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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

什么是劳动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劳动合同中止是劳动合同有期限的停止状态

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变更,不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部分变动,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有期限的停止状态。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运行状态。

2.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终止,当中止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即恢复原状;而劳动合同终止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劳动关系终止。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合同双方还保持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中止的特点

通过分析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中止具有以下特点:

(1)此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这里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同于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劳动合同这一明确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2)中止行为一般需要双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单方意思而实施片面中止行为。中止事由的发生取决于合同期内当事人是否能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这里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除非当事人涉嫌故意犯罪。

(3)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冻结或呈现明显失衡。这是由《劳动法》的性质决定的,权利义务的失衡通常为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减轻其法定的义务。

(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终止”,它意味着当事人对中止期满后重续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允诺或法律强制。

(5)中止有一定期限,但期限长短取决于中止原因,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有上限,但没有下限。

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

从时间来看,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个:

1.劳动者应征人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据《兵役法》第56条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如果劳动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其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再如劳动者意外失踪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因为劳动者意外失踪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当劳动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劳动合同才终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中止

具备法定的中止事由,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停产息工、放长假、厂内待岗等,都是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中止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仍然有继续履行的条件,造成劳动合同中止。例如,劳动者应征服兵役、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拘押、失踪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等,都是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义务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协议借用、停薪留职等,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

劳动法规政策对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中止期限需要根据中止的具体情形来判断,不同的中止条件有不同的中止期限。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就是劳动者服兵役的时间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时间,如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依据《工会法》第15条和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限就是劳动者在工会任职的期限,一般为3年或5年。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就是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不可抗力存续的时间就是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如用人单位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其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再如劳动者意外失踪的,劳动者下落不明之日起到劳动者出现之日或者被宣告死亡这段时间,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间。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的,其中止的期限也应该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具体而言,对于劳动者因其自身原因而中止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来决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履行与否。劳动者主观有过错的,如非因公意外失踪、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全部义务的履行。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如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用人单位义务履行的内容仍然不变。至于应征入伍,用人单位先前所负的义务在这段时间则完全由国家来承担履行。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亦可依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相关决议、办法、规章制度来执行。对于双方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履行,则由双方协商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履行。对于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中止,除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情况外,一般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和事后约定内容来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减弱其对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在此期间不受影响。

此外,在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前或中止履行后,双方也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1.劳动合同中止前的告知义务与中止事由的知情权

除意外失踪、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以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任何一方要中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从告知义务分担来看,劳动者一般对因其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负有向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在告知的同时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文件。用人单位一般对因法定原因、单位自身原因及共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负有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并对因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向劳动者提供真实报告。通知的方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2.劳动合同中止后重返工作的权利与保障义务

劳动合同履行中止与劳动合同履行终止不同,它是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在暂停事由消失后仍然要恢复履行,因而会出现劳动合同中止期满后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的问题,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既是其权利,同样也是其义务。为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中止时,对于中止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证明,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在本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中止的原因及中止的起止日期。劳动者在中止期满后超期不归,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和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者原有的工作岗位,在不能提供原岗位的情况下,应安排适当的岗位并负责提供相应的上岗培训,对于确实无法解决的,要按照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中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因为中止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构成对劳动合同解除的阻碍,这时中止不仅保证雇员暂时地不履行劳动合同主要义务,而且,也阻止雇主以其他和中止无关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例如,罢工人员的劳动合同中止和休产假雇员的劳动合同中止,就属于此类。

第二,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实际上构成劳动合同解除的序曲。例如,对员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停薪留职引起劳动合同中止,但是,中止之后的结果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可以带来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可以引起劳动合同解除。例如,短期生病的雇员,其劳动合同因为休病假而中止,但是,如果其病假一直延续下去,雇主就可以以长期缺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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