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颜色组合商标相对于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就简单多了,只要回答了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与指定颜色商标有什么不同,那些颜色组合可以成为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如何申请注册这几个问题,我们就可以对颜色纵使商标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了。
颜色组合商标的概念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以上的颜色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成的商标。
1.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知道,颜色组合商标不能是单一的颜色构成,单色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显著性;
2.组成商标的这一组颜色必须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来排列的;
3.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
比如说“金霸王”电池的古铜色与黑色的颜色组合商标,它由两种颜色组成,按照阳极古铜色、阴极黑色的顺序排列,这一颜色组布满整个电池,它的形状是由电池形状决定的。
特点
颜色组合商标的特点
① 该商标必须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组成。
② 两种颜色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
③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它的形状一般是随着商品本身形状的不同而不同。
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
一般来讲,除了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颜色组合以外,只要符合商标注册的一般性要求就能注册。
商标注册的一般性要求对于颜色组合商标如何理解,我们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
1.白色是牛奶的本色,不能在牛奶上注册;
2.红色与黑色组合是轿车使用的通用颜色,不能在轿车上注册;
3.黄色与红色在警示标志上具有警示功能,不能在警示标志上注册。
不予注册分析
颜色组合商标1、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2、就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容易产生混淆的。不予注册;
3、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注册;
4、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应当不予注册;
5。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颜色商标区别
指定颜色商标的区别
1、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而指定颜色商标必须有固定的形状:
例如:“高露洁”牙膏的白、蓝两种颜色组成的颜色组合商标,牙膏挤出来是什么形状,颜色组合商标就是什么形状,而指定颜色商标的形状是固定的。
2、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在于颜色,而指定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于图形;
只有一种颜色的颜色组合商标缺乏显著性,只有一种颜色的指定颜色商标不缺乏显著性,指定颜色商标可以由许多颜色组成,而颜色组合商标如果由太多颜色组成,则可能因为过于复杂无法注册。
保护原则
(一)立体商标注册保护的一般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颜色组合商标同所有的商标一样,立体商标也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能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等方面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例如,伊斯兰清真寺的外型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因为这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该商品是清真制品的误认,如果不是,还有可能造成伊斯兰教信徒的不满。又如,一个模仿埃菲尔铁塔外型的瓶子用来装葡萄酒,大家都知道法国葡萄享誉世界,法国也是葡萄酒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最多的国家,每年葡萄酒的出口量达到了二百多亿美元,而埃菲尔铁塔又是法国的象征,所以用模仿埃菲尔铁塔外型的瓶子用来装葡萄酒就会让消费者感到这种葡萄是法国生产的,如果这种酒不是产自法国,就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所以模仿埃菲尔塔外型的瓶子在葡萄酒这种商品是不能注册的。
2.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先的商标权和其它在先权,就在先商标权来说,不仅包括在先的立体商标权,还包括在先的其他商标权利。如:其他企业如果申请注册“海尔兄弟”立体形状就会与海尔集团的“海尔兄弟”平面图形商标的在先权利相冲突。至于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观设计权,著作权等。
(二)立体商标注册保护的特殊原则
立体商标取得注册,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具备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如在苹果商品上不能注册苹果形状的立体商标;在冰糖商品上上不能注册冰糖结晶产生的立体形状等。除了天然状态不能注册外,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下面小,上面大,有多个反射面的形状,也不能注册,因为不这么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线,看上去就不漂亮,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态所决定的,也不能注册。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功能主要包括两种: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1)技术功能:
证券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技术性功能就是指,如果商品的外型更有利于该商品的使用,或使加工成本更低,这一外型就具有技术功能。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主要由功能性决定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永久占有该外型的使用权,具有功能性的外形,应当通过专利法来保护,专利权利期满后,该形状应当供竞争者自由使用,以促进社会的发展。
2)美学功能
由美学功能决定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保护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都尽可能让商标美观一些,所以不可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但如果是美学功能远大于识别功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美学价值,则不能注册。怎样判断一个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是否能注册呢?有一个简单的方法: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如果产品换一种外形,你是否依然会购买?”
如果他还会买,则说明该外形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可以注册。但如果回答是不买,则说明外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消费者买的就是这一外形。外形因此具有美学作用,所以不能用商标法保护这一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