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资差距
工资差距是指工资性收入的差距。
工资差距的内容
工资差距,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产业部门差距;
(2)地区差距;
(3)职业差距;
(4)教育程度差距;
(5)年龄性别差距。
行业工资差距研究
一、我国行业工资差距的总体演变趋势和特点
我国的行业工资差距明显,几乎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理论界的研究揭示,行业工资差距变化的总体趋势是:1990年以来我国行业工资差距在不断扩大,且高于许多西方国家。王美艳、蔡日方(2005)的研究揭示,从1993年到2002年行业工资差距的贡献具有先下降后上升的特点, 1978~1988年,行业工资差距呈下降趋势,1988年以后,则呈上升趋势。 钟春平(2004)的研究证实:1978~2002年我国16个行业的工资差距在震荡中扩大。信卫平(2004)和金玉国(2004)的研究都表明,按行业工资水平高低排名,1993年以后,位次前移的是金融、电信等垄断行业和新兴行业,位次居尾的是竞争性程度较大的行业,如制造业、零售业等。
即使在同一产业内,也存在较大行业工资差距。陈菲(2003)分析了第三产业内部的行业收入差距,发现第三产业各行业的工资差异有几个特点:垄断行业与竞争激烈行业之间职工的收入差距过大;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之间职工的收入差距大;知识密集型行业与劳动密集型行业之间职工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采用半市场和非市场分配方式行业与采用市场分配方式行业之间职工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
郭茜(2003)选择北京市丰台区为代表,分析了行业之间以及行业内部工资差距的特点,发现垄断行业收入明显高于其他行业;行业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明显大于行业内部收入差距,即群体间的差距过大,而群体内的差距过小,行业之间较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与行业内部的平均主义分配倾向并存。
二、 对行业工资差距的原因分析
国外相关文献中对行业工资收入差异的解释可归纳为两种因素:劳动力市场竞争性因素(包括人力资本补偿因素、劳动负效应因素等)和非竞争因素(包括效率工资制度、工会因素、体制因素等)。国内多数文献对此的解释归因于非竞争因素,侧重分析体制因素对行业工资差距的影响。认为垄断(所有制垄断)是导致行业工资差异的主要原因。
王美艳(2005)的研究揭示行业工资差距的影响因素为经济增长速度(GDP)和行业垄断程度(国有经济成分的比重)。金玉国(2004)运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对自己提出的垄断假说进行了验证,得出的结论是:行业工资水平取决于行业的相对垄断度(国有经济成分的比重)。陈弋(2005)的研究也证实企业国有经济成分比重不同,则工资水平也会有很大的差异。他深入分析了企业所有制对工资差别的影响,得出结论:我国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间存在较大的工资差异,这种工资差异来自所有制的差别效应和工作小时数的差别效应,而非个人特征差别。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与城市集体企业之间的工资差异则是所有制效应和不同工人特征联合作用的结果,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的工资差异完全产生于所有制效应。地方国有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差异则主要由纯所有制效应造成。
至于其他制度因素,如工会和工资分配制度对工资差距的影响,我国学者较少研究,国外学者研究较多。澳大利亚学者Waddoups, C. Jeffrey(2005)对本国工会的影响做了研究。基于澳大利亚的工会数量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减少,作者通过分析1993年以来的数据发现,工会对工资的影响在减弱,工会与非工会企业的工资差别很小,而且也不再与行业的工会化程度相关。Garino, Gaiaa,Martin(2000)则研究了效率工资制度对工资差别的影响。他们将效率工资制与工会谈判理论相结合,建立了一个工资决定模型。研究发现,当效率工资效应存在时,商品市场垄断力量的增强会对工资产生更强的影响,使工资差距扩大。
关于竞争性因素对行业工资差距的影响,我国学者的研究普遍表明,人力资本并非行业工资差距的主要原因。如徐林清(2004)分析了教育对行业工资的影响,发现行业工资差异不能用人力资本特征来解释,性别就业倾向也不能揭示行业工资差异。王美艳的研究说明,教育对行业工资的影响在各省是不同的。但是钟春平(2004)的研究表明,行业的技术创新程度是导致行业工资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他应用熊比特创新论,从技术创新的变化角度分析了行业工资差距的形成原因,结论是:居民申请专利的数量与行业工资差距具有同向变化关系。
三、行业工资差距的测度和评价
在对行业工资差距的测度上,学者们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指标来反映:方差法(计算工资均值、极大/极小值之比、标准差、变异系数、加权变异系数等);基尼系数、泰尔熵标准、阿特金森指数、余期望指数等。
在垄断程度的衡量上,大部分学者用行政垄断程度表示行业垄断程度,以行业内国有企业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为指标。也有人以行业内人均占有的国有资产量来衡量行政垄断程度。只有少部分学者对行业的自然垄断、行为垄断做了定性的分析(王军、张蕴萍2005)。
在评判标准上,我国对收入分配的公认评判原则是:效率与公平兼顾。但是,对于行业工资差距的判断,学者们大都从公平角度出发,较少从效率角度评判工资差距。而公平观有三种:起点公平观、过程公平观、结果公平观。大部分学者采用结果公平观加以判断,根据工资的极值比、标准差、基尼系数、泰尔指数等的大小来判断,例如认为基尼系数在某个范围内表明收入差距合理,如果超过某个范围则差距就太大。学术界对此评判标准有颇多争议。武颜民(2005)、曾国安、罗光强(2005)等认为,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基础、经济体制的类型和变革基础以及国民的整体素质等都对基尼系数产生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影响,不能简单地依据所谓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来对本国的分配状态做出轻率的评价。要确定出一个普遍适用的关于居民收入差距的绝对不可逾越的数量界限是很困难的, 因为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下,相同程度的居民收入差距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所造成的影响并不相同。
也有不少人以规则公平来评判,他们大都基于行业行政垄断现象加以评判。还有的主张起点公平,建议通过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或重新分配行业资源来缩小行业工资差距。另有些人主张综合这三种公平观进行评判,如董全瑞(2005)提出我国收入分配的底线标准,这一底线标准包括:第一,以一部分人收入的增加不以另一部分人收入的减少为条件;第二,社会经济活动过程是否公正地对待生产要素所有者尤其是劳动力要素所有者;第三,必须考察社会分配给每个人所应得的部分,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从而测定是否向共同富裕目标迈进;第四,经济发展进程是否增加了所有人的机会。
在评判方法上,大部分文献用单一因素评判行业工资差距,很少建立系统的评判体系。荀关玉(2005)做了这方面的研究,她建立了一个行业合理收入差距的评判模型,将行业劳动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人均劳动强度、劳动复杂程度、劳动环境以及行业的垄断程度作为因变量,把政府发展经济的意愿和能力因素作为虚拟变量,对国家统计局划分的16 个行业的合理收入差距进行了测算。其中行业的垄断程度用行业新增固定资产量来衡量。
郭平(2006)的研究虽然不是针对行业工资差距,而是针对广义的收入差距,但他对收入差距的评判方法值得借鉴。他主要运用规范分析法进行判断。他以福利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用居民财产收入、教育、个人能力以及政府变量作为福利禀赋指标,设计了居民收入分配规范函数,利用阿特金森指数确定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程度,进行公平度评价。
四、 国内研究的不足和空白
第一,国内现有文献普遍以实证研究为主,缺乏规范的分析框架作基础,因此难以得出系统的结论,提出全面的政策建议。就收入分配这个大领域而言,在国内理论界和学术界尚没有共识和统一的判断标准,这是目前该领域学术研究的薄弱环节。
第二,对工资差距的研究主要从公平角度分析,较少从效率角度进行分析。表现为对垄断性因素的分析很多,竞争性因素的分析较少。在对行业垄断性因素的分析中,侧重对劳动力需求方的垄断分析(企业所有制垄断),对劳动力供给方的垄断分析很少(如工会的影响)。在对劳动力需求方的垄断分析中,普遍以所有制垄断加以测量,较少分析市场垄断的影响。
第三,对各行业的非经济报酬差距(如工作的社会地位、工作环境的舒适性、工作的挑战性等)缺乏研究。严格地说,本文上述所指的工资差距是经济报酬的差距,事实上非经济报酬也属于广义的薪酬范围。在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人们在择业时往往会综合权衡某种工作的经济报酬和非经济报酬,而且非经济报酬的影响正在逐渐增加。因此,各行业非经济报酬的差别必然影响到经济报酬(狭义的工资)的差距。当然,非经济报酬的测度存在很大难度,很多方面涉及心理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