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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余法

什么是残余法

残余法也称剩余法,是指建筑物与其基地合并计算收益,而以收益还原法以外的方法能求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时,从建筑物及只基地所的纯收益中,扣除归属于基地的部分,即可得到归属于建筑物的纯收益。将此残余的纯收益再用建筑物的还原利率还原,使可求得建筑物的收益价格。在计算归属于土地的纯收益时,一般是用现行市价法或重置成本法等求得土地价格后,再乘上土地的还原利率即可求得。

a2 = a1 − Lr1 = B(r2 + d)

B=\frac{a-L_{r1}}{r_2+d}=\frac{a}{r_2+d}

a:建筑物及其基地所产生的纯收益;

L:土地价格;

r1:土地的还原利率;

B:建筑物收益价格;

r2:建筑物还原率;

d:建筑物的折旧率;

a2:建筑物的纯收益。

建筑物残余估价法从评估原理的角度收益还原的一种,它尤其适用难以准确判断土地或建筑物的价格的情况。

建筑物残余法应用举例

某砖混结构单层住宅,宅基地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月租金2400元,土地还原率为8%,建筑物还原利率为10%,建筑物评估时剩余使用年限为25年,用建筑物负责任估价法评估该住宅建筑物价格。

年房租收入=2400×12=28800(元)

年总费用如下:

房租损失准备费(以半月租金计)=1200(元)

土地使用税(每年按2元/平方米计)=200×2=400(元)

房产税(按年租金的士2%)=28800×12%=3456(元)

管理费(按年租金的3%)=28800×3%=864(元)

修缮费(按年租金的4%)=28800×4%=1152(元)

保险费=288(元)

年总费用=1200+3456+400+864+1152+288=7360(元)

年总纯收益=28800-7356=21440(元)

另运用市场和逼近法 ,求得土地使用权价格每平方米1000元,则土地使用权总价为200×1000=200000元

归属于土地的年纯收益为200000×8%=16000(元)

归属于建筑物的年纯收益为=21440-16000=5440(元)

建筑物折旧率=1/25×100%=4%

建筑物价格:5440/(10%+4%)*=38857*0.9622=37388(元)

建筑物每平方米价格为着7388÷120=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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