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息显示理论
信息显示理论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是发行人在IPO价值方面拥有比投资者更多的信息,发行人把新股抑价作为一种向投资者传递真实价值的信号(Rock,1986);
二是发行人可以通过委托声誉卓越的投资银行为其承销股票,从而向投资者传递风险较低的信号。Carter和Manaster(1990)以及Johnson和Miller(1988)研究发现,声誉较低的投资银行所承销的企业,其IPO抑价程度要显著高于声誉较高的投资银行所承销的企业;
三是那些IPO后有再融资(SEO)需求的企业,往往会通过IPO抑价吸引投资者的认购,并在以后的再融资过程中给予补偿(Allen and Faulhaber,1989)。
此外,Brennan和Franks(1997)认为,在IPO后,发起人仍然希望维持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故此发行人倾向于利用IPO抑价产生的超额认购效果,避免大型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的经营权。
大量的实证证明了理性理论对于成熟市场IPO之谜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在新兴市场中多数情况下是不适合的。故此,有些学者开始从资本市场有效性的角度提出了解释,有代表性的主要是投机泡沫假说和异质预期假说。投机泡沫假说认为二级市场在估价新股时是无效的,新股过高的首日收益缘自噪声交易者的参与,其对新股股价存在过度反应(Black,1986)。新股的发行价格没有低于其内在价值,但是噪声交易者使其溢价。新股上市后经历了短期上涨形成投机泡沫,之后破裂,即长期高估。
信息显示理论的相关观点
信息显示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发行者(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发行者不了解投资者的购买意愿。为了让投资者自己显示自己的购买意愿,发行者必须利用分派股权的权利和定价的权利,对于显示很强购买意愿的投资者进行补偿,折价销售。Spar和Sfivastava(1991)的信息显示模型证明固定价格销售或者折价销售是最优的。基本观点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了使购买意愿较大的投资者如实报告自己的购买意愿,必须对他们支付信息租金。如果仅仅利用固定价格发行股票,则发行者不能充分利用在给定信息结构下的信息,可能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如果利用增广的价格机制,即在固定价格机制之前再加一个廉价交谈,则发行者能够实现最优机制设计的结果——收益最大化。其基本原理在于,在第一阶段,发行者和投资者各自报价,第二阶段,发行者根据投资者的报价确定发行价格和哪些投资者获得购买股票的权利。由于第一阶段投资者的报价仅仅影响是否有权购买股票,所有的投资者都会如实报价;在此基础上,发行者根据第一阶段投资者的报价,可以确定最优价格,实现最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