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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多补偿原则

卡尔多补偿的概述

1939年,卡尔多在《经济学的福利命题与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论文中提出了“虚拟的补偿原则”作为其检验社会福利的标准。他认为,市场价格总是在变化中,价格的变动肯定会影响人们的福利状况,即很可能使一些人受损,另一些人受益;但只要总体上来看益大于损,就表明总的社会福利增加了。因此,可见卡尔多注重变革后可进行的补偿。

卡尔多的福利标准是看变动以后的结果是否得大于失。若变革后可通过潜在的再分配使受损者从受益者那里得到充分的补偿,即使每个人的状况都变好或者起码没有人的状况变坏,那么,这一变革就是可取的。可见,卡尔多补偿原理是一种假想的补偿,而不是真实的补偿,它使帕氏标准宽泛化了。

希克思后来对卡尔多补偿进行了改进,希克思补偿注重变革前的补偿。在他看来,若变革后的受损者在变革前无法通过贿赂以补偿变革后的受益者从而使变革不发生,那么变革就是可取的。希克思补充了卡尔多的福利标准,认为卡尔多原则不够完善,因为它是一种“假想中”的补偿,现实中受益者并没有对受损者进行任何补偿。

另外,他认为,判断社会福利的标准应该从长期来观察,只要政府的一项经济政策从长期来看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效率,尽管在短时间内某些人会受损,但经过较长时间以后,所有的人的景况都会由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自然而然”地获得补偿。因而,人们称希克思的补偿原则为“长期自然的补偿原则”。

什么是卡尔多补偿原则

卡尔多补偿原则又称假想的补偿原理,是一种作为检验社会福利的虚拟补偿原则,是指如果受益者能完全补偿受损者之后仍有改善,则社会福利得到了提高。具体来说,就是市场价格在变化中,会影响人们的福利状况,即很可能使一些人受损,另一些人受益;但只要总体上来看益大于损,就表明总的社会福利增加了。

卡尔多补偿原则的由来

由英国经济学家卡尔多(N.kaldor)提出。是新福利经济学中关于检验福利标准的一种原则。卡尔多认为:一项措施在使得一些社会成员经济状况改善的同时,会使得其他成员经济状况的恶化。假如一种变革使一部分人受益而使另外一部分人受损,那么可以设想,假如政府运用适当的政策使得受损者得到补偿,比如对受益者征收特别税,对受害者支付补偿金。使受损者保持原来的经济地位。如果补偿后还有剩余,就意味着增加了社会福利。希克斯进一步发挥了卡尔多的观点,他认为只要某种变革提高了生产效率,经过足够长时间后,受损者就会自然地得到补偿。政策的改变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有或然性。在长的时间内的一系列政策改变申,这次使这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入受损,下次则可能这一部分人受损而另一部分人受益,相互抵消后益大于损,社会福利仍然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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