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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制

正文

中国香港地区税收法律、规章和管理办法的总称。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香港地区税收制度主要由香港政府制定的《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储税券条例》等组成。《税务条例》颁发于1947年。在1955~1979年间经历过多次修订。规定征收的税种有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和利息税等。香港地区税制以税率低、税负轻,并对进出口货物不征关税等特点,享有国际避税港之称。而且,香港税制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税种数量少和征税办法简化两个方面。

税制结构 香港地区税制大体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主要税种有:

①薪俸税。《税务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任职或受雇从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人,必须缴纳薪俸税。“入息”一词,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以及长俸等收入。按照香港一贯实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课征薪俸税的上述收入只限于个人在香港境内赚取或获得的。个人即便受雇于香港雇主,但如其劳务是在境外进行(公务员除外),在香港也无需缴纳薪俸税。另外,雇员在港如系短暂停留(每一税收年度不超过60天的),其收入也不必缴纳薪俸税。薪俸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计税依据是以夫妻双方的入息额减去本人、子女及赡养父母的免税额和法定准许扣除的费用,并加上额外免税额的10%递减数后的净入息额。

如纳税人所纳的薪俸税总额超过其扣除免税额前入息额的15%,改按入息总额的15%计算纳税。由于扣除的免税额很宽,大多数工薪收入者达不到课税起点,在香港的500多万人口中,缴纳薪俸税的只有20多万人,约占4%。

②利得税。香港地区最主要的一个税种,约占各项税收总额的45%。《税务条例》规定,公司、合股商号、团体以及独资企业等,凡在香港从事经营工业、专业或商业所获得的盈利,均应缴纳利得税。依照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上述课税只适用于来源于香港境内的利得。纳税人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赚取的盈利汇回香港,不必缴纳利得税。利得税就纯利课税。在计算纯利中,对纳税人为企业赚取利润而付出的各项费用均可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为了推进技术更新,固定资产除了正常提取折旧外,还允许对购置机器按成本额的60%、工业楼宇按成本额的20%提取首次折旧。采取这种优惠,在国际上并不多见。利得税采用比例税率。1989—1990年度有限公司的税率为16.5%,无限公司的税率为15%。

③物业税。这是向位于香港岛、九龙及一部分新界地区的土地及楼宇的收租业主课征的一种税收。物业税的计算是先根据租金确定“评税值”,然后再扣除20%的维修费求得应课税的”净评税值”乘以15%的税率,即为应征的物业税额。

④利息税。凡是来源于香港地区的债券、房地产的典当与抵押借据、存款、借款或其他债务所取得的利息均应缴纳利息税。原标准税率为15.5%,1989年4月1日起停征。

⑤遗产税。是对继承死亡人在香港所遗财产课征的一种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遗产税条例》规定,遗产税由遗产继承人缴纳。课税的遗产指死亡人生前所能支配和拥有的在港财产权益,包括不动产、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在死亡前3年内对外赠与的财产也应合并计税。不在香港的所遗财产,不征遗产税。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净遗产额。净遗产额是从总遗产额扣除葬仪费、被继承人的债务、所得税及其他各税之后余额。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

⑥印花税。《印花税条例》规定,涉及在香港的不动产、证券、票据以及其他应税的凭证,在签立时必须缴付印花税。纳税采取按定率或定额加贴印花的方式。应贴而不贴印花的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香港地区还对彩票收入课征博彩税;对娱乐场所发售的入场券收入课征娱乐税;对酒楼旅店的房金收入课征酒店房租税;对新购进的汽车课征汽车首次登记税;对物业占用人课征差饷税;对在港经营的商业企业课征商业登记费(税)。香港作为自由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课征关税。但对酒类、烟、碳氢油类、饮料和化妆品,无论是进口或是在香港生产供本地使用的,则征收税率不等的消费税。

税务管理 在香港,立法部门律政司负责制定并解释税法。香港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进行税收管理,经财政司向总督负责。《税务条例》规定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评税缴款、税务检查和税务上诉等制度。香港地区纳税年度规定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按照评税主任的书面通知,填写报税表,并连同可供审查的资料一起送交税务局。评税主任评估税额后,书面通知纳税人,并限期到税务局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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