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权能
行政权能,又称政府权能,也有译为“治理能力”,在现代政治学中是一个重要的范畴。从法理层面来说,它是指代表公共权威的政府部门所具有的价值权威性分配职权;从实践层面来说,则是指政府行政部门在现实政治运作中体现出的诸种职能、技能与效力的综合。它涵盖诸如提供福利扶助弱者、制定规章维持秩序、加强安全防御外敌、管理市场纠正失灵、促进公民和社会发展等多种功能。
就政府行政权能在一定体制架构中的实际运作过程来说,它又可分为体制外权能(作为社会环境总系统之一子系统的行政体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同其它社会子系统发生联系与作用时所具有的实在权限和行为能力)和体制内权能(作为处于一定政治体系的架构内展示作为的行政系统,在其同政治体系以及内部上下级行政部门之间发生联系和作用时所具有的实际权限和行为能力)两部分。当然,二者间并非截然分立,之所以作这种区分为的是理论论述的方便--因为对前者主要从经济-社会的视角观考察政府权能,对后者则主要从政治的视角考察政府权能,综合二者才能对政府权能有一全面而深刻的了解。
行政权能的扩展
(1)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行政委员会从立法和司法机关接受相当多的委任立法权和委任司法权,并扩大了行政立法和司法行政的范围及种类;
(2)政府利用宪法对政府职权的抽象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政府的行政性自由裁量权;
(3)政府通过加强国家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干预,在扩大国家社会职能的名义下,扩大了自身的权能。
行政权能的改革建议
(一)规范政府权利和职能
首先,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当前的市场经济状况决定政府理应由“大而全”、“统包统揽”的全能型转变为精简、统一、高效、廉洁的有限责任型政府,有力地肃整政府官员的公共服务意识,变“人民群众跑”为“公务员跑”,变“多次办”为“一次办”,变“随意办”为“规范办”;从根本上提升政府权能系统的灵敏度。其次,要完善正式授权体系。政府权能改革要关注功能性的分配,从整体性功能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撤除交叉的机构设置,明晰权利运行的脉络,从而真正打造“透明化行政”的根基。
再次,要杜绝行政权利的绝对人格化。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人格化,但绝对权利的人格化必然带来绝对的腐败,而且这种腐败将是单行行政系统内部力量所无法遏制的腐败。所以,我们要通过有限的权利授予适当的人,堵塞畸形人格与绝对权利直接结合的路径,并培养行政官员自律的道德素质。
再次,要保障依法监督。在我国监督权长期以来隶属于行政权利建制,这就直接导致了行政权利他律监督存在形式主义的缺陷,造成了行政主客体之间的决策互动较迟缓、公共政策的针对性与规范性受到侵害。我们对行政权利必须要正其“源”清其“流”,也就是说在杜绝权利绝对人格华的同时强化自律、他律,并加快政府的“阳光行政”的步伐。
(二)减少行政组织结构功能的多重性
减少行政组织结构功能的多重性,应从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入手。政府会失灵,市场也会失灵,特别是在我国的过渡性社会形态时期,政府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只在那些市场规则这一“看不见的手”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作用,凡市场规则能够自动解决的事务,政府就应该少干涉甚至是不干涉。政府的目标应该集中在宏观的经济上,人文的发展上。
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的相互联系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普遍性领域,各种主体、关系、行为都要在社会中表现出来,对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和文化活动等等都会相互发生影响。可见政府与社会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政治领域并不等于整个社会,政治领域和非政治领域有各自不同的规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和谐社会”的提出解决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即我们要构建一个什么样价值理念的社会主义的问题。答案就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主义。要实现“和谐社会”的价值要求,政府制度作为“硬件”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服务型政府的制度重塑能够提升政府的权能,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所谓“服务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谐社会”是服务政府型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制度与价值的互动在当前中国的现实背景下,体现为“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的互动。
(三)缩小行政制度和行政文化的异质性
要缩小文化制度层面的异质性。中国特殊的权利运行环境下,文化制度层面的异质性消弥首要取决于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官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因为他们直接参与了行政运作,主导行政改革,对行政文化和行政规范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行政领导者的素质。一是转变观念;二是正视行政改革的主体性;三是强化行政官员群体的正确利益导向;四是着力提升行政主体的创造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