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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监督分离的原则

执行与监督不分离的危害

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利益上趋于一体化,使监督职能名存实亡。

如:车间的专职质量检查员不应归车间编制,也不能由车间考核和奖罚,而应归属公司质检部门编制,由本部门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和奖罚。如此才可以保证其严格履行质量检查的职责。

执行与监督分离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促使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得到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积极推进部门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对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意义重大,也是在当前大部制探索过程中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可行模式。

改革的原则

1.决策、执行、监督适当分开的原则;

2.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

3.不增加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原则;

4.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是将政府工作部门业务处室的行政审批职能予以剥离,全部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确因场地等客观原因,暂无法进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经政府批准后,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形式在指定地点集中办理。剥离后政府工作部门业务处室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责和服务功能,主要工作是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监督检查,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从根本上解决“前收后审”、“前店后厂”的问题。

(二)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工作部门要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大厅以外无审批”的原则,将部门各处室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交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部门公务员组成。政府工作部门要向行政审批办公室充分授权,保证其以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审批权。机构编制部门要明确行政审批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并组织实施,同时调整、整合部门内部职能,其他处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三)纳入行政审批办公室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以外,一律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原使用的所有行政审批用章同时废止。

(四)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改革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批。推行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和领办制、督办制、超时默许制等制度,减少环节、优化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即办件比例。

(五)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要通过建立廉政警示制度、审批人员交叉制约制度、回访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岗位轮换制度等长效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内部监督。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将通过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已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并采取向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和评议卡、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实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察部门要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监察,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政务不公开、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

保障措施

(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要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建立协调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改革工作。

(二)改革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将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惩防体系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三)各部门要选配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业务骨干到行政审批办公室从事行政审批工作。同时,要有计划地加强行政审批岗位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使行政服务中心真正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载体、便民服务的平台、锻炼干部的基地,成为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的窗口。

(四)监察部门要积极建立行政审批结果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业务机构、专家、社会组织及社会监督员“四位一体”的评价监督作用,并不断在实践中研究探索科学严谨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和评价办法,确保行政审批的公平公正。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主旨、特点

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就是要强力推动市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入中心办理,特别是要推动政府部门有关业务处室整建制进中心,截断“两头办”的后路,将项目进中心进一步向权力进中心推进,将政府行政审批纳入统一规范的框架内,实现“阳光”下操作,为审批的规范、高效搭建一个重要的监管平台。以此来有效解决体外循环、两头受理、“前店后厂”等问题。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主要特点为:

一是,在行政审批职能配置方面,立足高效,相对集中。

二是,在行政审批主体设置方面,独立设置,权责明晰。

三是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面,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四是在纪检监察方面,内外监督,加大力度。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创新点

一是各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组建行政审批办公室,将行政审批权集中在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行使,明确权责,进一步强化了服务意识,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减少了部门内互相扯皮、“前店后厂”等现象,提高了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效率。

二是统一启用行政审批用章,完善行政审批各环节相应制度,有利于行政审批主体规范化建设。

三是有利于决策、执行和监督适度分离,特别是有利于行政监察和行政审批内部监督,便于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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