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迄今已有185个会员国。其主要活动是研究国际民用航空的问题,制定民用航空的国际标准和规章,鼓励使用安全措施、统一业务规章和简化国际边界手续。
成立
国际民航组织前身为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ICAN)。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个国家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1947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也因之正式成立。同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宗旨和目的
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
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以上九条共涉及国际航行和国际航空运输两个方面问题。前者为技术问题,主要是安全;后者为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是公平合理,尊重主权。两者的共同目的是保证国际民航安全、正常、有效和有序地发展。
组织机构
国际民及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级框架组成。
一、大会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一般情况下每三年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大会期间的工作为选举理事国,审查理事会各项报告,表决年度预算,决定财务安排以及审议提交大会的各项提案等。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有大会选出的33个缔约国组成。理事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航空运输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的成员国,第二类是对提供国际航行设施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国,第三类是区域代表成员国。理事会每年如开三次会议,每次会议会期约为两个月。理事会下设财务、技术合作、非法干扰、航行、新航行系统、运输、联营导航、爱德华奖八个委员会。每次理事会开会前,各委员会先分别开会,以便将文件、报告或问题提交理事会。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现任理事会主席为阿萨德·柯台特博士(黎巴嫩人)。
三、秘书处
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现任秘书长为柯斯塔·佩雷拉将军(巴西人)。秘书处下设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合作局、行政局五个局以及财务处、处事处、此外,秘书处有一个地区事务处和七个地区办事处,分设在曼谷、开罗、达喀尔、利马、墨西哥城、内罗毕和巴黎。地区办事处直接由秘书长领导,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帮助缔约各国实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以及地区规划。
我国加入情况:
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于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会员国。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在蒙特利尔设有中国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现任代表是原国际合作司副司长钱泽民。
国际民航组织的主要工作:
国际民航组织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的授权,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近二十年,各种新技术飞速发展,全球经济在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行和运输管理制度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加强工作效率和针对性,继续保持对国际民用航空的主导地位,国际民航组织制订了战略工作计划(Strategic AcitonPlan),重新确定了工作重点,于1997年2月由其理事会批准实施。
一、法规(Constitutional Affairs)
修订现行国际民航法规条款并制订新的法律文书。主要项目有:
1.敦促更多的国家加入关于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芝加哥公约》第3分条和在包用、租用和换用航空器时由该航空器登记国向使用国移交某些安全职责的第83分条(我国均已加入)。
2.敦促更多的国家加入《国际航班过境协定》(我国尚未加入)。
3.起草关于统一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新华沙公约”。
4、起草关于导航卫星服务的国际法律框架。
二、航行(Air Navigation)
制订并刷新关于航行的国际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是国际民航组织最主要的工作,《芝加哥公约》的18个附件有17个都是涉及航行技术的。战略工作计划要求这一工作跟上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速度,保持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性。
规划各地区的国际航路网络、授权有关国家对国际航行提供助航设施和空中交通与气象服务、对各国在其本国领土之内的航行设施和服务提出建议,是国际民航组织“地区规划(Regional AirNavigation Planning)”的职责,由7个地区办事处负责运作。近年来,由于各国越来越追求自己在国际航行中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日益增多(例如在南中国海空域),致使国际民航组织的统一航行规划难以得到完全实施。战略工作计划要求加强地区规划机制的有效性,更好地协调各国的不同要求。
三、安全监察(Safety Oversight Programme)
近年全球民航重大事故率平均为1.44架次/百万架次,随着航空运输量的增长,如果这一比率不降下来,事故的绝对次数也将上升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国际民航组织从九十年代初开始实施安全监察规划,主要内容为各国在志愿的基础上接受国际民航组织对其航空当局安全规章的完善程度以及航空公司的运行安全水平进行评估。这一规划将在第32届大会上发展成为强制性的“航空安全审计计划(Safety Audit Programme)”,要求所有的缔约国必须接受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评估。
安全问题不仅在航空器运行中存在,在航行领域的其它方面也存在,例如空中交通管制和机场运行等。为涵盖安全监察规划所未涉及的方面,国际民航组织在近年还发起了“在航行域寻找安全缺陷(Programme for Identifying Safety Shortcomings in the Air Navigation Field)”计划。
作为航空安全的理论研究,现实施的项目有“人类因素(Human Factors)”和“防止有控飞行撞地(Prevention of Controlled Flight into Terrain)”。
四、制止非法干扰(Aviation Security)
制止非法干扰即我国通称的安全保卫或空防安全。这项工作的重点为敦促各缔约国按照附件17“安全保卫”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特别加强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大力开展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保卫培训规划。
五、实施新航行系统(ICAO CNS/ATM Systems)
新航行系统即“国际民航组织通信、导航、监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是集计算机网络技术、卫星导航和通信技术以及高速数字数据通信技术为一体的革命性导航系统,将替换现行的陆基导航系统,大大提高航行效率。八十年代末期由国际组织提出,概念九十年代初完成全球规划,现已进入过渡实施阶段。这种新系统要达到全球普遍适用的程度,尚有许多非技术问题要解决。战略工作计划要求攻克的难题包括:卫星导航服务(GNSS)的法律框架、运行机构、全球、各地区和各国实施进度的协调与合作、融资与成本回收等。
六、航空运输服务管理制度(Air Transport Services Regulation)
国际民航组织在航空运输领域的重点工作为“简化手续(Facilitation)”,即“消除障碍以足促进航空器及其旅客、机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自由地、畅通无阻地跨越国际边界”。18个附件中唯一不涉航行技术问题的就是对简化手续制订标准的建议措施的附件9“简化手续”。
在航空运输管理制度方面,1944年的国际民航会议曾试图制订一个关于商业航空权的多边协定来取代大量的双边协定,但未获多数代表同意。因此,目前国家之间商业航空权的交换仍然由双边谈判来决定。国际民航组织在这方面的职责为,研究全球经济大环境变化对航空运输管理制度的影响,为各国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为航空运输中的某些业务制订规范。战略工作计划要求国际民航组织开展的工作有:修订计算机订座系统营运行为规范、研究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航空运输管理制度的影响。
七、统计(Statistics)
《芝加哥公约》第54条规定,理事会必须要求、收集、审议和公布统计资料,各弱甸有义务报送这些资料。这不仅对指导国际民航组织的审议工作是必要的,而且对协助各国民航当局根据现实情况制订民航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统计资料主要包括:承运人运输量、分航段运输量、飞行始发地和目的地、承运人财务、机队和人员、机场业务和财务、航路设施业务和财务、各国注册的航空器、安全、通用航空以及飞行员执照等。
国际民航组织的统计工作还包括经济预测和协助各国规划民航发展。
八、技术合作
九十年代以前,联合国发展规划署援助资金中5%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民航项目,委托给国际民航组织技术合作局实施。此后,该署改变援助重点,基本不给民航项目拨款。鉴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引进民航新技术主要依靠外来资金,国际民航组织强调必须继续维持其技术合作机制,资金的来源,一是靠发达国家捐款,二是靠受援助国自筹资金,委托给国际民航组织技术合作局实施。目前,不少发达国家认为国际民航组织技术合作机制效率低,养人多,还要从项目资金中提取13%管理费,很少向其捐款,主要选择以双边的方式直接同受援国实施项目。
九、培训
国际民航组织向各国和各地区的民航训练学院提供援助,使其能向各国人员提供民航各专业领域的在职培训和国外训练。战略工作计划要求,今后培训方面的工作重点是加强课程的标准化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