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会计委派制度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应用普遍,是资本所有者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在中国的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引入这一制度是1998年的事。它是指政府机关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委派会计人员监督所派单位会计行为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
作用
会计委派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般所讲的会计委派制度是指所有者或政府机关或企业的上级部门为了实现对分支机构或下级部门的有效管理而采取的内控措施。但则主张把会计委派制度引伸为金融监管当局为了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存款人利益而采取的一项监管措施。
金融风险问题是当前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尽管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复杂,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因素的冲击、政治形势的动荡都有可能造成金融风险,但普遍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陷型的和显型的)和金融机构代理人的代理风险是现代金融领域里风险突出的重要原因。
代理是一种受他人委托,代表或代替他人行动的行为。当一个个体或组织(委托人)授权他人或组织(代理人)代表他或他们行使某项工作或职权的时候,这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代理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委托代理关系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大至国家治理,小至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委托代理之类的事情。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利益的不同及信息在两者之间的不对称分布,委托代理关系会产生成本,这种成本被称之为代理成本。根据詹森和麦克林的研究,代理成本包括监督成本、契约成本和误差成本。监督成本是委托方规定代理方的行为而产生的。契约成本是指代理方向委托方保证他不会采取不适当的行为产生的。误差成本是指由代理方与委托方面对相同信息所采取的行动差异而发生的成本。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就存在代理人不会总是根据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又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产生时,委托方对自己授托的事情较之代理方具有更多的信息,而代理方对自己的代理能力有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之后,代理方对自己的代理行为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委托方很难精确地监视和评估代理方的行为。这两个方面被称为隐蔽信息和隐藏行为问题。代理经济学告诉大家,要提高委托代理效率,除了调整和改善产权结构,完善激励机制外,关键是改善信息分布,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代理风险。
现代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受股东和存款人的委托经营金融资本,管理者本应最大限度地最大化利润和最小化风险,可是从现实中却经常发现经营者的行为与此相悖。这种代理人违背委托人利益而产生的成本,表现在金融机构就是金融风险。许多金融机构财务亏损增大、信贷资产质量不佳,相当部分是由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引起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者或是通过扩大在职消费、或是借助违规信贷去扩大自身的利益,而由此产生的则是金融机构的利益受损。在金融机构所有者约束机构健全、股东和董事会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经营管理者的这种行为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经营者的代理风险会因此而降低。因为金融机构经营者造成的风险和扩大的利益直接与所有者的剩余权益大小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严格的反比关系。因此金融机构的所有者有动力去关心金融机构的经营好坏,从而监督和制约代理人的行为。但是,如果金融机构的风险不是由所有者承担,而是可以透过存款保险机制向外转化(如由政府出钱化解金融风险),则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的动机就会弱化,甚至出现所有者与经营者一起对金融机构进行掠夺性经营的情况。如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的储贷机构危机和中国许多城市信用社、信托的风险就是这样形成的。这是一种比经营代理风险危害更大的风险。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风险,必须改革存款保险制度,从目前的政策性保险转向完全的市场化保险,真正按“金融风险成本由谁产生由谁承担”的市场原则处置金融风险。但在这一原则没有真正实现之前,应该实行由金融监管当局向金融机构派出委派会计的制度。
由金融监管当局向金融机构委派会计完全符合金融监管的目标要求。因为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实性去强化公众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从而实现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标。会计委派制度恰恰在规范会计核算,保障财务信贷信息的真实性,防范和控制违规行为方面具有十分独特的作用。金融机构的代理人即人们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在成为负责人前要先接受任职资格审查。金融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状况。要定期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防范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者的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降低代理风险,但这些措施的作用都没有委派会计制度直接和有效。
实施要件
1、从任职条件来看,一个合格的委派会计应该具有正直的人品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委派会计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热爱财会工作,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金融工作、担任中层正职两年以上,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经济师职称。
2、委派会计的职责是按委派主体要求,对受派单位执行会计法、财经纪律和信贷制度实施会计监督;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委派单位报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信息质量;对受派单位会计工作的合法合规性、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负监督、管理责任;帮助受派单位完善内控机制,实现依法稳健经营;对受派单位的各项财务、信贷收支实施实时和事后监督。为了有效履行这些职责,委派会计应该有权参与受派单位的经营管理的决策会议和财务、信贷审批事项,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参与制定和完善各项考核和激励机制,下达考核指标,检查执行情况;有权制止经营业务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在制止无效时有权直接向上级书面报告;对辖内会计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对基层会计具有否决权。
3、为了使委派会计尽心尽责地为委派单位工作,必须使委派会计利益与受派单位脱钩。由委派单位按照责、权、利统一和权力相互制约的原理,对委派会计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实行直接管理,工作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由委派单位负责。委派会计享受受派单位副职待遇,并按量化指标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计发工资。
存在问题
通过上面不同形式的会计委派制的实践都可以从不同的方面验证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但通过比较与实践过程的,也出现了很多不足与需要完善的地方。
思想认识不统一
(l)对实行会计委派制,很多地方有抵触情绪。一旦会计委派制全面推开,已经从原有体制缺陷中获利的阶层必定会设置种种障碍,维护其已经获得的不正当利益,阻碍会计委派制的实行。
(2)对委派会计的性质认识不清,有些单位把会计委派制当作政府的一种纯粹干预。
法规和制度建设不规范
(l)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会计委派制的依据不足。
(2)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近几年,各地为了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有的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有的规定对所有的单位的会计人员实行统管统派,制度五花八门,难以进行宏观的统一管理。
(3)委派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有的是会计局,有的是财政部门,还有的是由几个部门联合管理,甚至成立临时小组等。
(4)委派人员的职责范围缺乏统一规定。第五,委派人员的考核制度、管理制度有待规范。
配套措施滞后
(l)委派人员的身份定位不明确。
(2)委派的工资福利待遇悬而未决。各个地方发放制度不统一,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委派人员的素质函待加强,合格的委派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素质,要通晓国家政策和法规,掌握会计和审计的专业知识,熟悉的生产特点和工艺流程。但是现有的委派人员对于上述知识的掌握参差不齐,需要加强委派人员的后续。
若干看法
加强对会计委派制的宣传
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影响力大,是和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仅靠财政部门的努力并不能创造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条件,诸如有关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许多立法,部门之间权力划分与协调配合问题,委派会计的地位及待遇问题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引起各级领导,尤其是高层领导人的充分重视,既要解决宏观的协调问题,又要解决具体单位领导的支持与配合问题。
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相关的保障体系
(1)要修订与之相关的《公司法》、《企业法》等财经法规,对有关职责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明确会计职权,明确委派会计人员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身份。
(2)《会计法》要明确允许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灵活多样,切实可行的会计管理模式。在财经法规中突出会计工作的重要地位,实行政企分开,政府更应该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统管统派,以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遏制由会计行为所滋生的各种奢侈浪费及腐败行为,使会计改革及会计操作步入良性运作的轨道。
加强对委派会计的管理、明确会计职权
对委派会计的管理,各试点地区基本上处于各行其是的状态,或管理混乱,或管理失控。究其原因,除了缺乏管理经验外,没有专门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是重要原因之一。建议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成立会计管理局,管理区域会计人员的应聘、委派事宜。具体是制定应聘、委派计划,办理与各单位申请聘用会计人员的协约书,约定会计人员工作范围、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规划会计人员的培训、与预测供求情况,负责考核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认定会计人员的上岗资格、颁发相关证件等工作。
健立健全委派会计再监督制度
会计委派制这种全新的会计管理模式,不失为解决目前会计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的有效举措,但不是医治会计信息失真的灵丹妙药,因此要加强会计监督体制的建设。
(1)加强会计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要尽快加大国家监督的力度,严惩违法者,同时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使社会监督真正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警察”。
(2)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人员的工作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形成对会计人员可靠利益保障机制,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监督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