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传统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对立的,企业试图把政府甩在一边;而政府要对所有公民的需求负责,它为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服务。有些人认为,自从17世纪第一批移民从普利茅斯海岸的巨砾登上美洲大陆以来,美国人就开始利用政府控制企业。现在,企业比以前更注重研究如何处理与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的关系。
政府影响企业和私营部门经营活动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进行管制。管制原来是对竞争的补充和替代。管制首先应用于那些行业启动成本高的领域,因为进入行业成本高,使垄断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管制就意味着代替亚当·斯密所说的以“看不见的乎”宋保护消费者不受高价格、劣质服务和歧视的伤害。通过管制,政府即使不能完全控制企业,但也能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活动,如:从定价到公司合并。政府现在已经融人到企业全部活动中了。例如彳艮多企业在拿到管制机关批准核发的执照前不能进行经营活动,这样的管制机关包括州际贸易委员会、联邦通信委员会、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等。
当一个企业被批准建立后,它生产的产品也必须要通过政府的检验和认证。例如,服装必须要符合毛纺晶标准法,药品必须经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可。消费类产品安全委员会参与制定消费类产品的安全标准,所有的产品都必须通过“检验”,否则就永远不能投放市场。
政府的管辖范围还包括企业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部分,即定价。政府的影响和控制反映在制定农业、林业和采矿业产品的价格。七交通、通讯和公共事业公司受政府的影响也很大。受管制的企业不胜枚举。用艾伦·华莱士的话说,“今天很难想象还有任何政府不愿介入的私营部门。”
历史上,垄断和托拉斯在美国很普遍,现在严格的管制就是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再次发生。最近一个防止潜在垄断形成的管制的例子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斯蒂普斯公司和办公设备公司合并的否决。联邦贸易委员会担心合并后的超级商场会控制价格,如果它抬高价格,其余的竞争者会被挤垮。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它的决定是合理的,是为消费者着想的,因为这样的合并给消费者带来的是威胁而不是保障。因此,管制已经成为今天的企业的内在部分,而不是一个新概念。
在1877年,最高法院做出过一系列裁定,这些裁定后来统一以“格兰哲案例”著称。这些案件包括对中西部各州铁路控制的立法。其中一个核心案件是曼乙斯考特仓储公司案,它涉及曼乙斯考特仓储公司拒绝申领州政府执照和接受其管制。法院判决说,曼乙斯考特仓储公司要想继续经营下去,就必须遵守裁决,最后,公司接受了裁决。他们成为第一批受政府管制的私营企业组织之一。不仅如此,曼乙斯考特仓储公司后来成为超越经营范围而受到政府管制的美国企业组织的象征。
当时,行业巨头是铁路部门,铁路为美国人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的发展机遇。它们在所有的陆路交通的竞争中获得了成功,并且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铁路一直是成长中的美国工业社会的生命线。然而,铁路部门也给国家带来了很多问题。根据自由竞争倡导者的观点,竞争是用来调控的,竞争没有达到调控铁路竞争的目的,却经常导致行业中的堕落与腐败。
例如,很多地区都存在两条或多条铁路的竞争,竞争导致了削价和折扣。有多条铁路的地方在竞争中降低运输价格和旅客车费,而在只有一条铁路的没有竞争的地区却没有降低价格,这样就出现了价格歧视。还有,价格降低是给予特定的托运人的,但是对于普通的农场主和商人却不降价。此外,对于大量的、定期的和某些特定货物运输给予低价格,但是对于少量、不定期的货运却从不降价。这些情况造成公众怨声载道。铁路部门在其鼎盛时,不能解决自身的问题,就迫使政府进行干预。
最后,1886年在沃布什的圣路易斯和太平洋铁路一案中,圣路易斯和太平洋铁路被控使用“距离递减原则”,即短途托运费用高于长途托运费用。最高法院裁定伊利诺斯州不能干预州际贸易(依宪法规定),这个案例成为联邦法庭判例。
接下来的一年里,随着《贸易调控法》的通过和州际贸易委员会的成立,联邦政府开始了对企业的管制。3年之后,1890年通过另一个关键性的调控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从州际贸易委员会、反垄断法到几乎每天都会通过的环境法起,联邦政府每年都要建立新的机构和法律来调控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
几年里调控机构逐渐发展为成熟的组织结构。在两次世界大战和1930年的大萧条期间,随着国家经济需求的改变,联邦政府的权力起伏波动。例如,罗斯福给予政府巨大的管制权力:建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稳定金融市场;建立了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解决劳资问题;建立了联邦通汛委员会管理广播、电视和电话事务;建立了民用航空委员会管理航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