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期货采购
期货采购是指采购时供货单位尚没有现成商品,交易成立后,双方约定一定期限,实行商品与货款相互接受的一种买卖活动。这种采购方式购销双方承担的风险比较大。
期货采购的特点
(一)采购地点固定
期货采购必须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且要通过自己选定的经纪人代理采购。采购的实物交割也是在交易所规定的地点进行的。
(二)采购合约标准化
期货交易中,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称为期货合约。它是标准化的交易合同,其内容和形式均由期货交易所规定。这就避免了远期合同采购中每笔交易都需经过谈判达成协议的繁杂手续,简化成交过程。
期货合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1.商品质量等级。期货商品均按交易所规定的质量等级的标准品进行交易。双方无需再对质量问题进行磋商。标准品通常根据国际贸易中最通用和交易量较大的商品质量等级确定。2.商品数量。每张期货合约中的商品数量也是由交易所规定的,称为交易单位。如美国纽约棉花交易所规定:一张期货合约的棉花数量为500磅一包的棉花100包,即一个交易单位为5万磅棉花。
3.商品交货期。期货合约中规定了每种期货商品的若干个交货月份。交易者可以在成交时选定其中一个月份为实际交割的时间。在美国,交货期在一年以上的为远期期货,交货期在一年以内的则为近期期货。日本的期货交易期一般在半年左右。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称为第一个通知日。美国的商品交易所规定,卖方须在第一个通知日前通知交易所本月内的具体交货日,并选定若干个指定交货仓库中的一个作为交货地点。买方在交货月中会收到交易所的交收通知单,并须随即付出货款,接收货物。
4.交收地点。由于期货交易量很大,因而必须有能够保证买方收到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数量和质量的商品仓库作为交收地点。交易所通常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仓库作为交收地点,并授权自己的质量检验员去交收地点检验商品质量。
综上所述,标准的期货合约规定了交易商品的数量、质量、可替代标准品的等级及其与标准品价格的差额和交割地点等内容。在期货合约中并没有注明交易双方的名称、交割月份及成交的价格等。这些内容只是在每次期货交易成交时才被确定下来并注明在期货合约通知书中。
(三)交易有可靠的保障
期货合约一经签订,即由期货交易所担负合约履行的责任,即使合约一方破产,也能够保证另一方的合法利益。这主要是由于商品交易所有一套完整的、严格的规章制度,并有较雄厚的资金作为每笔期货交易履约的保证。商品交易所中设有商品结算所,担负着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和交易者利益的责任。结算所的保证体系是通过以下3种手段来运作的。
1.交易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规定了客户付予经纪行的最低保证金限额。一般交易保证金比率为成交合约总值的2%~10%。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双方在期货合约成交时交纳的。追加保证金是维持全部未平仓(平仓指买进或卖出与原合约金额、数量相等而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的行为)合约所必须增加的保证金,一般是在期货合约价格发生变化并造成亏损后,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未来价格继续波动的风险时交纳的。例如:某客户以每袋120元购人大豆期货合约50张,每张合约250袋,交纳保证金15万元,10天后,大豆期货的价格降为每袋113.5元,若客户交纳的佣金为每张合约20元,则亏损额为:
亏损额=(120—113.5)×50×250一(20×50)=82 250元
此时,亏损额已超过初始保证金的50%,为保证履约,经纪行需向该客户收取追加保证金,使保证金额达到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结算所会员交纳的保证金数额通常略低于经纪行收取客户的保证金数额。
2.结算所会员定金制度
结算所会员定金,是每位会员取得该结算所会员资格时必须交纳的。它常以现金或证券形式存在,不得用于日常交易支付。在交易保证金及平仓等手段不足以抵偿违约风险时,可运用结算所会员定金对受损失一方进行补偿。
3.收费结余储备金制度
收费结余储备金是结算所从每笔合约结算服务费中的提成积累。它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保障着期货交易合约的履行。
(四)期货合约可转让
这一特点是期货交易与远期合同交易最根本的区别。在期货交易合约到期之前,交易双方都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中,通过合约转让或反向买卖(平仓)等手段来解除合约对自己的约束,而无需征得交易对方的同意。期货合约每一次转让,都由交易者根据市场商品的供求关系和对未来供求状况的预测,重新确定到期交割价格。这一特点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地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经营决策,转移风险,避免盲目性。因此,期货交易已成为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组织产、供、销的有力手段,成为市场组织化和有序化的重要标志。
期货交易也有它的局限性。由于期货交易的上述特点,使进入期货交易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1)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容易确定和划分。这样才能保证进行实物交割的商品符合合约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那些规格品种复杂、专业性能很强的商品不适于期货交易形式,如机床、通讯设备等。
(2)商品交易量大,价格易波动。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分散和避免价格风险。因此,有广泛的需求、交易频繁、价格易波动的商品进入期货交易市场才有意义。
(3)拥有众多的买者和卖者。期货合约的交割价格是通过市场竞争确定的。如果交易的任何一方形成垄断,都会使期货市场的价格受到操纵。
(4)易于储存和运输的商品。期货交易的交货期最长可达2年以上,最短也要1个月。因此,商品必须能长期储存,质量稳定,运输方便,损耗小。由此可见,适于期货交易的商品主要有广泛使用的工业基础原料和大宗农副产品,如谷物、棉花、木材、有色金属、石油等等。
期货采购的种类
期货采购按其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以转移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采购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性采购。
(一)套期保值采购
套期保值采购是为防止未来购人商品时,因价格上升带来损失而先期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约的采购方式,也称为买期保值。例如:某大豆加工商按目前市场价格水平与食品生产商达成协议,在6个月后由大豆加工商出售豆油给食品生产商。由于大豆加工商目前手中没有加工豆油的原料,所以他必须对如何采购大豆作出决策。如果今后6个月内大豆价格上升,则其销售利润将下降。为避免这种风险,该大豆加工商在期货市场买进6个月后交货的大豆期货合约。在6个月后,当大豆加工商在市场买人大豆现货以便加工豆油时,价格已上涨。然而由于他已在期货市场进行了套期保值采购,可以利用卖出手中的大豆期货合约来获利(因为期货市场上的大豆价格是与现货市场上的大豆价格同步上涨的),从而抵消现货采购的亏损。这样便可保证原定的豆油销售利润。
由此可见,套期保值采购是利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上商品价格的变化同步性来实现回避价格风险的采购方式。
(二)投机性期货采购
投机性期货采购是在期货市场上以牟取利润为目的而买人期货合约的行为。期货投机者通常在某种商品价格看涨时买人期货合约,在价格看跌时,再卖出合约从中盈利,因此这种方式又称为买空卖空。它虽然从形式上与套期保值采购者的平仓行为相似,但性质却有所不同。套期保值者关心的是自己商品的价格和经营风险,而投机者关心的则是期货合约本身和期货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的变动。
期货采购的程序
(一)期货采购的加入
由于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内按照严格的规则进行的,因此,交易者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参加交易。
1.选择适当的经纪行和客户服务员
在交易所内,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才能进人交易大厅内交易。因此,必须选择合适的经纪行及客户服务员代理采购。采购者应尽量选择本身是交易所会员,拥有雄厚的资本、信誉好、市场信息灵通、服务质量好、保证金和佣金收取合理的经纪行作为自己的采购代理。在选定经纪行和客户服务员,并签订客户协议书、开立账户、缴纳了保证金后,便可进行期货采购。
2.了解必要的交易规定
首先要明确该交易所的上市商品和交易单位;其次要明确报价单位。报价单位是商品单价变动时两个相邻单价间的差额,即价格升降的单位。交易所内商品价格是按照报价单位变化的;第三要了解交易时间。交易所一般每周营业5天,营业日内,上、下午各开盘一次,每盘约1~3h;最后是必须明确每日价格限额。它是交易所规定的,商品价格在一天内的最大变动限额,,超过此限额就停止交易。价格升到上限时,称之为涨停板;若降到下限时,称为跌停板。
3.下达采购定单
交易所的交易定单是交易者下达给经纪行进行代理交易的指令。它的内容包括:客户姓名,经纪行户口号码,交易商品名称,交易方向(买或卖),交易合约数,到期月份,价格限制范围,有效时限,下单日期,最后是客户服务员和客户的签名。按照价格限讪形式的不同,交易定单可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市场定单。即客户通知经纪人立即以当时交易所能取得的最理想价格购入或卖出的定单。使用此类定单的目的是在价格呈上升趋势时尽快购入,价格呈下降趋势时尽快卖出,此类定单时间要求紧,市场风险大。
限价定单。即期货价格达到某一限定的价格时才买入或卖出的定单。当价格降到或低于限定价格时立即执行的定单为买人限价定单。当价格升到或高于某一限定价格时立即执行的定单为卖出限价定单。此类定单能否执行取决于交易所当时的价格波动幅度。
止损定单。即客户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要求交易所在价格跌至预定价格限度时以市价卖出,或在价格上升到预定价格限度时以市价购进的定单。此类定单可使客户保住既得利益,或限制亏损额。
停止限价定单。即客户要求经纪人在交易所价格跌至预定限度内时以指定限价卖出,或价格上升至预定限度内时以指定限价买入的定单。如“购人停止限价645元的1999年10月棉花2份”,即指交易所该月份棉花成交价达到或超过每磅645元时定单生效。但经纪人必须以每磅645元或低于此价购入。显然,此类定单既考虑了期货市价逆转的可能性,又考虑了价格反弹的可能性。它适用于市场价格变动频繁的期货交易。
执行或取消定单。即经纪人收到定单后如不能立即执行则将其取消定单。
限时定单。即客户向经纪人发出的,在限定时间内有效的定单。
上述定单是交易定单的几种主要类型。除非指明定单的具体有效时限,否则将被视为在定单下达的整个交易日有效。在定单未被执行前,客户有权更改或取消已下达的定单。
(二)期货采购的定约
期货采购的定约即期货采购的成交过程。其主要过程有以下环节。
1.经纪行或客户服务员将收到的客户定单内容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尽快通知经纪行驻交易所的代表。
2.经纪行代表在定单上记录收单时间,检查指令内容后立即通知传递员将定单送交本经纪行在交易所的场内经纪人。
3.场内经纪人根据客户定单要求代理采购。场内交易是通过众多经纪人辅之以手势的公开叫价形式进行的。场内经纪人之间议价时,采用的手势为:掌心向外表示卖出,掌心向内表示买入。手指向上表示期货合约数,手指向旁侧表示价格高低。个位数用静止的手指表示,十位数用手指的晃动表示。期货交易成交价格的具体形式有以下两种。
自由叫价制。即场内经纪人在交易大厅内各相关的商品交易圈内,以公开叫价方式显示出客户定单的价格,一旦寻找到交易对手,经讨价还价,双方买卖数量和价格相符时即成交。
交易盘叫价制,又称为集体拍板定价制,即先由交易所工作人员叫出一个临时价格,场内各经纪人用手势表示出在这个价格水平上愿意成交的数量。当买卖数量不一致时,交易所工作人员则提高或降低临时价格,直至买卖数量一致时拍板确定该交易盘的成交价格。由于现代化通讯设备的使用,上述交易过程已变得越来越迅速和简洁,经纪人的工作也相对减轻了。
4.经纪人将成交结果通过经纪行代表通知经纪行并转告客户,场内交易即告完成。
(三)期货采购定约的确认
期货交易制度规定,每笔交易需经商品结算所核定、结算、注册后,才能得到最终的确认,成为合法有效的期货合约。其过程如下。
1.成交资料整理汇总
每盘交易结束时,记录员将记录情况简单整理后送至结算所输入计算机,分账户打出每位结算会员(经纪行)当天买卖交易的草表。当日交易结束后草表返回场内经纪人核对。
2.核定、确认交易定约
将核对后的交易草表收回,输人计算机,分账户打出“每日买卖交易表”,结算所会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该表中每笔交易经结算所登记成为合法的期货合约。
3.交易结算和调整保证金额
对于客户未平仓合约应计算其实际成交价和当日交易所结算价的差价总额,如出现亏损,必要时需通知客户补交追加保证金。如出现盈余则应将盈利(扣除手续费)交给客户。这些结算工作均由结算所完成,并通过其会员通知客户。
4.期货合约通知书的转交
商品结算所将注册过的合约通知书通过经纪行通知客户。至此期货采购者的交易正式生效。
由以上过程可见,在期货采购中,采购者是通过经纪行与交易所的结算所签订期货合约,购销双方并未直接发生关系。
(四)期货采购的履约
期货采购的履约是建立在实际货、款交割的基础之上的。但由于期货交易合约的可交易性,这就使期货交易的履约产生了另一种形式——对销期货合约结算,即期货合约的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
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必须通过商品结算所实行交割。卖方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地点交割货物,采购者则需在交割El前将全部货款通过经纪行交给结算所。在交割日,卖方将货物提单通过经纪行和结算所转交采购者,并取出货款。此时,买方在付款后得到提单,在交割地点得到验收过的货物,于是采购过程到此完结。
对销期货合约的结算是在合约到期之后,通过买入或卖出与原合约相同的商品(种类、交割月份、数量相同)来抵销原合约规定的责任。这种履约行为也称作平仓对销活动,这一活动也必须在交易所进行。此类履约形式在现代期货交易中,占交易量的绝大部分,这主要是因为存在期货交易投机行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