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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事劳务关系

什么是企业人事劳务关系

企业人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企业人事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人事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企业人事劳务关系的要素

1、主体

企业人事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

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

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企业人事劳务关系的特征

1、双方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2、提供劳务的一方取得报酬是以劳动结果为准。

3、企业人事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行承担风险。

企业人事劳务关系的现状与运用

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企业人事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企业人事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企业人事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企业人事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企业人事劳务关系。这种企业人事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 “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企业人事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企业人事劳务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似于企业人事劳务关系,但又不完全是企业人事劳务关系。有人又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虽然劳务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样化,但我以为涉及劳动主体的企业人事劳务关系,还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为好。用人单位在认清劳动关系与企业人事劳务关系之后,应特别注意自觉守法,不能将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统统改为建立企业人事劳务关系,以规避法律,使用廉价劳动力。不过,用人单位采用租赁劳动力的方式,以企业人事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的情形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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