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项目代建制关系图1、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
有人将一些决策失误的政府投资项目称之为”三拍”项目,就是说上项目拍拍脑袋,干项目拍拍胸脯,失败了拍拍屁股。现在,政府在上项目时与过去相比,已经理性很多,不少项目在前期也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不可否认,仍有不少项目在决策时还是比较草率,不切实际、盲目攀比、跟风上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当一批项目所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际上是”可批性”报告。同时,不少政府部门的领导喜欢将效率简单化为速度,硬性压缩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可行性研究深度远远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实际要求,常常给项目建设带来不便、埋下隐患。
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在代建制下,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这将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
2、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自建制下,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一般是行政式的管理,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建班子也都是从单位中临时抽调的人员。有时候,尽管业主是最重要的角色,但管理团队中连一个行家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单位对于项目的管理必然是低水平的管理,并进而影响工作效率的优化。同时,由于人力、物力的分流,必然对使用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代建制下,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3、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在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前期工作的不够深入,决策的随意变更等因素,容易造成投资一超再超;通过各种关系进入挤进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使严格的质量控制成为难以达到的目标;由于跃进式或赶超式发展的历史情结,政府官员偏好于抢工期,以项目提前竣工作为进度控制的目标,而不顾是否科学合理。
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使用单位则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对项目的实施一般不能无故干涉。
4、竞争机制发挥充分作用
竞争是激发活力和创新的源泉。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5、有利于遏制腐败
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6、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容易”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除了建设单位管理经验不足这个浅层因素外,关键是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利益群体都是”三超”的受益群体。尽管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会按照一些政策加以限定,但对少报多建、追加投资、超标装修等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缺少有效的调控制约手段。
代建制将增强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通过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
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稽察、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实施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3)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发展改革部门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4)前期工作代理单位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一定比例(如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一定比例(如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5)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6)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7)发展改革部门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 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8)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9)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有关问题
充分认识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代建制的实质是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以此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从国内外项目管理的经验看,一项工程建设的成败,建设工程的投资咨询是关键的环节,换句话讲,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研报告、可研评估、建筑方案设计,特别是初步设计以及投资概算审核等工作相当重要和关键。这是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代建人和使用方最应关注的问题。但从目前看,这个关键点并未引起重视,而是追求过程和形式,或者片面强调施工过程管理和建安工程费用的控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有待进一步探讨。建议:
1、由于前期工作的目的是明确代建目标,以及对建设投资、标准的认定上,因此,市发改委对此负有重大责任和决策权,代建人在此阶段不可能作为项目法人而履行代建职责,因此,认为前期是咨询的概念,后期为代建的范畴。项目前期应委托专业化咨询机构配合发改委工作,至一定阶段(如可研报告评审或初步设计审核等阶段)有了较清晰的招标条件后,招标选择代建人,这样对选择合格代建人以及将来代建效果,从程序和制度约束的方面上,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会更加好一些。对于前期咨询的范围和费用,参照《办法》中规定的前期代建的内容和条款即可。
2、代建费(包括前期咨询费用)的标准问题始终不明确。代建管理的取费应合理,以使代建人把关注点放在工程投资、质量等方面的控制和管理上。如果沿用财政局下发的财建[2002]394号文件中“代甲方管理费”的计算办法(取费相当于总投资的1-2%的水平),严格意义上讲是不能反映实际工作的,主要原因是代建管理在法律地位和建设管理职责方面与代甲方管理有本质的区别,“代甲方管理费”所反映的工作是协助办理和对工程建设提出咨询意见,不管资金使用。代建人不论从其法人地位还是直接操作项目上,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及工作负荷要远远大于代甲方管理。建议在此基础上对代建费用标准有所定义或约定,根据项目的投资水平及难易程度,按建设总投资比例计算,应该达到2-4%的水平。后期代建费用还可直接按照建安工程费的比例计算取费。
3、前期咨询费与后期代建费的比例失调也是须重视问题,代建的过程是一个项目管理的过程,我们认为前期代建工作不论从工作责任和负荷来讲,均大于后期代建管理,从工作周期上看,基本也是相当的,有些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时间有时还大于施工建设周期。因此,建议前后两个阶段的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调整为6?4的关系。
4、不赞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非专业技术管理的内容进入代建范围,如征地、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