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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特征

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确定期限的合同。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能永久使用。

订立

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1、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等价有偿原则?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6)双方互为给付,互有补偿。

7)取得利益与履行义务,价值上大致相等。

8)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和侵犯他方利益。

9)按损益相当原则,使受害人受偿。

10)自愿和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首先,租赁当事人签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一定意志自由。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1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12)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2、签订的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1)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租赁合同3、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

1)无效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欠缺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有关租赁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2)无效租赁合同的认定依据

当事人不合格;

合同内容违法;

意思表示不真实。

4、签订的租赁合同可撤销的情况

可撤销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5、租赁合同签订程序

1)租赁项目决策。

2)项目委托与审查。

3)签订购货合同。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4)签订租赁合同。

6、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

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

1)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约首、本文、尾部。

2)签订购货合同时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必须考虑与租赁合同条款一致性;

签订购销合同的整个过程应当由出租人统筹安排;技术条款确定由承租方负责,商务会谈条款由出租人负责并征求承租人意见;

技术洽谈以承租人为主,出租人应积极参与。

3)技术洽谈时应注意的问题

收费标准要注意;

供货方要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安装、调试、试生产时的原材料由谁提供,费用由谁承担。

4)商务谈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正式签约前的资信调查、咨询选择签约对象;

价格谈判必须做到事前心中有数货比三家,币比三种;

装运、调试条款应规定罚则;

应规定索赔条款;

应规定仲裁条款;

应有补充条款。

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它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的时间限制等。

《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内容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是交付财物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地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3、租赁物的用途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物受到损失。

租赁合同

4、租赁期限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因为它要决定租赁物价值的回收,租金数额的确定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视为不定期租赁。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是财产承租人依约因使用出租人财产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倘若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背离了租赁合同的有偿的基本特征,因此,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但并不是说有租金规定就必然是财产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采取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或其他合同的约定,在法律上就不应认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时间界限,完全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但该条款一经确定,就成为承租人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纳租金,那么承租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期交纳或者虽无正当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变更交纳期限、交纳方式的,不在违约之列。

6、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是出租财产的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有义务保证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进行维修、保养的也屡见不鲜,因此,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从合同中找出根据。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合同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因租赁物的使用性能不符约定要求时,出租人负责维修。属于平时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可由承租方负责,就是说,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解除条件

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租赁合同

三、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五、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六、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转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转让。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出租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如果承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迟付或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二、要求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出租物,并可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因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赁物损失、毁灭,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终止时及时收回租赁物,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对出租物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检查验收,符合规定的条件,按时收回租赁。

四、解除合同。出租人在监督检查承租人使用出租物时发现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出租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五、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出租物原状。

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承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出租物。

二、保证租赁物符合合同确定的要求,达到合同确定的性能与用途。

三、按期对出租物进行维修(合同约定由承租人维修的除外)。

四、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如修理或者更换租赁物(法律、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租与租赁转让区别

转租是指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转租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也是一个租赁关系,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然继续存在。

转租不同于租赁权的转让,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租赁权的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第三人与出租人之间。

注意问题

1)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约首、本文、尾部。

2)签订购货合同时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必须考虑与租赁合同条款一致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财产即为租赁物,租金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签订购销合同的整个过程应当由出租人统筹安排;技术条款确定由承租方负责,商务会谈条款由出租人负责并征求承租人意见;

技术洽谈以承租人为主,出租人应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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