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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协调型行政决策制度

什么是政策协调型行政决策制度

政策协调型行政决策制度是把政策协调和统筹效果作为行政决策合法化和取得法律效力的根据。通过行政法上的效力制度, 把政策协调作为行政决策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缺少法律约束和权利保护内涵的政策协调性行政决策, 极易蜕化为脱离政策目标的利益关系妥协。

政策协调型行政决策制度的注意事项

首先, 在政策根据上, 确定政策群的结构和主导性政策。政策协调的必要性产生于政策数量众多和政策之间的矛盾, 例如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外贸政策与教育政策、人口政策、卫生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之间存在某些矛盾关系。建立政策结构关系的主要方法是确定基本政策目标、主导性政策和其他政策对基本政策目标和主导政策的服从关系。就目前情况而言,转变发展方式是具有根本意义的政策目标1 和政府主导发展的主要方向。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主要方式之一的产业结构调整, 涉及工厂的关闭转产、下岗人员的培训教育、再就业和失业管理等经济和社会政策问题。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政策选择, 非常容易在这一过程中导致社会矛盾甚至引起矛盾激化。所以必须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行政决策中同时兼顾企业发展与职工社会权益保障, 否则行政法就可以认为该行政决策缺乏政策协调性而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其次, 在决策方法上, 行政决策应当引入政策分析评估和政策说明。政策分析应当并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经济性政策实行社会价值的定性分析, 法律上不能允许离开价值约束的经济增长; 对各种发展政策实行经济学意义的定量分析, 具体测量政策协调实际状态。成本效益的定量分析方法已经在国内用于立法评估, 这一方法和其他定量政策分析方法可以广泛应当到经常性行政决策之中。基于政策分析的政策协调结论可以作为行政决策合法性的理由和根据。

第三, 在决策程序上, 有效保护平等的社会参与权。法律上应当保证受政策影响的各个群体意见在行政决策过程得到充分的表达, 根据政府协调的法律原则采纳那些合理的利益诉求; 对那些不符合政策协调原则的不当干预法律应当进行限制性规范, 防止利益集团运用其经济优势和社会动员力对政府决策施加不当压力。

第四, 在决策实施上, 控制行政资源的配置。人力资源、公共财政等行政资源的配置, 是制约政策协调型行政决策可实现度的基础性因素。行政资源的有限性, 不可能使所有的政策都得到平均的资源分配。因此行政资源的配置状态是确定行政决策中优先性政策的支配地位和政策之间协调度的重要指标和控制手段。

第五, 在适用范围上, 应当及于所有行政决策方式, 即行政法规、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实施性行政措施, 还通过行政决策的政策协调评估实行监督。由于高端政策性决定非常容易在实施性行政措施中被弱化乃至背离, 所以应当把行政机关的实施性决策及其对法律的忠实度作为规范和监督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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