诞生记
三鹿事件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只不过当时目标是“食品卫生法”。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三鹿毒奶粉事件曝出以来,中国已经查出了29万的肾结石娃娃,有12892名婴幼儿因食用奶粉住院治疗,并收回了700吨受污染的三鹿奶粉,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巨大。
食品安全事件
事件爆发时间问题物质危害 柑橘2008.10蛆虫少量误食柑蛆无害,但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就医银鱼2008.10甲醛大量食用可导致急性中毒甚至死亡,长期食用可致癌三鹿奶粉 2008.9三聚氰胺可致肾结石、肾衰竭等泌尿系统疾病,严重者可致死多宝鱼 2006.11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致癌红心蛋 2006年底苏丹红致癌福寿螺 2006.8管圆线虫病重者可引起较重的神经系统病变 可比克薯片2006.1铝超标引起神经系统病变,记忆减退,视觉与运动协调失灵,严重者可能痴呆亨氏婴儿米粉2006.1非法转基因可引起人类急、慢性中毒或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光明牛奶2005.6变质返厂加工再销售危害健康雀巢奶粉 2005.5碘超标 影响甲状腺功能肯德基奥尔良烤翅 2005.3苏丹红致癌阜阳奶粉 2004.4劣质“大头娃娃”,营养不良导致免疫力低下,严重者可致死冠生园月饼 2001.9过期原料返厂加工再售 危害健康 三个“软肋”
法律不完善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段监管,监管的各个环节之间管理、分工并不严格。存在着“六七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好一桌菜”的状况,暴露出食品安全的诸多隐患。
法律不完善
中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几十部。但是,因为是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较窄,留下执法空隙和隐患。
责权不明晰
目前,法律授权的有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众多部门。诸多部门都管,而又都不认真管,食品监管分属9个部门,被坊间戏称为“九龙治水”。
安全标准不统一
食品工业中的1070项国家标准、1164项行业标准和578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指标不一,令执法部门监管“眼花缭乱”,无所适从。
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下决心一定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来看,无论是从注重食品卫生到注重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是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同步实施,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关注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信心与决心。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把握、部署和推进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
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理念。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只有准确把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宗旨,深刻领会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价值理念,才能科学地认识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在监管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明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诚信守法、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
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实际监管能力。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监管制度是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必须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食品监管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监管体制
构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前提。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进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较大调整。如何及时高效地构建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部门职能的交接和制度建设,是当前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中之重。这就需要各监管部门从大局出发,准确定位,积极作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调整转变职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监管部门之间各项职能及工作的交接。要通过对监管制度的整合,既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资源,又防止出现职能交叉,相互掣肘,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效能。同时还要精心筹备相关制度的创建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厘清和完善法规工作,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各监管部门必须准确把握法定职能,强化责任意识,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抓紧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摸清存在问题,研究加强监管措施,从两个方面做好法规建设工作。一是要做好现行法规制度的清理工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进行及时清理、废止、修订。要为法规清理工作设定时限,及时完成相关工作,避免错误适用法律依据的现象发生。二是要根据监管职能和实际监管工作的需要,在法规建设上用改革发展的办法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判断监管形势,有针对性地提出食品监管中的政策性要求和工作指导意见,使执法人员能够有效解决复杂问题。要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细化和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要求,为实现科学、权威、高效执法,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
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制度,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应当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又如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正确把握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监管中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也难以形成应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合力,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因此,各监管部门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理清思路,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
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亮点解读
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现在出现安全问题的食品不少都是免检产品,“三鹿奶粉事件”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为此,新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有必要,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起到遏制作用。
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不能用
新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了严格的审批管理。例如,什么样的添加剂可以添加到食品里面,国家对此制定出目录来。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另外,使用了什么样的添加剂,用了多少,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