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酬劳计划
酬劳计划一般称为股票酬劳计划(Stock Compensation Plans),主要是指某些股份公司为了激励公司雇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给予他们一定的认股权,持有认股权者在指定期限内任一时点可以以预先设定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公司实施酬劳计划往往是为了激励雇员对公司以更大的忠诚,以期得到更大的业绩。
酬劳计划的内容
酬劳计划实际上除了股票酬劳计划之外,还有一种现金酬劳计划(Cash Compenstation Plans),这种计划以向雇员发放奖金、加薪等现金形式来激励雇员,且出现时间远比股票酬劳计划较早。但由于其行为具有“短期性”缺点,不利于激发雇员的长期工作热情,而逐渐被股票酬劳计划所取代。所以,尽管目前不排除仍有不少公司仍采用现金酬劳计划,但绝大多数公司青睐于股票酬劳计划已是不争的事实。另外,由于现金酬劳计划较之于股票酬劳计划而言,不存在什么复杂的会计处理问题,所以,会计界往往提及酬劳计划即是指股票酬劳计划。
酬劳计划的类型
国外的酬劳计划实施的时间较长,实施的范围较广,有着较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比较典型的有:
1.认股权计划(Stock OptionPlans)。它又有两种类型构成:激励型认股权计划和非限制型购股权计划。它们都是采取给予公司经理及高级雇员一定的股票期权等方式以激励其更好地为公司服务。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计划下,税法规定在认股权授予日期预先设定价(认购价)等于当日市价,酬劳成本为零。也就是说企业若采用激励性酬劳计划就不存在酬劳成本的确认问题;后者计划下,由于税法上没有上述两价必须相等的规定,所以企业的酬劳成本往往并不等于零,也就是说存在酬劳成本的确认。
2.股票增值权计划(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 Plans)。对应于认股权计划中授予雇员的认股权,股票增值权计划授予雇员的是股票增值权(称为SARs)。雇员所享受的SARs相当于股票增值权行权日(非授予日)的股票市价超过预先设定价的部分,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股票形式的收益。公司一般也会为股票增值权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
3.业绩型计划(Performancetype Plans)。前两种计划都将酬劳成本的多少与企业股票市价的高低直接相联系。股票市价受市场左右成分太大,反复频繁,有些学者认为应该用企业的一些业绩指标而不仅仅以股票市价作为衡量员工对企业贡献大小以及确定酬劳成本的惟一标准,由此产生业绩计划。按照这种计划,认股权取决于雇员在服务期内达到的业绩标准。可供评价业绩的指标诸如:资产回报或权益回报的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或者这些指标的组合。
4.非报酬型酬劳计划(Noncompensatory Plans)。这些公司的股票发售计划中允许全部(或大部分)员工在规定的较短时间内以折价方式购买股票(折价幅度一般在10%~15%),这相当于给与员工一定的福利,比如员工持股计划,它的特点是企业所能享受到该计划的员工范围广人数较多,具有惠普性,但每个能享受该计划的员工,其所能享受到的金额都不是很大。
酬劳计划的会计处理
由于公司为履行酬劳计划必然付出额外的成本,况且一项计划从制定至真正行使往往长达数年,在这段时间内,股票市价随时会发生变动,那么酬劳成本是否应确认、何时确认与计量?这是会计界长期讨论的问题。
(一)酬劳成本的会计确认
1.对酬劳成本的确认与否,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酬劳计划不应该确认酬劳成本,因为公司的资产并没有被耗用,也没有因此产生负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实行酬劳计划是一种非互惠性交易,因为企业获得雇员的服务,但企业并没有发生成本。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酬劳计划应确认成本,因为企业向雇员授予酬劳计划是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业绩是通过授予日后股票市价的变动来反映的,如果市价超过预先设定价,员工将有行使酬劳计划的动力。这种交换与公司发行普通股以换取有形资产是相似的。
2.酬劳计划的初始确认时点。至少有两个时点可以考虑:授予日和行权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倡在授予日作为初始确认点,理由是雇员酬劳计划的权力是在其服务期间向公司提供服务分期赚得的,若在行权日入账不符合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但要求在行权日确认酬劳型股票期权的人认为,在其权利行使日才能确认公司实际承担的成本,也就是说,公司授予经理及雇员的酬劳性股票期权只是一项或有负债,只有到行权日才能确知其确切金额,才能在表内确认。比如业绩型计划,其在授予日并不知晓可购买到的普通股股数和预先设定价,其能否最终获得、获得多少要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标准的能否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酬劳成本的确认时点就不可能是授予日,而只能是认股权的行权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BB)对于两个时点确认酬劳性股票期权都是允许的。但自从契约理论得到广泛应用以来,专家和学者更倾向在授予日(即签约日)确认酬劳计划的成本。另外,激励型认股权计划下酬劳成本为零,也就意味着不用确认酬劳成本,但需将相关信息在备查中登记。
(二)酬劳成本的会计计量
1.初始计量。FASB第28号解释性公告“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其他变动的认股权或奖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以及第123号公告“以股票为酬劳基础的会计处理方法”等一系列国外会计准则与公告都规范了酬劳型认股权计划的计量要求。会计准则认为酬劳股权计划,其经济实质是公司为获取雇员服务而付出的成本,这如同企业购买其他资产一样,衡量基础应该是雇员的服务价值。但企业为获取雇员服务这种资产与其他资产又不同,为了激励雇员的工作热情,雇员工资总报酬中还包括一部分认股权价值,一些潜在因素,如:相关行业股票的变动。认股权的预计行使期间,认股权行使期间无风险利率的数额以及公司的股利政策等,都会影响认股权价值的衡量与酬劳成本的确定,因此,会计准则认为认股权价值的衡量或酬劳成本的确定应该选择“公允价值法”或“内在价值法”。
以“公允价值法”衡量认股权价值或确定酬劳成本时,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并在授予日考虑如下因素:授予日的股价、行权价、授予期、股价波动幅度、认股权有效期内无风险利率等。股票价格反映的是市场对企业利润的预期,由于期权价值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股票价格波动的幅度正相关,企业利润高必然会推高股票价格。为减少实施认股权计划产生的消极面,避免企业虚增利润从而造成股市泡沫,FASB鼓励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因为看涨期权必然使企业每期分摊的酬劳费用较高,这至少可以部分抵消公司为推高股价而有意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更可靠地衡量酬劳成本与公司利润。
以“内在价值法”衡量认股权价值或确定酬劳成本时,其认购价与市价是相对固定的。如果公司事先已经确定了认股权授予日雇员的认购股数和认购价格,则酬劳成本为:(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认购价格)×可认购股数。如果公司事先无法确定认股权授予日给予雇员的认购股数和认购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酬劳成本应从认股权授予日起至每年年末予以估计。第一年估计的酬劳成本在持有人服务年限内摊销,第二年再估计时如果与第一年末估计的有差异,则按会计估计的未来适用法处理。直至认购股数和认购价格均确定时,再一并调整与计算酬劳总成本。
从实施认股权计划对社会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考虑,FASB认为应该允许两种方法并存,但鼓励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对采用内在价值法的企业,要求在财务报表注释中必须进一步揭示假设采用公允价值法对公司净收益及其每股收益影响的信息。但同时也应该看到,采用公允价值法时,定价模型中的许多参数变量都只能认为估计而无法从市场中获得,在我国目前非理性股票市场上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内在价值法仍居多数。
2.酬劳成本的摊销。根据权贵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酬劳成本应在酬劳计划所规定的服务年限内逐年摊销,如果酬劳计划中未规定或者无法按过去模式推断服务年限的,由企业合理确定。但合理确定服务期是较困难的。因为服务期对单个雇员而言可能是容易确定的,协议上的聘期或雇佣期一看便明了,但对于整个公司来说却并不轻松,是用享受酬劳计划雇员的聘期来简单平均,还是考虑每个雇员享受的股数不同来加权平均?有很多公司在确定服务期时往往用比较武断的判断来设定,主观设立一个服务期进行酬劳成本的分配。也有一些公司就将购股权的获取日到预计第一次行权日作为服务期进行酬劳成本的分配。
(三)酬劳计划的披露
会计目的在于通过财务报表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从客观性、充分披露性等会计基本原则出发,酬劳成本不在会计报告中进行揭示是说不过去的,为此,SEC曾发布一项建议要求披露三项内容:包括非现金酬劳的现值表格;显示近年公司业绩与经理报酬变化比较的表格;关于激励性报酬的条件的描述及特别奖励的原因的解释。一般说来,股票酬劳计划的披露可分为表内和表外披露。
1.表内披露。也就是通过三张主要财务报表向外部利害关系集团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1)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反映:对酬劳性股票期权而言,进入资产负债表的项目主要有“递延报酬成本”和“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属于权益,自然被单独列入所有者权益中,递延报酬成本也属于一种权益而不是资产,未摊销的递延报酬成本应作为股票期权的减项,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
(2)在损益表中反映:进入损益表的主要是报酬费用,要将当期应分摊的费用从“递延报酬成本”中转入“报酬费用”根据经理或员工的服务部门不同,报酬费用分为归入产品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3)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反映:股票酬劳计划只有在行权购买时才会产生现金流量,行权时所交人的现金,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
2.表外披露。具体包括:
(1)酬劳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条件、授予期及行权价的确定方式等基本内容。
(2)酬劳计划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
(3)经理或雇员被授予的酬劳性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行权期及每年可执行比例,以及酬劳股票期权在雇员工资中的比例。
(4)当年授予的酬劳性股票期权、当年执行的期权及其股票来源。
(5)当年累计未执行期权、到期期权及已执行期权。
(6)由于执行股票酬劳计划,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权的变动及结果。
酬劳计划的评价
作为一种在西方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酬劳计划也越来越受到我国公司的瞩目,一些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已先行一步,尝试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较为可行的报酬激励计划,具有代表性的有武汉市国资公司、上海仪器控股集团等。但由于我国酬劳计划起步较晚,特别是在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较弱、法制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酬劳计划的开展缺少合理的规范和保证。可见,在我国目前推行酬劳计划并非可以一蹴而就,在现实条件下,我们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完善和发展企业酬劳激励制度,设计出适合客观条件和企业特点的酬劳计划。另外,应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酬劳计划的会计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