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道德决策
企业道德决策是指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区分是非的价值观和原则,这种决策方式有利于使决策获得员工和利益相关者的认同井加快决策的实施。
企业道德决策的理论依据
企业道德决策的理论依据,就是从一般伦理学引申而来的服务于企业伦理的伦理学理论,主要有综合社会契约论,后果论,非后果论,规范性原则等,对这些理论的梳理与思考,是对企业道德决策及其实现机制进行思考的关键。
1.服务于企业道德决策的后果论
后果论在伦理学中也称为效果主义或目的论,它关注行为的最终结果,将其应用于企业道德决策,认为管理决策是否合乎道德的评判标准是由决策的最终结果造成的,后果论由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组成。
(1)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由边沁和密尔这两位英国伦理学家提出的,这一理论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是由行为的最终效果来判定的。在这一理论看来,一种管理决策道德于否在于它是否造成了比其他决策行为更好的效果,而这里的“效果”是针对整个社会而言的,它是最大多数人所能得到的利益的总和,能让利益总和最大的决策才是道德的。因此,管理者必须对每个决策进行分析,要评估利益相关者的收益与成本和企业自身的损益,然后确定能带来最大净效用的那个决策,以“不要欺骗顾客”为例,功利主义会考虑欺骗对社会声誉,顾客信任度以及产品销量的负面影响。考虑到欺骗不会为企业及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那么功利主义就认为“欺骗顾客”是不道德的,是不应该做出的决策。
(2)利己主义
利己主义关注企业组织的自身利益,这一理论认为管理决策的道德性在于这一决策能否为本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只要能为本组织带来最大收益的决策就是道德的,决策的道德性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无关,同顾客的利益无关,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管理决策会伤害到利益相关者,企业决策可能对顾客和利益相关者有利,但在利己主义理论看来,这不是决策道德的考虑范围,这一理论认为伦理是谋求企业组织自身利益的工具。
2.服务于企业决策的非后果论
非后果论在伦理学中也称为义务论,它关注决策行为的原因,认为决策是否道德与决策造成的后果无关,决策的道德性是由决策的原因决定的,在企业道德决策中适用的非后果论主要是以权力为基础,以权利为标准的非后果论认为决策道德与否在于是否尊重个人权利,而权利就是指一人拥有某物的资格,权利又分为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法律权利从社会制定的法律中衍生而来,是社会法律保证的权利。同时,道德权利也是管理人员在决策时必须考虑的,这一权利的核心是公平、平等,它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超越了法律权利而存在,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特性,根据这一理论,员工与企业组织,企业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管理人员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员工在为企业尽了做为员工的义务时同时应得到的医疗权,继续教育权,人身自由和隐私权等权利;也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在社会中获得生存发展的权利的同时要对社会尽到保护环境,关怀弱势群体等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这种理论认为,只有考虑了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的管理决策才是符合道德的企业决策。
强调权利是道德的基础并发展了非后果论的伦理学家是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他认为每一位公民都拥有一种建立在正义上的不可侵犯性,这种正义的核心是公平,正义这一道德优先考虑公民的权利,其次再考虑善的问题,他构建了两个有次序的正义原则,并将此作为践行道德的方案,应用于企业道德决策中,就是第一,正义原则应首先保证每个员工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保证同工同酬,保证每一个供应商和分销商都得到平等的对待,例如对于规模小,谈判不占优势的小供应商,也应让其得到大供应商提出的单价,这样的好处是明显的,它能维持供应商的良性竞争,不至于产生大供应商垄断上游供应进而威胁自身企业的安全。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在实现第一条正义原则后应考虑的,引申到企业决策中就是要充分考虑与决策有关的人员的机会公平。可以看出,罗尔斯的理念在企业决策中,就是对员工和利益相关者的自由,尊重以及财富这些体现社会基本善的要素在决策中应被平等的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善的决策。
3.服务于企业决策的综合社会契约论
综合社会契约论是一种适合于企业组织的伦理学理论,由美国伦理学家唐纳森和邓菲提出,它继承了将道德评价归结于社会契约的古典社会契约论思想,将后果论与非后果论相结合,这一理论认为,经济行为的道德评判存在两种形式的契约,一种契约是共同体内成员之间假设的契约,是应然的契约;一种契约是共同体内现存的契约,是实然的契约,现存的契约。将这两种契约结合,就形成了综合社会契约,这一理论包括道德自由空间、宏观社会契约、最高规范、微观社会契约四方面的内容。
最高规范是适用于社会所有经济行为的普遍规范,这一规范包含了维持人类生存以及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规范,这一规范没有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其核心是理性成员对道德基本原则的一致意见,引申在企业决策中,就是决策中要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宏观社会契约是一种全球性规范,为微观社会契约开辟了道德自由空间,它包括六条优先性原则,引申到企业决策中,就是:1)如果决策的影响范围仅在企业内部并且对社会没有不利影响,那就应遵循企业自己的道德文化来行事;2)只要对社会或他人没有造成不利影响,应遵循企业自己的道德标准来决定备选决策的优先权;3)决策时应考虑大企业和更具开放性的企业的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拥有道德决策的优先权;4)决策时应明确维护经济体制的规范的优先权高于可能破坏经济体制的规范;5)当道德规范相冲突时,以更普遍认同的规范为制定决策的标准;6)决策时明确的道德规范高于笼统的道德规范。微观社会契约是企业决策在现实的特定文化背景下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它们共同组成了综合社会契约论。
在遵循综合社会契约论的企业道德决策中,一切决策首先要服从最高规范,其次决策者要运用优先原则确定本组织在此时此地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然后用这一道德规范对备选的决策进行道德评估,最终得出道德的管理决策。
4.服务于企业道德决策的规范性原则
由于伦理学一般理论大都较为抽象,缺乏实用性和简明性,所以当代多位伦理学家从伦理学原理中发展出了一些适用于企业和组织的更为明确和具体的原则,这些原则被称为规范性原则。
斯皮内洛在一般伦理学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实用性的规范性原则,包括知情同意原则,无害原则及自主原则;应用于企业决策,就是决策应在相关人员彻底了解并表示同意后实施,决策应避免对相关人员实际或潜在的伤害,决策应保证他人的自由并尊重他人。
企业道德决策的影响因素
第一,道德问题特性。主要以道德强度为主的一些因素。包括道德强度的六个组成部分,即后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共识、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直接性、与受害者的关系和后果的集中程度。
第二,个人因素。着重论述个人道德认知的过程和水平对道德决策的影响,涉及的个人因素包括知识、价值观、信念、态度、目的、自我强度、环境依赖程度、控制中心等等。
第三,组织因素。已往的模型涉及到的组织因素有组织文化、组织环境、道德氛围、组织结构、领导方式和行为、伦理守则、参照人或有影响力的其他人、服从权威、对结果承担责任、奖励和惩罚、工作特点、组织机会、组织环境中的其他压力等。
第四,社会因素。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社会风气、法律、舆论、社会习俗以及行业风气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