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力。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法律关系是因劳动者有偿让渡劳动力使用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有偿地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则通过支配、使用劳动力来创造社会财富,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那种蕴含在劳动者体内,只有在劳动过程中才会发挥出作用的劳动力。劳动者是主体,而劳动力是客体,正是劳动力与其持有人在经济意义上分离才产生了劳动关系,而劳动力与其物质裁体的不可分,即劳动力的人身性,又决定了这种劳动关系在调整过程中须以国家干预为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内容
一般包括:
1.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它作为被支出和使用的劳动力的外在形态,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中,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现用工单位的利益。
2.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工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其中,劳动待遇是对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的物质补偿,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保护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它们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力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肌体内,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亦即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和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使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一种人身关系。
2、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周期比较长,一般至少需要16年,有些能力的形成还需要更长时间。形成体力和脑力的劳动能力需要大量的投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部分投资主要是劳动者个人负担的。
3、劳动力存续的时间性。劳动能力一旦形成是无法储存的,而过了一定时间又会自然丧失。
4、劳动力使用的条件性。劳动力仅是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劳动力的上述特征要求国家对劳动力的使用采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既能使劳动能力得以发挥,又能使劳动者不受伤害。因此,尽管劳动力就其存在来说,总是个体的,但在调整过程中,将其视为集体的劳动力或社会的劳动力,以对个体的劳动力进行保护。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都是紧紧围绕着劳动力展开的,大体可分为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力的保护,这些关系在客体上有区别。
劳动力的让渡关系。在劳动者择业权和用人单位招工权、辞退权的关系中,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旨在建立劳动力让渡关系,随着劳动合同的普遍推行,劳动力的让渡条件和形式将由合同约定,作为客体的劳动力是一种潜在形态的劳动力,亦即劳动能力。招工的程序实际上是考察这种潜在劳动力的程序。
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和企业用人权、分配权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使用中的劳动力。潜在的劳动能力是一种非对象化的东西,无法精确计量,难以直接成为劳动报酬权的客体。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个人的行为往往是溶合于整体劳动中,通过执行劳动纪律使劳动者的行为符合企业的整体要求。劳动者有偿地让渡劳动力支配权,具体化为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劳动,用人单位按劳动量进行分配这样一种劳动力的使用关系,以运动形式的劳动力为客体。
劳动力的保护关系。劳动力与它的物质载体—-劳动者的身体密不可分。在休息权和劳动安全卫生权关系中,是以劳动力的物质载体为保护对象的。我国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得到安全和健康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的人身受到保护,从而保护劳动力。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力的让渡关系、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力的保护关系这只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不同侧面,决不能将其理解为几类不同的关系。劳动法学理论中一种流行的观点,正是将这几类关系,视为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从而得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多样性的错误结论。
以潜在的劳动力为依据,还可将劳动力进一步分类。从体力方面常分为:有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从智力方面往往根据教育程度、任职资格等进行分类。根据教育程度分类如小学、中学、大学、学士、硕士、博士等;根据任职资格的分类,如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等等。以使用的劳动力为依据,也可将劳动分为脑力劳动、体力劳动、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本职劳动、兼职劳动等等。以劳动力的物质载体为依据,常以男、女,老、中、青、成年、未成年来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