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责任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l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规定义务
汽车召回与三包消费者应履行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复者应履行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适用范围
(一)、通信终端类:
1、GSM移动电话机 2、CDMA移动电话机 3、3G移动电话机 4、PHS移动电话机(小灵通) 5、车载移动电话机 6、固定台站移动电话机 7、各种手机电池;8、充电器(充电座);9、外接有线耳机;10、外接无线耳机 11、移动终端卡;12、数据接口卡。13、普通电话;14、无绳电话机;15、数字电话机;16、可视电话机 17、无绳电话子机;18、来电显示器;19、电源变压器;20、充电电池;21、音频拨号遥控器
(二)、IT类:
1、台式微型机主机2、笔记本微型机 3、数码相机(包含专用充电池、存储卡)4、掌上电脑 5、电子记事簿 6、电子词典 7、显示器(含液晶显示器) 8、USB存储盘9、扫描仪10、针式打印机 11、 喷墨打印机 12、 激光打印机 13、调制解调器 13、 光盘刻录机 14、UPS电源(含电池)15、投影机(包含灯泡) 16、 鼠标器 17、 键盘 18、 软盘驱动器 19、 硬盘驱动器 20、 手写板 21、 电源 22、 光盘驱动器 23、 内存条 24、 主板 25、 CPU 26、声卡 27、 显示卡 28、 盘控卡 29、网卡 30、 其他功能扩展卡 31 、含U口的和计算机连接的设备
(三)、 音视频类
1、数字彩色电视机(含液晶彩色电视机、等离子彩色电视机) 2、各种模拟彩色电视机(含背投彩色电视机)3、各种黑白电视机4、VCD机、5、超级VCD机 、6、 DVD机 7、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 8、音箱9、家用录像机 10、摄像机 11、家用投影仪
(四)、家电类
1、收录机2、电子琴、3、家用电冰箱 4、洗衣机 5、电风扇 6、微波炉 7、吸尘器 8、家用空调器9、吸排油烟机10、燃气热水器 11、电热水器 12、太阳能热水器 13、电动自行车 14、光学照相机 15、饮水机 16、电子消毒柜 17、电饭褒18、家用小家电
中国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