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理由
集体经济组织“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特殊的定义,是由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完全进化的产物。
随着近郊农村地区城市化的发展,各城郊结合部的区都加快了撤镇改街、撤村建居的力度。但由于当前广州市城市管理体制以及政策的限制,“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仍存在政策配套少、市场进入难、社会责任大、发展出路窄等困难和制约。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体制和政策制约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准入,配套政策不完善,原“城中村”承担的市政设施建管和社会管理职能移交步履维艰。
在完成“村转居”的改制后,由于清产核资难、改制公司的注册登记难和改制后集体资产管理难导致其仍然游离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外。另外,因为配套政策不完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承担所在地的市政、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和管理工作无法交由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接管,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必须发挥基础性作用以及在教育、卫生工作扮演着重要的投资者角色。
2、集体资产(土地、房产)性质和关系亟待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出路有待拓展。
“城中村”改制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构成部分,原集体物业及集体土地权属关系问题没能得到很好理顺:一是不允许申请再配给新的自留用地;二是新征建设用地操作难度大;三是用地手续不齐备的原有村留用地现在尚未能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四是集体土地尚未转为国有土地问题;五是历史用地、历史用房的补办手续及确权涉及面广、问题复杂,操作有一定难度;六是“城中村”改制后,迫切需要开展的旧村改造工作会带来房屋出租收益损失。
由于以上的土地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空间受到限制,急需探索出一条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出路。
3、“城中村”改造任务艰巨。
“城中村”改造工程急需明确颁布“城中村”改造中涉及拆迁问题的补偿标准和政策文件;需要制定拆迁安置中对土地房屋使用与建造中各种税费的标准、减免政策;仅靠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力难以完成,改造资金渠道狭窄,来源严重不足;拆迁改造造成村社及村民利益受损而没有相应的政策给予补偿。
发展策略
集体经济组织一、加强领导,科学理顺“城中村”社会管理中各组织间关系,形成地区发展合力。
1、成立市、区高规格的“城中村”改制领导小组,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在土地产权、税收优惠、工商登记等需要突破和改革的方面,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制订全市性的政策和法规。
2、明确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作为参与“城中村”社会管理的三个最重要组织各自的责权利。正确处理好几个组织之间关系,形成社区建设合力。一是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正确处理社区居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间关系,做到“体制上分离、经济上支持、工作上配合”。
二、分步推进“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其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1、以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工商登记注册为主线,分步推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工作。
各“城中村”先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各下属经济社成立分公司开展经营,由各经济社代表全体原村民利益对母公司实现股权占有(经济社内继续严格执行原股权设置、界定、分配的有关规定),各经济社在新公司中的出资(股权)比例和利益分配办法由各“城中村”内部协商确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关系全部明晰,土地房产改制工作完成后,由评估公司,会同农业、工商部门依法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再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全体原村民对股权的直接持有。
2、抓好改制公司的跟进管理工作。对已注册的公司,由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实施监督管理。同时由农业局对原农村集体资产跟进管理,具体措施是: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并发挥其作用;继续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公开与监督等管理制度;完善改制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各公司应定期将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布上墙,接受股东的监督;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良性运作,由区农业局和街道办事处对改制公司进行监管。
3、加快“城中村”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工作,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持续发展的载体。
对改制前用地手续齐备的原村留用地规划报建工作,规划部门要加快办理;国土房管部门推进已有地籍图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房地产证》的发放工作;对集体经济组织未有合法手续的历史用地和历史用房,在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处理;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结合景观整治规划,按照拆旧建新、改善和美化环境、发展地方经济的原则,允许建设适量临时商业建筑,以补偿改造前期集体经济的损失。
4、指导“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后积极开辟经济发展新途径。一是指导各改制企业大力培训和吸纳专业管理投资人才,建立专业的管理机制,改善管理方式方法,提高现有管理队伍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引导改制企业除继续巩固现有物业出租收入外,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产业的拓展、经营,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在“城中村”地区推进现代物业管理, 以此起步,逐步建立品牌,做大做强。三是结合各街道的重要生产力布局和调整,指导改制企业盘活现有资金资产,抢占先机,开拓第三产业发展路子。四是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积极支持指导改制企业发展经济,依法依规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对由“村中村”转制而成立的股份公司实行一定年限的50%税收优惠,全面做大做强。
三、将“城中村”的改制、改造与提高城市化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农转居人员生活质量。
1、推进“城中村”改造,彻底改善农转居人员生活环境。
抓紧对街道的“城中村”规划的修编、整合工作,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投入,结合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推进改造规划全面落实,促进“城中村”环境的绿化、亮化、美化。
2、加快对“城中村”市政设施、社会管理工作的接收步伐。
逐步完成对“城中村”改制后的道路、街巷及其绿化的接管工作;逐步将“城中村”的环卫业务推向社会化、市场化,使“城中村”的环卫水平达到市区要求;做好“城中村”学校的接收工作,将原由村委会管理和承担办学经费的学校转由街道和区教育部门管理和承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理组织承担的一些计生责任,逐步应转由居委会承担。
3、整合管理资源,落实政府责任,建立政府为主、全民参与的治安网络,确保“城中村”地区社会稳定。
构建和完善治安群防群治网络;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建设;由街道为管理主体,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改制后的企业与个人出租屋主参与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责任,加强对出租屋管理。
4、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城中村”农转居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加强对“城中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居民的培训和推荐就业的工作,落实“农转居”人员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如税费减免、资金扶持等)。
依托社区经济发展拓展就业岗位。针对“农转居”失业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职业技能偏低的特点,依托社区产业发展,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农转居”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的岗位;由各街道办事处积极组织商贸、旅游和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农转居”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完善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建设,为“农转居”失业人员提供到位的服务。
全面实施农转居人员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调整低保标准,落实“城中村”改制居民的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做到应保尽保,改制居民凡符合申领低保政策的,都依法、依规办理,不留死角;继续落实农转居人员医疗救助措施。
正确处理农转居人员利益问题,保障农转居人员合法权益。对“城中村”改制改造工作要尽快明确方向,并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使农转居人员的生活更和谐。
在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定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定义。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指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以此类推,现阶段我国农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会计制度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