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陷阱是指少数公司利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如频繁地试用求职者,又频繁地解聘;有的公司试用期随意延长,求职者干了大半年都无法转正;而有些公司在试用期内还向求职者收取培训费。有的单位在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常常在“试用期”将满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
试用期陷阱的分类
试用期“口说无凭”
员工入职后,公司领导说会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通过后,就可以签合同成为正式员工。3个月试用期满后却仍未得到转正签约的通知,去找负责人。但负责人推脱始终不肯办理转正手续
莫须有理由被辞退
最初签约时,企业说会根据工作表现来考核,但是并未说清具体考核办法,试用期内企业也没有公示过任何考核内容就将员工辞退。员工要求对方给出解聘的具体理由,却得到“考核不过关”“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简单的解释。他们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也遭到拒绝。
试用期内辞职需交培训费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试用期陷阱的例子
调查发现,“试用期陷阱”在多类求职陷阱中最为突出,如口头承诺试用期、借故延长试用期,甚至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等。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极少数恶意企业主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劳动者的陷阱。劳动者只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才不会被恶意的用人单位蒙骗。
其中,“先干活再签合同”是很常见的一种陷阱。他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就是合同期的一部分,一旦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的,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上限设定与合同期的长短相关。”无固定期限和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陷阱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期限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相对自由。这个相对自由主要是指试用期内,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享有比正式劳动关系中更大的自主权:对劳动者而言,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正因为如此,有的用人单位只“试”不“用”,要么私自延长试用期,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要么在试用期届满前随意辞退劳动者。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秩序。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条件,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将视劳动者的请求,判决撤销用人单位不当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