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分配的概念
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破产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破产分配结束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破产分配的概念包括以下要点:(1)破产分配由管理人负责实施。(2)破产分配以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为标的。所谓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包括财产变现所得的现金和因不能变现而需要折价分配的实物、债权和投资权益。(3)破产分配根据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
破产分配的顺序
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各国破产法有不同的制度安排,但共同点都是要确定一个明确的和可预测的排序分配方法,以确保优先权和公平分配的原则都能得到遵守.除了担保抵押债权与破产费用等优先权外,一般来说,破产财产的分配按下列排序进行。
一、职工或雇员债权
职工或雇员债权,是指因破产案件受理前职工或雇员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按照中国破产法的规定是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原因形成的债权,如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享有补偿金请求权、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以及职工借款、职工风险金与抵押金、职工垫付的货款及差旅费、职工内部承包的业务提成、欠职工的医疗费与丧葬费、欠退休职工的安置费、强行向职工借款形成的社会集资等,这些债权,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有时把其列入与职工债权并列的优先受偿权序列。
二、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是指那些平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取,而在破产程序中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的那部分税收。
中国破产法把税收债权列为第二顺位,即清偿完职工和雇员债权后再清偿破产人所欠税款,这表明税收债权在中国是一种有限制的优先权。但破产法并未就国税与地税的清偿顺位作出划分。
三、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又称为无担保债权。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往往没有任何优先权,破产财产分配时排在清偿顺位的末位。
在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时,应先清偿居前顺位的破产债权。在将居前顺位的破产债权清偿完毕后,还有剩余的破产财产的话,才能对下一顺位的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在对于同一顺位的破产债权进行清偿时,如果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应予以足额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平均分配。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笼统说来,有以下三种:货币分配、实物分配和债权分配。货币分配方式是绝大多数破产财产的通常分配方式,是应当优先考虑的首选分配方式。实物分配方式通常适用于破产企业大量积压的、不便于变现的库存产品,及可以化整为零分散处理的产品。债权分配方式适合的情况是: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主要体现形成是对外债权,这些债权分散在各地,不便于集中追缴,清算费用不足。分配时采用债权分配方式,节省清算费用的预支,提高办案效率。依照中国破产法的规定,除债权人会议决议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破产财产的分配都应当以货币的方式进行。
破产分配方案
(1)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
破产分配方案是载明破产财产如何用于破产分配和各破产债权人如何获得破产分配的书面文件。从本质上讲,破产分配方案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就集体清偿达成的共同意志。管理人应当按照这一意志,实现清算分配。
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由管理人负责进行。管理人在接管破产财产后,应当尽快完成破产财产的清理和估价,并从速制备破产分配方案,以便债权人会议及时讨论通过和付诸执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分配的方法。
根据司法解释,对破产分配方案的内容有以下具体要求:对于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要说明其种类、总值,已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对于债权清偿顺序,要说明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等的数额和计算依据;对于破产分配方法,要说明分配的方式和时间;有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的,应就追加分配加以说明。
(2)破产分配方案的通过。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在债权人会议讨论时,如果个别债权人认为分配方案的记载事项有错误,可以要求更正。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该决议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须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方可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无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事的,应当裁定认可。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已申报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的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认为分配方案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变更。管理人应将变更意见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破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应于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后,及时通知应接受分配的债权人限期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分配。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现金分配的,债权人应提供注明其具体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的证明。由管理人直接将分配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领取分配财产的费用(包括汇款费用、差旅费等)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破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采用多次分配的,管理人进行分配时,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对于附条件债权的提存额的分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