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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标记性弱、叙述性强,商标文字或图形本身还标示某种实际存在的物体或含有某种实际意义的商标。如“白极熊”、“牡丹”、“永久”、“长城”、“黄山”、“中华门”、“光明”、“美丽”等等。
从法律意义上讲,叙述词商标以及颜色、声音、气味等商标由于主要表示了产品本身的特征,在消费者眼中,一般不会同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联系到一起,属于显著性较弱的标记。当然,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消费者也可能克服通常的观念并建立起特别的印象,从而将该标记与特定出处相联系,但这一过程通常不仅相当不确定,而且即使成功最多是获得相对显著性,除非特别知名,基本不可能享受超出本商品或服务领域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