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L.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当地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先后执教于俄勒冈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和杜克大学。
1939-1972 哈佛大学指教
1948年后担任著名的一般法理学卡特讲座教授
主要代表作有:《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1934)
《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
《法理学问题》(1949)
《实证主义和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1958)
《法律的道德性》(1964)
《法律的虚构》 (1967)
《社会秩序的原则》(1981)
富勒继承了西方法学史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并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有新的理论发展。
他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律本身的存在 必须以一系列法制原则为前提,这些法治原则就是
法律的“内在道德”,仪即“程序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