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百科|12Reads

预算权

主要作用

在所有的宪政体制之中,预算权都是一项实质性的权力,预算都是政府行为的核心环节,是一切政治活动据以展开的基础.

从1954年至今的四部宪法都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批权.

我国各级人大在审批政府预算时一般都会确认政府预算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预算审批权在各级人大的权能归属却没有统一的认识。从现有著述的观点来看,主要有立法权说、监督权说、决定权说和独立权说.

审议范围

在审议范围上,各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划分:(1)科目审与政策审。所谓科目审就是依节、目、项、款、类逐级逐个科目进行。所谓政策审,是指从宏观层面就预算安排的原则、方向等进行审查。(2)全面审与局部审。所谓全面审,就是对预算全案的所有收入项目与支出项目,不论有无法律规定,均须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否则不能生效。所谓局部审,就是对预算案中具有法律根据的各项收支项目,如税收、罚没以及法定机构与人员经费、公民基本权支出等,在各该法律修改前,一律承认其有效,而不作重复审查。(3)合法审与合理审。对于年度预算案,既要审查其编列项目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合法预算项目经费安排的合理性。在我国的预算法和地方预算立法例中,目前还欠缺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我国预算权的局限性

从我国各级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制度规定和实践看,我国宪法虽有“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规定,但真正由人大制定的税收方面的法律只有两部所得税法和一部征收管理法,地方人大对税性收入还没有实质的议决权。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权划分还没有实现法制化。现实中全国人大只对支出预算和国债发行拥有审批权,地方人大法规只有海南省和河北省的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涉及向人大报送政府的资产负债表的规定,对预算资金形成的国有财产的审查目前没有法律规定,预算执行审计权一时也难以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针对预算审批权认识和运行的这一制度环境,加快税收立法,完善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应当是全国人大着力加强的工作,也是地方人大可以进一步探索的空间。面的内容。

该词条对我有帮助 (0)
成就高成效,实现管理能力快速提升,12Reads系列教材限时特惠! 立即购买 PURCHASE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