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默认许可制度
默认许可制度是指专利产品第一次合法售出时,如果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性条件,则意味着购买者获得了任意使用或转售该专利产品的默认许可,专利权人不得对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再行使权利。
默认许可制度的发展
默认许可制度起源于英国,该制度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一般认为美国采用的“首次销售穷竭原则”和“默认许可制度”的结合。首次销售穷竭原则即通常意义上的权利穷竭原则,当专利产品在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之下首次销售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专利权人则丧失对该专利产品的控制权,包括不受限制使用专利产品和再销售的权利。
但是,美国的默认许可制度则发展成与英国的默认许可制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英国的默认许可制度是针对专利产品的,美国的默认许可制度针对的对象则相当广泛,其包括:专利产品的部件;专利产品的用途;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含有专利产品的设备组件等。当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销售的不是专利产品,而专利产品的部件时;当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销售的专利产品的唯一合理使用目的是使用某项产品或方法专利:或者当专利权人获得一项方法专利,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销售专门用于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时,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提出明示的限制,则购买者获得了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的默认许可。
默认许可制度的理论渊源
一种观点认为晗引,默示许可的理论基础是所有权转移理论,即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制于财产所有权理论。根据财产所有权理论,所有者出售一件产品,即把产品的财产权利让渡给了购买者,除非所有者保留某些权利。同样,这一法理适用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时,购买者应当有权利根据他的意愿处理这些产品,除非出售者保留了某些权利。前己述及,此种理论旨在于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冲突中赋予物权一定的优先效力,似不易作绝对的理解。
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默认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英美法上“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律实践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衡平原则,其含义是禁止一个人否认此前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承认的事实。当专利权在售出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时,如果没有明示地提出限制性条件,就推定专利权人的销售隐含了赋予购买者行使某种权利的许可。假如购买者明确知道购买某种产品不能获得某种权利时,其很有可能放弃购买该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专利默认许可来源于合同法中的理性人标准。该理论认为,专利默认许可属于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可以将此作为一种默示行为,认为已经达成了一种协议,否则将极大地损害合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默认许可制度的运用
1.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中的默认许可。如前所述,支持和反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认为专利权在专利产品售出之后发生国际穷竭,则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不侵权,应当予以许可;反之,认为专利权在专利产品售出之后只发生国内穷竭,则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构成侵权,应当予以禁止。事实上,采用默认许可制度同样可以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如果认为专利权人出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平行进口人的默认许可,则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不侵权,应当予以许可:反之,如果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证明专利权人出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平行进口人的默认许可,则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构成侵权,应当予以禁止。
2.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默认许可。如果专利权人参与了某种技术标准的制定,如果在整个标准制定过程中其并没有明示该标准落入到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在该标准被采纳并强制实施的过程中,应当视为权利人对标准制定者、标准使用人的一种默认许可。显然,如果认为标准制定者、标准使用人的采纳和使用构成侵权,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极大地损害公共利益。
3.关联专利权中的默认许可。前已述及,权利穷竭理论在解决关联专利权问题时面临严重的制度缺陷和重大的理论挑战。但是,默认许可制度则可以非常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根据默认许可制度,当一项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被售出之后,对与该产品相关联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采用该产品作为专用工具或专用设备的各种方法专利权以及关于以该产品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另一产品的专利权,虽然与该产品上的专利权无关,但在预定的情形下,都可以视为对购买者构成了默认许可,从而对关联专利权预定范围的行使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