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务派遣的分类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其一,明确劳务派遣机构设立门槛。《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通过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及注册资金的限定,解决了我国实践中劳务派遣机构的滥设问题。 其二,限定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三,明确雇主责任的分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是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唯一雇主。劳务派遣机构不仅承担对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且发生纠纷,也由派遣机构承担,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即要派单位。除此之外,劳务派遣机构还负有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的义务。 其四,明确了劳动派遣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动派遣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派遣机构必须和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其五,明确劳务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其六,详细规定了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
其一,对派遣机构实行设立行政许可制度和备用金制度。派遣机构区别于职业介绍机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应当承担对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责任,派遣机构的实力对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的影响很大,因此应对派遣机构设立前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我国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只要求了派遣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笔者认为,注册资本易于被派遣机构自由支配而流动,所以难以有效监控,因此备用金制度应当作为规制派遣机构财产能力的主要方式。应对派遣机构的设立实行备用金制度,应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由政府对备用金的数额及缴纳、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其二,明确规定并放宽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我国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笔者认为我国规定的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太模糊,应该对“临时性”、 “辅助性”和 “替代性”三个概念予以明确解释界定。可以采取正面列举或者反面禁止的方法予以规定。如禁止港湾运输业、建筑业、保安业、医疗业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另外,西方国家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在逐步放宽,说明劳务派遣的合理性大于其负面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的问题要求我国应严格限制劳务派遣行业的范围,但我国地域差异大,应允许地方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具体的行业范围。
其三,区分雇主责任。应对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的雇主责任予以明确区分,不应一律承担连带责任。要派单位应主要承担派遣劳动者处于其控制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不承担有关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生产经营过程以外产生的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在工伤保险责任、最低工资标准及同工同酬和要派单位因违反其提供安全卫生生产条件而给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3种情形下,两个雇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