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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魁斯·德·沃邦税收思想

马魁斯·德·沃邦的税收思想

马魁斯·德·沃邦(1633~1707)是法国批判法国重商主义财政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著作是《王国什一税案》(1707)。

沃邦认为,法国农民之所以贫困,原因在于赋税负担过重,以及分配与征税方法的不合理。为此,他于1694年向政府提出改革赋税制度的根本纲要,即人头税方案,作为国家救济方案。人头税方案仅在战争时期,对不同等级有支付能力的人员,实行无差别地按15:1德尼比例课征人头税。这一方案体现了他的平等比例课税的思想。

这一思想成为他尔后写成的《王国什一税案》一书的雏形。他在该书中,提出的改革税制的思路,即什一税。什一税是对土地所得、房屋建筑所得、养老金、工资等所得课征的收益税,并根据所得种类不同而课以不同的税率,但最高税收限额不得超过所得的十分之一。“沃邦的赋税改革内容不是单一的什一税,与什一税并行的还包括盐专卖制度,降低税率,对奢侈品及葡萄酒征收消费税、间接税、奢侈品税等复税制度。赋税改革还提出改革复税征收制度,包括废除包税制度,废除封建贵族、僧侣的免税特权,准许农业以实物交税,特别是救济农民资本家的改革”。

沃邦的赋税思想理论反映了当时法国人民在专制王权下身受重税盘剥的现实,目的在于救济农村的凋敝状况。沃邦的赋税理论,一方面作为一项社会政策,提出减轻对贫者课税的主张;另一方面,又主张对生活必需品盐征收盐税,两者之间存在矛盾。但是,沃邦把什一税及盐税作为可以变动的赋税来对待,其税率必须根据情况适当增减。同时,他将关税和奢侈品税作为固定收入。他还认为所有免除公课的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主张课税应实行公正原则。他从国家给予人民法律的保护的角度来解释征税的依据,否定了征税出于隶属地位的论调,这是一种进步,主张纳税应与收入相适应,即坚持纳税平等原则。这种思想可以看出是赋税的财政政策原则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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