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资矛盾
劳资矛盾是指受雇者与雇主间的冲突与合作。
我国劳资矛盾的表现
劳动条件和环境恶劣,因忽视安全造成的工伤事故不断,健康和生命得不到保障。
如矿难事件,目前我国产煤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产煤大国中,美国百万吨死亡率为0. 04,南非为0. 13。在政府一次次下令加强监管的同时,矿难一次次重演。因此,仅将矿难归罪于高危行业、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和装备水平低是无济于事的,仅仅停留在加强政府监管这种单一思维模式也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
工资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长期不发工资,企业欠薪成为严重的社会现象。在某些地区,“血汗工厂”重新出现。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广东省外资企业中半数以上工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1/ 4以上的员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深圳市在2003年底对企业工资发放大检查中,发现欠薪企业653家,占被查企业总数的40%以上,涉及员工10多万人次,欠薪总额达1亿多元。如此大范围、高数额的欠薪在全世界都是不多见的。
过长的劳动时间,大大超过《劳动法》的规定,且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资企业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一半的人被迫每人工作8小时以上,约62%的人一周工作7天。
所有这些,与当今社会提倡的“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显然是背道而驰的。为什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症结何在?
我国劳资矛盾的原因透析
在政府、企业之间缺乏一种独立的中间力量–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工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或不少企业根本就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劳资关系中,缺乏平等谈判机制,劳资双方利益格局严重失衡。工会本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但我国的工会组织很不健全,经济不独立,根本无法独立表达员工的利益,也就无法代表员工与资方谈判,所以发挥作用的范围与影响力极其有限。工资、福利是员工最关注的问题,但多数企业的工会仅限于组织一些员工活动。一旦涉及员工根本利益问题,就予以回避。已经建立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还有更多的私企、外企根本就未建立工会组织。在劳动力过剩而资本稀缺的生产要素力量对比下,资方更有话语权,单个工人的谈判成本将非常高,他们无疑处于弱势地位。
企业主以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无视社会责任,有法不依,甚至认为违反《劳动法》不算违法。作为一个经营性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保护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利润并不是惟一的目标。在发达国家,现代生产组织方式发生了新变化,以资本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式让位于以知识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式。与此相适应,跨国的制造业企业出现了把生产经营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的趋势,形成了以外包生产为核心的全球生产价值链。全球生产价值链不是为服务于资本而是为服务于知识而产生的,它的治理模式的新特点就是限制了企业的功利性。利润仍是每个参与企业谋求的目标,但不能成为整个生产价值链的治理目标。衡量合作企业业绩的标准除了产品的性能、质量等,还有消费者满意程度等非财务指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仅考虑公司的眼前利益,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据报道,在欧美发达国家,新闻媒体指责“血汗工厂”、消费者抵制“血汗工厂”的产品,造成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声誉受损,对跨国公司造成很大压力和损失。企业如果无视消费者的呼声,无视公众的社会关注意识,就必然会受到消费者的惩罚。
地方政府注重为投资者提供优惠条件,忽视了劳工权益的保护,片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对各级官员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GDP成了一个最重要的指标。所以,在我国不难看到政府官员从县长到省长亲自招商引资的现象。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引资上项目,为了完成经济指标,对资方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姑息纵容,对损害劳工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安全问题置若罔闻。因为招商引资上项目能给当地带来GDP的快速增长,地方政府能获得更多的税收,这才最显示政绩。在经济增长面前,民众利益、安全已无足轻重。至于低工资、廉价劳动力正是被当作招商引资的优势。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变成了以维护投资者利益、讨投资者欢心为中心。对这种片面的经济增长来说,以牺牲劳工权益获得的经济增长,其合理性在哪里?这种以牺牲现代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应引起反省。
劳资矛盾的规避方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一定要合法,建议采取以下四方法,这样可以规避不必要的劳资矛盾。
第一,企业规章制度要完善。如企业招聘、试用、录用员工,企业人员培训等,企业与员工关系在何情况下解除等方面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二,新员工的入职审查要严谨,特别是要认真审查其相关内容。比如:要搞清楚此人是从哪个单位来的,是否在原单位参加过培训;挖来的人才是否会对原单位造成损失,如若会造成损失,那么接纳此人的企业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企业要将《劳动合同法》书面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建议企业注意关于试用期时间和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