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形式的类型
在创立企业实体时,创业家需要决定实体的所有权形式。四种基本的企业所有权形式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人拥有的企业。在中国,大约70%的企业属于独资企业。创办独资企业是相对容易的。一般而言,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必须在当地法院注册公司名称,获得市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作为公司唯一的所有者,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均自行承担。独资经营者是老板。因为公司只是由一个独资经营人构成,因此他只支付个人利润所得税,不必支付作为单独实体的公司所得税。
另外,独资企业担负着无限财政责任。无限责任意味着,企业所有者应该对超出投入资本的针对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负责。因此,如果企业破产,独资经营人将面临失去他所拥有的一切的风险。此外,在管理问题上,无人与他分担,他只能自行承担所有重负。
合伙企业
因此,一些创业家选择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根据统一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个人为了盈利而组成的一种组织,他们都是该组织的法人”。人们通过签订合伙协议组建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主之间达成的一种口头协议或书面合同。该协议规定了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公司业务。此外,协议同样规定了在经营企业时业主各自职责和权利的共同谅解、共担企业盈利和损失的方法以及退出企业和解散企业的政策。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共享公司的所有权,共同承担公司的管理任务和其他各项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全部合伙人中的一位或多位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只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这利于公司的普通合伙人(企业的实际运营者)吸引不想承担无限责任的人们投资——或者是不希望参与公司管理的人投资。
无限责任是一大劣势。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只以他们投入的资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法律特许成立的一种组织,是与企业的所有者相分离的一种独立法律实体。当公司法人(创建者)提出申请并得到将要成立的公司所在国家颁发的特许状(许可证)时,股份有限公司也就宣告成立了。股东(或股票持有人)拥有公司。每位股东拥有整个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
有限财政责任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的主要优势,这是相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言的。一般来说,所有者/股东遭受的最大损失就是他所持的股份。相对而言,这使公司易于筹措资金。此外,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它可以长久经营下去。一位股东的过世或不幸入狱并不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的终结。
纳税对股份有限公司十分不利。在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所有者只需支付公司的收入所得税——政府不会单独对公司征税。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独立于其所有者的实体。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需要向联邦和州政府缴纳利润税。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用税后利润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那么股东将为所获得的股利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避免缴纳双重税款。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的方式缴税。小型股份有限公司不必支付公司收入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与此同时,有限责任公司不必为公司收入所得缴纳公司税。政府对其征税,如同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征收的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