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地区实行民族自治的政治制度。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按其行政区划分自治区 (相 当于省)、自治州、自治县 (或自治旗) 三级。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在国家统一、完整的领土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
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4.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的提出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早在1938年就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一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区。”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6年2月18日更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治口号。”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国民族工作相结合,在多民族的国家中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