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概况
审理案件中的黄学军(左)黄学军,1988年进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打字员、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现任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在担任法官的10多年来,黄学军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先后办结2000多件案件。所办案件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群众服,真正做到了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她作为一名身处珠三角这个中国改革开放前沿的法官,面对每年快速增长的审判案件、层出不穷的新型疑难纠纷、纷繁复杂的群众诉求,黄学军同志凭着广东人特有的“敢为人先、务实进取、开放兼容、敬业奉献”的精神,灵活地运用“审、裁、调、判”等各种司法技巧,妥善地调处了大量的民事法律纠纷。在担任法官的10多年来,她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先后办结了2000多件案件。所办案件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群众服,真正做到了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民忧、化民怨,依法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她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以“案结事了”为标准,把每一个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努力保障经济社会的改革、稳定和发展。她恪守职业道德,清白做人、干净干事,执着追求和忠诚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个人事迹
执法如山,不断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真谛
公正是法官的生命,创新是法官所肩负的时代使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反映在法院的审判之中。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新类型案件,黄学军同志注重探究公平正义的法律精髓,勤于钻研、敢于创新,充分理解法律的价值和原则,并灵活地运用于审判实践,积极透过自身的司法工作,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她审理的一起涉及外来农民工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民的赔偿标准相差达到16万元之多,使赔偿标准的确定显得至关重要。黄学军在慎重地考虑了佛山正在快速城镇化发展的社会现实,结合受害人长期在佛山生活工作的实际,准确理解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大胆适用省高院和省公安厅的指导性文件,率先把作为外来农民工的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案件宣判后,受害人所在乡村的21名村民联名寄来了感谢信,感谢信虽然不长,语言也很朴实,但表达了边远山区农民对法律的感激,对党和人民政府的感激。黄学军的这份判决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得到了平等保障,赋予他们应有的司法人文关怀,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公正与法律的平等,充分体现了一名人民法官对构建和谐社会所作的具体贡献。
情系群众,善于为群众排忧解难
因工伤和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纠纷是佛山最常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和妇女儿童,文化程度低、经济困难、法律知识欠缺,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作为一名民事法官,黄学军同志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时刻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融入到每一个案件中。她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总结出了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四条法则”:一是融法、理、情于一体,设身处地体察当事人的疾苦,决不下与情理不符的判决;二是认真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决不让弱者因为不懂怎么打官司而吃亏;三是深刻理解法律精神,用足用活法律,决不让有理的当事人得不到公正;四是快审快结,让当事人得到最快最好的救济,绝不让正义晚点。在审理一起工伤事故上诉案件时,面对不知如何应对厂方提出的劳动仲裁因超过法定时间而无效的外来打工者,黄学军对农民工的举证能力给予充分理解与宽限,在开庭后第二天就赶到几十公里外的劳动仲裁部门调查取证,查明打工者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并于五天后及时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了厂方的上诉,使打工者很快拿到了全部赔偿金。黄学军就是这样时刻心系群众,用实际行动让所有当事人感受司法的温暖、感受法律的温情、感受党的关怀,被老百姓亲切地称为”平民法官”。
服务大局,忠实履行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使命
黄学军在办公室查阅案卷化解权益纷争,疏导群众情绪,用法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时代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也是每一名法官的责任。在办案过程中,黄学军同志始终保持敏锐的大局意识,把法律的权威、人民的利益、社会的稳定时刻铭记在心,力求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和谐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很多民事案件标的不大,也很琐碎,但案件无“大小”,每一起诉讼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安宁。为使案件审理达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她活用了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在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找最佳的时机,找准最有利的切入点,凭借女法官特有的温婉、细腻,巧妙地将一个个“干戈”化为“玉帛”。在审理一起饭馆服务员工伤损害赔偿案中,伤者由于不熟悉法律而错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依据法律,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已丧失了胜诉权。在伤者的劳动能力受到了严重影响,其日后生活无以为继的情况下,为了解决伤者的生活困难等问题,黄学军没有简单地驳回伤者的诉讼请求,而是多次找到饭馆老板促膝谈心,以法官的公心、真心、诚心和耐心,换取老板的爱心,最终感化老板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让伤者得到了及时的救济。就是这样,在面对着数不胜数的民事纠纷中,黄学军同志始终坚持说服教育当事人有耐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激化有恒心,评判是非曲直有公心。10多年的法官生涯,她不仅公正高效地办结了大量案件,还引导、感化了一个个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真正做到了”真情护正义、公平促和谐”。
清廉如水,严格恪守依法办案的职业操守
依法办案是司法公正的标志,廉洁奉公是人民法官的本色。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黄学军同志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人民法官,严格恪守法官的职业道德,面对社会上的各种诱惑,坚持做到心不动、眼不红、手不伸,始终坚定地保持人民法官应有的清正廉洁本色。10多年来,黄学军从未收过当事人一件礼品,从未办过一件人情案、关系案,也从来没有因为审判作风问题被当事人投诉过。相反,一些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点名要黄学军审理自己的案件;还有一些当事人到信访室反映情况,却是要求法院表扬和奖励黄学军。正是由于她为人正直、裁判公允,在群众当中树立了很高的威信,所办结的案件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极高。
个人故事
节奏的艺术
黄学军在办案实践中逐步练就了控制办案节奏的艺术,从庭前准备到庭审各个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办案节奏,最终达到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目的。在庭前准备阶段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阅卷。黄学军要求自己阅卷快而准。案件一接手,黄学军一般在当天把案卷看完,并及时写出阅卷笔录,做到尽快熟悉案情,及时发现问题,把握当事人诉讼心理,掌握讼争焦点,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以便开庭时对症下药。
开庭是审理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环节。庭审离不开事实调查、举证、辩论这几个阶段,黄学军能结合案件的特点,从方法上入手加以改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黄学军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凡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争议较大或阅卷发现事实不够清楚的,采用启发式提问的方法,使当事人按照她的发问思路进行回答;如果当事人文化层次较高,可适当减少发问,这种方法既可保持庭审调查的连续性,又可节省庭审时间,针对性强;凡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争议不大,但对法律适用有意见而上诉的,庭审中就减少发问,敞开了让当事人说。并且,在开庭时注意听取双方辩论意见,以丰富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因此她不限制辩论次数,让当事人及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把话说尽,把理讲透。她还注意搞好辩论指导:法庭辩论开始之前,黄学军都要对争议的焦点做一个小结,使当事人以争议的焦点为中心,有目的地去辩论;在辩论过程中,抓住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不失时机地对辩论活动进行引导,使辩论活动紧紧围绕案件的焦点展开,将辩论活动步步引向深入。
释明的艺术
在当事人法律素质整体不高的现实情况下,黄学军十分注重和善于行使释明权。她认为,法官行使释明权最基本的是对当事人提问,而不能替代当事人陈述,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只能针对当事人不充足、不准确或者有矛盾的陈述提醒当事人注意,向当事人发问,促使当事人提供证据。法院负有了解案情真相的责任,而查明案情发现客观事实的义务还在于当事人。法官只有在当事人陈述时需纠正之处履行提醒义务,在了解案情真相后,运用法律进行公正裁判。
为此,黄学军善于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公开原则。行使释明权时,各方当事人在场;中立原则。黄学军理解的中立,不只停留在同等待遇的表象上,对于在法律知识、经验和认识能力等方面差距较大的各方当事人,她释明的方式和限度也有所区别,使双方对法律事实的认知达到基本相当的程度,实现实质平等;适度原则。对此,黄学军的理解是:释明内容一般应是抽象性的,不应具体到细节,涉及处分的法律后果时,应做假设性、选择性提示,而不应做倾向性、唯一性提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她主要通过告知、提醒和询问的方式行使释明权,将审判被动性与服务主动性有机结合的司法为民理念贯穿在司法实践中。
调解的艺术
生活中的黄学军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以调解审结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能性远比判决更大,能够迅速彻底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于调解,黄学军是这样认识的:“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办案态度,保持耐心,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在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感受到法官解决矛盾的真心。”“调解其实是一个感化当事人的重要过程。通过多次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对面前的事实和即将作出的判决从无法接受到心底认可、慢慢接受,这与直接判决的效果是大相径庭的。”
黄学军善于采取多种思维方式,运用多种观察角度,针对不同当事人和不同的案件种类,适用不同的调解方法:第一,疏导法。在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后,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在对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的同时,要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第二,缓和法。有的当事人进法院,往往有种怨气和不信任,对此则需先以平易近人的方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然后摆事实讲道理,采取冷处理的方式,给当事人充分考虑问题的时间,等待时机成熟;第三,批评教育法。对当事人的错误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一方面使其认识错误,转变态度,配合审判工作,同时可使对方心里平衡,予以谅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第四,公开法。有的当事人片面强调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抱有某些不切实际的幻想,对此,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公开表态,讲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使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而促使其心理转变,面对现实,客观地考虑解决纠纷的办法,从而达成一致意见;第五,心理分析法。认真分析当事人的诉讼心理,针对当事人不同的心理反应,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说理,把握案件发展的主动权,避免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第六,调动各方面力量法。黄学军善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
黄学军认为:“对于社会和当事人而言,法律的威慑力和法官的亲和力在调解中的有机结合,能积极地预防当事人的矛盾激化,对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在她处理婚姻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婚姻案件是一种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殊民事纠纷。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黄学军更有独特的调解技巧。对正处于人生困难时期的婚姻案件当事人,黄学军注意倾听,以明辨事实,使自己成为他们倾诉的对象,成为他们的“知音”,获取最大信任,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为做到这一点,黄学军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亲和、庄重,用热情、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
在调解过程中,黄学军十分注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权以及表达自身情感的空间,以缓和处于冲突中的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激烈情绪。在案件调解时,她安排当事人先后听取对方“陈述”及“辩论”,避免“吵架”。待当事人情绪舒缓后,她再主持调解,居中对过错一方或双方提出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并引导双方“思前想后”:“思前”即多想想夫妻关系融洽时互敬互爱、暖意融融的美好时光;“想后”即让当事人清醒地认识到离异家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及可能给子女造成的伤害。最终消除隔阂,达成谅解。
保廉的艺术
黄学军的父母都是老党员,从小受家庭的影响,清清白白、坦坦荡荡一直是她人生的信条。维护法官形象、恪守职业道德,对她而言,已经成为一种自然,不管什么诱惑与干扰都不能动摇她的信念。担任法官10年来,黄学军没有收过当事人一次礼,没有办过一件人情案、关系案,也从来没有因为审判作风问题被当事人投诉。“珠三角”是最先开放的地区,机会多,诱惑也多。
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需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无时无刻不在考验着法官。黄学军说:“既然我投身于法官这份神圣的事业,我就要约束自己,社交圈不是很大,工作之外就是清静的生活,或与家人享受天伦之乐,或独自研习法理的精妙,这样我活得很清静,很满足,很快乐。”她还时刻提醒自己:“一个人,特别是一个法官,要慎独,更要慎初,违法违纪的事只要有了初次,就会有第二、第三次。当法官的还是清静一点好。”黄学军把审判工作当作一项“艺术”,把“司法为民”作为这项“艺术”的最高准则,逐步完善着自己的“艺术”人生。
任职年表
1988年11月-1994年05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科员(打字员)
1994年05月-1996年07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书记员
1996年07月-2001年02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助审员
2001年02月-2001年12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
2001年12月-2005年5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审判长
2002年05月-2005年05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
2005年05月-2007年06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2007年06月-至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个人荣誉
黄学军(前左)在授奖台上她先后被授予“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三八红旗手”、“广东省人民的好法官”、“广东省优秀共产党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2005中国法官十杰”、“全国优秀女法官”、“南粤巾帼十杰”、“广东省三八红旗手标兵”、“佛山市劳动模范”、“佛山市模范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被评为2006年度“全国十大法治人物”和”广东省十大新闻人物”,并当选广东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2006年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联合举办的“2005中国法官十杰”评选活动中,荣获”2005中国法官十杰”称号及金法槌奖
个人语录
1、审判不只是依法判决,而是要化解矛盾和纠纷。
2、作为法官,只有以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为基础,才能积少成多,换来人民对法院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仰。
3、法官要善于通过调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充分发表诉讼意见是当事人的权利,作为法官有义务保障这种权利
5、每个案件只是我们所办的千百个案件中的一个,而作为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只打一次官司,我们徇私枉法轻易断案,就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
6、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为“有情”而作出偏袒的判决,则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无情”。
个人精神
1、她在头顶国徽、手持法槌时,能够用心去体会法律公平正义的精髓。许多民事案件琐碎繁杂,在一些人眼里不过是家长里短,但每起案件都与百姓息息相关。作为法官,黄学军在秉持公正裁判的同时,紧紧把握法律的精髓和法律实施的效果,尽最大努力把法的精神运用到每一起案件上,让所有的当事人和老百姓都能够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作为法官,应该追求一种法的精神”,黄学军常这么说。在法律“止步”的地方,她创造性地前行一步,追求更合理的公正,创造了大量经典案例。
2、她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矛盾时,用活“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帮助当事人找回利益的平衡点和对法律的信任。一槌千钧,法在人心。作为法官,审判是天职,完全可以对事实明了、证据确凿的案件一判了事。黄学军没有这样做。在她看来,案结不等于事了,如果老百姓气不顺、理不明,简单的判决,很可能酿成新的矛盾。注重调解,虽然法官累一点,麻烦一点,但解决好一个纠纷,就会减少一分矛盾,增添一分和谐。在她看来,这种累,这种麻烦值。
3、她面对困难群体时,能与他们手相牵,心相连。“法官不要随便打断当事人说话”、“老百姓打一次官司不容易,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暖”、“看到当事人的笑脸,就是我最高兴的时候”……这样的行动,这样的话语,都是他的精神所在。
人物评价
黄学军是一个从不让正义晚点的高效型法官。在黄学军的内心里,没有小案大案的分别,没有强者弱者的标记。因为黄学军深知,每一起案件都直接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家庭的和睦、邻里的团结、企业的发展;因为黄学军深知,迟来的正义已不是正义。在其10年的法官生涯中,黄学军审理案件2000多宗,无一超审限,无一改判发回重审,无一件错案,当事人服判率极高,不仅连续五年被评为“办案能手”,更是成了名副其实的“从不让正义晚点”的高效型法官模范。
黄学军的办公室黄学军是一个善于用心去寻找法治真义的创新型法官。或许,在一些人的印象中,法官就是简单地坐堂问案,适用法条,评判是非。但在黄学军看来,一个好法官,绝不能只满足于遵循审判程序,执行法律条文,还必须深刻理解法律公平正义的精髓,注重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黄学军始终都能坚持明法析理,积极探寻法的真义,努力把法、理、情兼容并蓄;始终坚持作出合法、达理、通情的裁判,力求将每件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判合理、社会影响良好,而不让法律的缺陷变成人们的遗憾。
黄学军是一个善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型法官。在多年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黄学军坚持活用调解这个“东方经验”,努力让法律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自1988年加入法官队伍以来,黄学军善于灵活运用“审、裁、调、判”等各种司法技巧,真正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真正做到公正与效率的高度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黄学军在审理每一个案子时都坚持做到:说服教育当事人有耐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激化有恒心,评判是非曲直有公心。正是凭着这“四心”,黄学军不仅公正高效地办结了大量案件,还引导、感化了一个个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从而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定纷止争的作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社会影响
黄学军事迹报告会黄学军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2007年7月18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报告会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亲切会见了报告团全体成员。罗干在讲话中强调,广大政法干警要学习黄学军同志的崇高精神和先进事迹,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以更加出色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罗干首先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黄学军等报告团成员表示亲切慰问。他指出,黄学军同志的先进事迹广泛报道后,不仅在政法战线引起强烈共鸣,而且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黄学军同志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政法干警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优秀品质,充分展示了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政法干警的精神风貌。希望报告团把黄学军同志的先进事迹宣讲好、传播好,在全国政法战线进一步掀起学习黄学军同志先进事迹的热潮。
罗干强调,广大政法干警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做好政法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要像黄学军同志那样,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业绩,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和使命。要像黄学军同志那样,政治上坚定忠诚,工作上为民敬业,作风上务实清廉,在政法工作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意义
法庭不大连社会,法槌虽小重千斤。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的和谐尤其重要而关键。因此,广大司法工作者不仅要学习黄学军那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坚定信念,学习黄学军那种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服务大局的敬业精神,更要深入学习黄学军那种勤于学习钻研,善于运用新法律法规的职业素养,学习那种不厌其烦地做好调解工作、情系百姓、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从而不断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和谐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黄学军式的司法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