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媒介越位
媒介越位就是指媒介越过了自己的专业分工,而承担其他专业职能的现象。在现代社会分工中,传媒的基本功能是提供真实客观、公正全面的信息。但在新闻实践中,因为社会缺少对传媒的监督机制,媒介也在自觉不自觉中步入误区,往往会越出这种角色分工,造成媒介越位现象。这种媒介越位,往往造成其本身职责的缺失,而在应该由其他部门承担的职责,则越俎代庖,狗拿耗子,媒体权力“扩张”,影响了传媒功能的正当发挥,损害了传媒的形象。
媒介越位的具体表现
中国传媒因定位功能中专业精神的缺失,媒介越位、错位乃至扭曲的现象非常普遍,简言之,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传媒成了刑事案件的“审判者”
舆论监督是传媒的应尽职责,但舆论监督并不等于媒介监督。因为舆论一般是通过大众传媒传播的,导致传媒误以为舆论监督就是媒介监督。但“舆论是公众针对特定公共事务的一致意见(态度),其目的就是要使公共事务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共同的意志和要求。”由此,实现“对涉及公共事务的组织人员的行为实行监督,进行有效的制约和限制,使之服从、服务于既定的公众意识,符合公众共同利益。”因此,公众才是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传媒只不过是传达公众声音的“传声筒”,其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几项基本职责就是告知民众以真相、真情,推动民众去监督。但一些传媒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明白传媒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将自己置于监督主体的地位,扮演“法官”角色,把“由民做主”变成了“为民做主”,结果造成错位、越位现象。比如,在新闻报道中,敦促有关部门解决弱势者的问题,还弱势者以公平和正义;对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建议司法部门“从重从快予以严惩”。这种“媒介审判”现象便是因新闻媒介的角色错位而产生的一种不正当的舆论监督。
“媒介审判”亦称“新闻审判”,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我国学者魏永征也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从司法独立的现代性理念出发,一致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但政法新闻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本身所具备的新闻效应,往往会使一些传媒忽视自己的专业弱势,而越位成为“司法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媒介审判”。目前这种媒介审判具有如下特点:
1.报道案件的重要性。传媒是从新闻价值的角度来衡量刑事案件的,因此,传媒对一些具有影响力和可读性的案件进行深度挖掘,通过长时间、大容量的报道方法,为受众设置议程,引导受众的舆论导向,在全社会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氛围。在这种非理性的舆论氛围中,不同意见很难得到表达。
2.报道对象的特殊性。媒介审判所涉及对象,或是国家公职人员,或是有钱有势,在涉及违法时往往会凭借其关系网络逃脱法律制裁,如“张金柱案”、“刘涌案”、“药家鑫案”。而另一类恰恰相反,其所涉及是社会底层民众,因对抗公权力或是公权力的受害人,如“邓玉娇案”。还有一类则是一些民愤大、影响深的案件,因法院判决不符合民众的法律常识,而引发舆论风潮,如“李昌奎案”。
3.报道角度的道德化。媒介审判案件与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密切相关,比如“张金柱案”、“刘涌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传媒对这些案件的报道,很少从法律的角度切入,而将自己置于为民立言的道德高地,标榜自己的社会公正立场,甚至还出现了一批被称之为“青天老爷”的“包公记者”,他们仗义执言,为百姓鸣冤叫屈,以舆论力量督促司法公平。虽从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来衡量,“包公记者”对民间疾苦的关注和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我们应加以肯定,但他们的行为往往带有比较明显的非理性色彩,常常以道德化、印象化的观念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容易先人为主,致使报道错位失准,其所引发的舆论风潮会对司法审判带来巨大压力,影响判决的公正性。传媒“逾越自身权限,侵犯到司法权和个人隐私权。在操作中制造为民请命的形象,谋求宣传效应,乃至在事实上造成超级司法的后果,由此引发的负面效应在短期内看不出来,但可能是灾难性的。”
(二)传媒成了新闻报道“局中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传媒为了吸引受众眼球,提高收视率和发行量,增加新闻的可读性和可看性,主张体验式报道,视体验式为报业竞争的利器,并将这种体验式报道进行狭隘理解,或认为体验式报道就是记者为了把艰苦工作岗位上的酸甜苦辣告诉读者而在这种岗位上体验后写成的报道,或认为体验式报道就是记者为了揭露阴暗面,在不暴露身份的前提下去参与有关事件后写成的报道。在这样的新闻理念下,传媒由观念而预设,由预设而导演。或记者乔装打扮,深入赌窝、毒窝;或随车押运,感受司机辛苦;或深入一线,与环卫工人共同劳动。在挖掘事件细节中,历经角色转换,将自己的体验融人新闻报道中,以提高新闻真实性和可读性。实际上,这些新闻在很大程度上是制造出来的新闻,是记者预知时间、地点、内容甚至采访主题的报道方式,是以记者“换位”进行的,在新闻报道中,记者身兼“当事者”和“采访者”的双重角色。在采访过程中,这些记者忘了自己“采访者”的角色,El觉不自觉地参与或介入事件中,往往带着先定之见去验证生活,在新闻报道中注入了记者个人的强烈的情感立场,影响受众的价值判断。甚至为了迎合读者的需要,制造假新闻。比如《羊城晚报》曾于1998年8月25日头版刊出《本报记者在上海街头报警》的新闻。该报驻上海记者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反应能力,在得到有关部门的特许后,冒充外地来沪出差的游客,以在西康路被抢去一条金项链为由向上海“110”报警。报案后仅2分钟零lO秒,先后便有4辆警车呼啸而至。记者“体验”先行,以既定的观念图解生活,乔装随警抓捕毒贩,则谈警察英勇;随司机押运,则是卡多费多,司机谋生艰辛;与环卫工人劳动,则谈环卫工人工作辛苦,要求市民尊重其劳动。记者作为“局中人”,他打工式的体验不过是验证他所希望发生的新闻而已。在这样的刻意制造出来的新闻面前,传媒忘记了自己真正的职责,那就是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因此,诸如这样完全忘记了记者职责,“记者仅凭偶然又有限的体验写出的所谓体验式新闻,难以把事物的真实情况告诉受众,因而不值得提倡。”
(三)传媒成了“官员”与“批评家”
在我国目前的党报体制下,传媒作为党政权力的延伸,因而获得了某种政治权力。一些记者下去采访,往往有当地官员陪同,被视为“视察”、“指导工作”,在采访中吆五喝六,颐指气使,或毫不客气坐上主席台,视El己为上级领导,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一些记者或以“无冕之王”El居,或借“舆论监督”为名随意指手画脚,以曝光的方式施加影响。少数报道甚至以“唯我独尊”的姿态出现,做起了改革发展的批评家,居高临下地对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指手画脚,妄下断语。
媒介越位的原因
新闻传媒定位的扭曲变形和角色错位、越位现象的产生,决非偶然,有着极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土壤根源。
(一)社会的过分依赖性使媒体的作用、权力和地位无限放大。当今信息时代,大众媒体对公民生活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以往任何历史时期,大众传媒正在El益形成并改变人们的思维角度、心理素质与行为方式。由于在现实世界中能够获得的经验与信息相当有限,人们总是不断地进入媒体世界以获得现实世界中不能获得的信息,“无数新的技术文明正在被转化为文化的生产、流通和接受方式,这就意味着社会大众面对的是一个各种媒介所传递的符号文化。于是,面对文化也就是面对媒介,身处文化之中就是身处媒介之中,或者更准确地说,是面对媒介化的符号”。由是,现实本身也被媒介化了。媒介成了我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是我们感知世界的器官,李普曼所说的“拟态环境”正在变成现实。人不得不处于这样的命运之中:人只有通过媒介,依存于由他人所规定、所阐释和所掌握的信息环境,来了解和确认自己的生存世界。现代文明培养了我们,同时也限制与分割了我们。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不完善助长了媒体的不良习气。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司法缺位诱发了“媒介越位”。司法公正本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目标,民主法制进程也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与人们要求相比,还有很大距离。在寻求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失效后,普通老百姓为了讨得公平、讨个说法,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他们想到了“铁肩担道义”的记者,想到了拥有“话语权”的新闻媒介。而我们的媒介也有义务传播人民的声音,有责任监督社会的公正,把申张正义看作了自己的份内之责。因此,媒介越位源于“当今社会中不公平现象的无处不在和普通公众的步履维艰,公众表现出的对于公权力的集体反感和即是对于社会中不公平现象的强烈控诉。”因此,猫不抓耗子了,才有狗出来管闲事。正是司法的缺位造成了媒介的越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介承担起还原事实真相与促进司法公正的责任。
从根本上讲,法律监督才是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的监督是辅助性的。但法治不力,使公共权力得不到监督,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正义得不到匡扶。如果传媒在人们的痛苦面前闭上了眼睛,那只会给底层民众造成更大伤害。小则丧失传媒的公信力,大则会对党和国家产生怨恨,极易诱发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使小事件变成大事件,局部事件变成公共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的“越位”是必然的。正如《焦点访谈》总制片人梁建增所说:“《焦点访谈》的内容之一就是替无权无势的人伸张正义。《焦点访谈》虽不是包打天下的包青天,不能包打天下的全部官司,但也不是菩萨心肠,慈善可欺。”
二是职业规范不具体和传媒法律意识的缺乏。为了加强传媒的职业自律,避免权力对传媒的干预而损害新闻自由,西方国家建立了严格的、操作性强的职业道德。传媒的功能在于为受众提供真实客观的新闻,由此造成健全的舆论,增进民智与民德,以服务于整个社会。“新闻纸既为社会之公共机关,故其记者亦为社会之公人,责任匪轻,处之宜慎,遇事当求其真,发言应本乎正,本独立之精神,作神圣之事业,信仰取得,权威自立,尊严立见。”¨l。]而在中国,强调传媒是党的耳目喉舌,以“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等政治伦理来规范传媒,没有遵循新闻本身的规律性来制订具有操作性的职业伦理,在与社会其他行业的互动中,记者难以找准自己的位置。当作为权力延伸的传媒在舆论监督中发挥巨大作用,制造一个个“媒介神话”时,不管社会还是传媒本身,都忽视了职业伦理的存在,对传媒产生了崇拜和依赖心理。
司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专业性工作,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地给案件以审判,任何主观情感的介入都会影响司法的公平和公正。而在新闻传播领域,“既懂法律又懂新闻的‘双通’人才,可谓凤毛麟角”。
媒介越位的负面影响
(一)阻碍社会民主进程。理性是现代性的核心理念。传媒以提供客观真实的新闻为天职,它在意义世界缺席,而把价值判断留给了受众,以培养民众的理性精神。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传媒面向民众,把人们的呼声反映出来,平衡报道各方意见,成为社会舆论的表达平台,民众通过自己的理性精神在这个“意见的自由市场”中进行选择,最后成公共舆论,对权力施加压力,最后使事件的解决符合公众利益。在这里,简言之,舆论监督的主体是民众而不是传媒。尽管在此过程中,传媒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它可以通过议程设置等专业手段来操纵舆论,但舆论的主体属性是不容置疑的。传媒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运作基础,其核心价值即在于此。在新闻的实践中,媒介越位使得社会分工出现重叠和虚空,各司其职的权力关系因此受到消解记者“跳上前台”亲自解决问题,变舆论监督为媒介监督,改变了舆论监督的主体属性,忽视了舆论监督过程中培养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与民主精神,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媒介审判”到社会公正的名义,提前对嫌疑人进行道德审判,往往会引发错误的舆论风潮,越俎代庖,置司法于尴尬无奈的境地,干预、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独立,具有较浓厚的“人治”色彩;而公众总是从传统思维出发,习惯和容忍传媒在新闻报道过程中的角色扭曲、异化,对传媒形成依赖心理,而不是以自己的理性来判断、认识世界长此以往,不仅不能培养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法制精神,甚至会扰乱社会的基本秩序,造成进一步的恶性循环,阻碍中国政治的民主化进程。
(二)引发新闻媒体腐败。在信息时代,传媒的触角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它通过对现实世界的“目的性选择”,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进行新闻报道,由此对世界进行构图,成为社会意识的操控者,由这种意识的操控最终决定人的行为。因此,在今天,“新闻媒介已成为左右一切的力量。而在当前中国,对这种权力尚未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而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近几年来,记者将传媒这种社会公器作为谋私之具,收受礼金、接受贿赂与“封口费”的事件,现象已屡见不鲜。在某种意义上说,私利化的传媒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记者权力日渐膨胀的潜在危机。
媒介越位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是进一步加强新闻立法。法律应当界定媒介的活动方式和范围。一方面,法律可以保护传媒的新闻自由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记者能够在法定的范围内按照职业要求从事新闻报道;另一方面,法律亦可防止传媒滥用新闻自由,在社会中扮演越位、错位的角色,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还有一方面,社会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评估乃至监督媒介,匡正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受某种欲望、习惯的驱使,或多或少地不合规则地履行自己职权的行为。因此,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基础与关键。
二是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现代传媒作为专业社会分工,自有其专业伦理,但我国目前的媒介伦理,过重于意识形态化,忽视了传媒的专业精神。因此,传媒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在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以及行业操守的基础上,建立行业规则,通过行业自律以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清淤、自我发展的效果。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社会也应能通过合法途径以监督媒体,在这种相互的平等对话与平衡制约之中,媒体才可能回归到自己应有的位置,为社会发挥正面效能。为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新闻评议会,聘请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对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管,以监督传媒在合乎专业伦理的轨道上良性运行。
周德义.媒介越位:权力的扩张,还是监管的缺失.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