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三个主要特征。法律工作具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一系列鲜明特征,它首先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同时,它也具有法律属性,法律职业是运用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工作,工作的内容和法律密切相关;最后,它还具有行业属性,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道德界限存在差异,在职业道德上的具体要求个有不同。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题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
中国现行法官职业道德的规范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一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其适用的主体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法院行政人员和法警。根据法官法第2条的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并不限于法官。
(2)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时间具有后续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在法官退休前后都应当适用。
(3)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空间具有广泛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法官的业内行为,也适用于法官的业外行为。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即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
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
1、法官职业道德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正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事实和法律。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为人表率,注重修养,保障司法公正的主要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法官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主要有:
司法独立原则。
-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a.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b.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c.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中立原则。
-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避免偏见原则。
-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职业廉正原则。
- 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2、律师职业道德
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
- 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调整的是律师及其辅助人员的执业活动,因而其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职业性。
自律性。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目的在于在行业的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律师行业独立性。
现实约束性。律师职业道德的现实约束性是指在律师在违反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后,会受到职业性的惩戒。
内部的互补性。所谓内部的互补性,是说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比较概括、原则,但是涵盖面广,而执业纪律规范则比较明确、具体,但是范围相对狭窄。二者的结合则能实现互补。
3、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确立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职业道德标准。
- 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示范功能
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都有自己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 2.调节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道德范畴,是整个社会调节中的一部分,因此,调节功能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通过社会舆论、良心、风俗习惯、榜样的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手段,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对象之间的关系。
提升功能
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来源复杂,道德水准差异较大且总体水平不尽人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提升作用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来实现的。所谓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指法律职业道德能够通过评价、激励的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以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观念、职业道德境界和职业道德行为。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升来说,道德教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规定着职业道德的发展方向和自身的精神面貌。
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影响。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不仅在于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