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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书

什么是行政裁判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行政诉讼中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为解决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行政争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的内涵

(一)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使用机关。行政裁判文书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的意思表示。国家赋予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权力,因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机关是人民法院。

(二)行政裁判文书针对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行政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用判决书、裁定书的形式,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包括争议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达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之目的。因此,行政裁判文书针对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行政争议。

(三)行政裁判文书的效力和产生的后果。行政裁判文书依法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改变。其表现为:

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判,在该裁判依法生效后,该项争议即告结束,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这种效力称为既判力。《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行政裁判文书宣告后,人民法院自身非经法定程序也不能改变。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文书,只有通过二审裁判才能改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才能改变。

3.对社会的拘束力。生效的裁判文书,不仅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对社会同样发生效力,即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有关的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执行。

行政裁判文书的分类

研究行政裁判文书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有助于了解行政裁判文书的构成和各个具体文书的作用,有助于正确地使用这些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区分:

一、按照文种区分

按照文种区分,有行政判决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判决书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适用于被告对民事主体之问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含形式的民事调解,实质为强制性的体现行政主体意志的行政调解)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时,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行政裁定书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调解书,适用于单独就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经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或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案件。

二、按照审判程序区分

按照审判程序区分,有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裁判文书。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主要有10种,即:一审行政判决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的行政裁定书,移送或指定管辖的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主要有8种,即:二审行政判决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的行政裁定书,对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裁判文书主要有4种,即再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再审行政赔偿判决书,提起再审的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如需适用于各种程序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补正判决书的笔误等裁定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文书的有关样式制作。

三、按照裁判结果的内容区分

按照裁判结果的内容区分,有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书,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书,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书,变更行政处罚的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它们的适用范围是:(一)维持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而肯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

(二)撤销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因而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变更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予以变更的判决。

(四)限期履行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责成被诉行政主体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适用于被诉的行政主体负有法定职责,但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案件。

(五)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具有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等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而作出的判决。

(六)确认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或者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七)行政附带民事判决,是指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含形式为民事调解,实质为强制性的体现行政主体意志的行政调解)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行政裁判文书的作用

行政裁判文书对于严肃执法,增强人民群众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具有重要作用。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是:合法、公开、规范、准确。

一、合法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合法性要求有两层含义:一是制作行政裁判文书要有法律依据,二是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程序要合法。

严格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是提高行政裁判文书质量,体现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保证。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是行政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当符合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公开审判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因此,在制作行政裁判文书时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起草。文书起草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意见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讨论后形成的决定起草行政裁判文书,不得擅自改动审判组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理由。

(二)审阅。合议庭组成人员特别是审判长应该审阅主审法官拟制的行政裁判文书,检查其草拟的行政裁判文书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整个审判程序和过程,是否完整地表述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意见及其理由,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形成的决定及其理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行政裁判文书原件上署名。

(三)修改。行政裁判文书的审签人只能对行政裁判文书的文字或逻辑差错进行修改,不能随意改变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意见和理由。(四)校印。行政裁判文书制作后的打印校对工作应由书记员负责。书记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裁判文书原件校核行政裁判文书正本,并在裁判文书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的右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如果行政裁判文书发出后仍有文字错误,应当由书记员负责。

二、公开

公开就是增强行政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公开展示案件审理过程,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裁判依据和理由,让不知晓案情及诉讼情况的人通过行政裁判文书能够知晓案情及诉讼情况,能信服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

三、规范

行政裁判文书的内容因案而异,但格式应相对统一,力求规范,力戒随意。行政裁判文书的格式要合法、实用、规范,以适应电脑储存和检索,保证行政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准确

行政裁判文书从形式到内容都应当是准确无误的,否则,就不可能正确地执行国家法律和依法进行审判活动,也不可能公正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要做到准确无误,应从4个方面注意掌握:

(一)形式要准确无误。依法该使用什么裁判文书,就只能使用什么裁判文书,不能互相代替。同时,格式的列项也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丢三落四。

(二)内容要准确无误。以行政判决书为例,表述主体情况,反映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等程序方面的情况,简述诉辩双方诉辩的主要事实、理由,法庭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处理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都应当准确,无懈可击。

(三)表述内容的语言要准确无误。表述的意思要清楚、明确,语义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不能渲染铺陈或夸大与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时不能走样,以致事实、情节不符,改变了性质;遣词造句要求精确,语句只能作单一解释,不可有多意解释;语言要庄重、严肃、观点鲜明;使用的每一个字和每一个标点符号都应准确,不应有错别字和乱用标点符号,以免产生歧义。

(四)文理结构要有逻辑性。结构混乱,层次不清,逻辑性不强的行政裁判文书,是没有说服力的。特别是行政判决书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处理结果之间,应当是结构明确,层次分明,一环套一环的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而不是互不联系的三张皮。这样的行政裁判文书才有说服力和权威性,才会令人信服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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