一薪种一一环民四个层级的组织机构,发展全国22个城市的“环民”逾万人。
金融传销独立成罪的必要性
(一)金融传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
一是干扰地区投资环境,严重威胁金融市场安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金融环境的安全与稳定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金融传销在我国广西、江苏等南方省份吸纳了巨额的民间资本,并呈现出向北方省份迅猛蔓延的态势。据估算,我国地下金融机构据推算可达几万亿元人民币的规模。金融传销组织的金额高度集中, 资金链一旦崩溃,传销组织携款潜逃,将给当地经济造成极大动荡与破环。
二是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金融传销犯罪中,大部分涉案人员既是非法传销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者。这种主体身份的两面性是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重要特点之一。打击传销组织,必然会使涉案者利益受损,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20l2年7月,300余“江西精彩生活”渠道商赴京上访,全国各地因金融传销引发的集体性上访也不断发生。
三是利用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金融传销组织在宣传时,通常都要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 以“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整合民间资本作投资”等为由吸引加入者,借助群众对政府政策的信任与支持扩大规模。此类犯罪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是巨大的、恶劣的,容易误导群众对国家政策的认识。
(二)当前对金融传销犯罪的司法定罪模式混乱
金融传销是一种直接受害人数众多、涉及高额财产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超过诈骗、抢劫等普通刑事犯罪类型,但是目前的刑法体系中没有对此类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公安和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时定罪模式不一,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形大多数以传销定罪,也有的以集资诈骗定罪,还有的情况归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
将金融传销归为传销犯罪,最大的弊端在于造成罪责刑不一致,犯罪成本过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法律对何谓 隋节严重”没有具体规定。 故而在实践中对金融传销犯罪人员一般只能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甚至出现在折抵羁押期间后当庭释放的情况。
若以集资诈骗罪对金融传销进行定罪处罚,虽因集资诈骗罪处罚更为严厉,在责刑一致方面满足了金融传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惩治目的,但是也有不妥之处。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在犯罪主体、形式、手段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特别是金融传销分子本身也是受害者,很难认同自己“诈骗”的罪名,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极为困难。
可见,把金融传销犯罪归为其它犯罪之下定罪量刑只是权宜之计,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轻刑化等弊端已经凸显,将这一犯罪在刑法中独立成罪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必然需求。
金融传销独立成罪的可行性
(一)防范与打击金融传销犯罪已经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
从维护我国经济发展大局的角度来看,防范与打击金融传销犯罪已经从地区性、司法性问题上升为全国范围内的涉及经济、法治、维稳等多方面的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2012年,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强调“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金融活动”。
(二)传销犯罪立法方面已做出有益探索
传销犯罪最初被归为非法经营罪,经过多年酝酿,立法时机逐渐成熟,于《刑法修正案(七)》中将传销犯罪从非法经营罪中剥离出来,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个新增条款列入刑法第224条。传销犯罪的立法为金融传销犯罪独立成罪提供了最直接、最有效的借鉴范本,可以大大缩短金融传销犯罪的立法进程。
金融传销的案例
案例一:打上“政府试点”烙印
2008年,广西北海传销案中,传销组织打起“北部湾经济产业发展基金”的名义,声称该基金参与国务院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把所谓的“产业发展基金”说成政府支持的“民间资本运作项目”。
传销组织还邀请专家、学者给参与者讲授金融和资本运作知识,从理论上对参与者进行“洗脑”,使人们相信这种“基金”属于“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试点。他们还派人冒充中央领导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接见”传销者,并“签名题字”。
该传销案件中,参加的人员普遍素质较高。有文化界名人、曾担任处级、副厅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和公司老板参与,除传销组织营造出从众心理,让更多人陷入其中。
广西北海传销案较以往的传销案件具有更大的欺骗性,政府金融试点、资本支持、专家指导等伎俩都在迷惑你的眼睛。
案例二:穿上PE外套
在2008年前后的PE热潮中,许多私募股权基金利用IPO大发横财。私募股权基金的赚钱效应引发了全民PE热,不法机构打着PE概念,开展金融传销业务。
汇乐集团PE非法集资案,轰动一时的农妇韩秀琴PE骗局,也是利用传销手段,涉案金额高达十多亿元。天津天凯新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传销手段,结合时新的PE概念,从来自全国20多个省份近9000人手中非法集资十余亿元。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福建建阳刘斌案爆发,仅建阳的担保公司损失就超过10亿元,十多家担保公司老板外逃。传销的多层次金字塔式高利贷集资链条,已将民间资金与众多担保公司联结成一个金融链条。金融传销已愈演愈烈,对金融的渗透越来越深,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PE概念的金融传销组织将原本投资门槛几百万上千万的PE基金,降低到几千元几万元的投资门槛,并承诺有保底收益、固定分红,有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购买。
无论骗子打起什么样的概念,传销的本质逃脱不了。PE概念的金融传销,募集资金模式依旧是传销式,要求投资人发展下线,开拓“市场”,并以投资额提成的形式,对找来资金的下线予以“经济奖励”,奖励额通常为投资额的1%。
案例三:抛出原始股的诱饵
江苏南通“E玛国际”传销组织以销售“E玛国际”电子股权为名,采取双轨制传销模式发展下线,吸收传销资金1.06亿元。
皮包公司“E玛国际”号称国际资本大鳄,拥有上百亿的资本,在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国际大都市拥有多家办事处。
“E玛国际”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传销,它卖的不是实物,而是虚拟的股票电子股权,而且销售全部通过网络完成。
投资门槛最低是7000元,也就是一星会员。然后21000元是二星会员,35000元是三星,105000元是黄金,25万元是钻石,35万元是皇冠。为什么投资有区别呢?投资7000块钱的话,介绍一个人,你只能拿8%,而2100元是拿9%,35000元是拿10%。
“E玛国际”是以虚构的电子股权作为诱饵,以互联网作为平台,用传销的方法来渗透市场。同时,虚构服务器在国外,注册的股权公司也在国外。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获利。其资金收付过程为:对外付款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分拆成小额资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汇往境外指定账户;或者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汇往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账户,收取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托收方式完成。
案例四:套上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近似金融传销的互联网金融欺诈屡见不鲜。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这些网上企业一开始许以高额回报,在运营三五个月后,其网站便无法登录。人们一旦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投资,很可能会血本无归。
其操作手法通常是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小额资金,就可获得高额回报。一般是打着“电子商务”、“炒股”博客等旗号,通过QQ群、网络博客和个人网站等途径,传授炒股经验,吸引网民通过付费,成为其会员。
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往往声称公司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电子商务、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等等。
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全面网络化。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而我国尚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其真实身份,捏造不实信息和资料,给监管取证带来更大的难度。
案例五:营造电子黄金的盛宴
2006年,江苏省等地出现以所谓的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为平台,虚拟“电子黄金”币,通过吸收会员,发展下线,以9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每天向会员支付1.2 %~1.7%的高额收益。对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者发放被介绍人投资额的10%~15%的奖金。
虚拟“电子黄金”只是概念游戏。电子黄金根本上是子虚乌有,一旦网站关闭,投资者将索钱无门,损失惨重。广大投资者若投资纸黄金、黄金期货,请到具有资质的有关银行和期货公司开户交易,切不可受超高回报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