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契约
政府契约是指政府执行其协调功能,来保证市场契约的顺利执行。政府契约主要通过之间和间接方式来实现。其契约形式主要包括政府管制契约和税务契约,为准公共产品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是政府管制契约的重要使命。
政府契约是内生于经济运行过程的生产性团队,政治规则规定了该团队经营及销售活动的基本准则,制度是政府契约经营的产品。交易结构、频度、特性等决定了制度的供给数量、质量及价格等变量,形成动态的政府契约结构及治理特征。政府契约利润的绝大部分转化为再投资,政治家首先是政府契约的所有者,同时是政府投资的控制者或决策者,制度供给的多样性,决定政府治理及政治家身份的多样性。高监督成本导致了政治家与政府雇员的特殊契约安排,它决定一个内部科层的治理结构和最佳雇员数量。
政府契约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是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合约制思想与治理理论相结合的产物。它对于建设契约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价值。沈海军 首次提出了政府契约治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核心要素: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和契约;四种政府契约治理结构:市场治理、三方治理、双方治理和统一治理;四种政府契约实现机制:自我实施机制、仲裁保障机制、法律强制机制和科层治理机制。
政府契约的理论
委托性政府契约,又称政治契约、统治契约,是指人民通过合意性社会契约进入政治意义上的国家的基础上,与统治者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旨在确定两者的关系和统治条款,人民允诺服从统治者,而统治者答应给人民好的政府和保障。委托性统治契约所揭示的是政府意义上的国家机构是建立在统治者和人民的一个契约之上的——政府亦基于一种契约。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性关系。对于“契约性”,契约论者的典型理解是,它包括双方的允诺,每一方都以对方的允诺作为回报,它在本质上是有条件的。中世纪契约论者所称的统治契约、政治契约就是这种委托性政府契约。
政府契约对公允价值目标导向的影响
政府契约主要是政府执行其协调功能,来保证市场契约的顺利执行。政府契约主要通过之间和间接方式来实现。其契约形式主要包括政府管制契约和税务契约为准公共产品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是政府管制契约的重要使命。
1. 政府管制契约的影响
对于政府而言,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该承担协调的功能。在市场功能较弱的情况下,采用相关的法律措施,行使监管职能将有助于公允价值的实现。
2. 税务契约的影响
除了必要的法律手段以外,维系公允价值正常运行的主要措施还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变革。由于公司净利润在实施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时会出现很大的不同,而作为税收政策这个调控器将对公司净利润的多少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还会扩展到企业未来的发展策略,企业筹资和投资等问题。
政府契约与宗教改革
在与君主签订契约的过程中,人民无疑永久地享有反对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反抗君主的权利。加尔文派著名的契约主义理论家约翰·阿尔色修斯(Johannes Althusius)进一步将契约观念上升到理论的层面。他的契约理论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在他看来,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威是由一个盟约或契约所确立并受其限制的。第二,他把公共联合体区分为特殊的联合体和普通的联合体。特殊的公共联合体指家庭和协作组织(职业联合体)相结合;另一种特殊的公共联合体,包括行省,它的成员由教士、贵族、城市资产阶级、农民等联合而成。最后,普遍的公共权威——王国、国家或民族——则由一定数量的行省和城市组成。它们通过一个默示的或公开的允诺联合起来,在这一允诺中,他们承担起支持、组织、捍卫王国法律的义务。这样,一个王国或民族连同它的法律就得以形成,它就能与未来的统治者订立契约。
在阿尔色修斯的理论中,涉及政府和国家组成的实际上包含着两层契约,首先是由行省和城市之间缔结的契约;然后由一定数量的行省和城市通过与统治者或国王订立的契约,这样就组成了王国、国家或民族。后一个契约是由前一个契约所决定。在他的理论中,虽然作为其出发点的订立契约者是自由的个人,这里的个人组成的是行省与城市,而不是国家或民族。行省和城市在更大的政治联合体中保留了自己的权利与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国家都是联邦制的。虽然阿尔色修斯的理论还有许多不完善和粗糙的地方,但他的这个理论为近代霍布斯、洛克等提出近代系统的、完备的社会契约理论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中世纪政府契约的理论和实践是由奴隶制社会向近代资产阶级政府学说发展的必经阶段和桥梁,是完整的西方政府学说的有机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是在他们的基础上,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法和天赋人权为核心,以社会契约为其主要论证方式,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家和政府的起源、性质、目的以及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形成了完善的近代特色的政治契约观和政府契约观。当代,罗尔斯政治契约论重新复活了政治契约和政府契约的论证方式,重新燃起了契约主义精神对当代社会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