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简介
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人员实施救援联合国难民署于1950年12月14日由联合国大会创建,并于1951年的1月1日开始工作。该组织帮助世界各地的流离失所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他们提供帐篷,食品,水和药等生活必需品并为寻求长久解决问题方案,包括自愿遣返回家或到新的国家开始新生活。在它诞生后的半个世纪中,联合国难民署共为5000万人提供了援助使他们得以开始新的生活,并在1954年和1981年两度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联合国难民署在1951年1月1日成立之初时在日内瓦仅有34名员工和30万美元的预算。在这50多年中,已发展成为在全球展开工作的机构。它在120个国家设有277个办公室,拥有5000多名员工和8.812亿美元的预算。其经费主要靠国际社会捐助,每年预算的2%由联合国拨款。在全球行动中从事行政工作是极其复杂的。从员工的招聘,在非常危险的情况下保护员工和他们的安全,到购买一切所需物品,如从医疗设备,大批食物的运输到安排飞机送难民回家。
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基金会的直升飞机联合国的前身国际联盟在1921年就曾任命挪威科学家和探险家弗里德约夫?南森为国际联盟欧洲俄国难民问题高级专员。二次世界大战导致了几个新的难民援助机构的诞生,联合国救济及复原管理办事处,国际难民组织,以及随后的联合国难民署。
新成立的联合国难民署工作期限被定为3年。它要在这段时间内解决全球冲突所产生的120万无家可归的欧洲难民。但是随着难民危机在全球蔓延,难民署的工作期限以5年为期不断延续下来。今天,它是世界上主要的人道主义机构之一,它遍布120个国家的5000多名工作人员正在帮助着2180万人。
联合国难民署的项目、它的难民保护和其它政策指导原则由执行委员会批准。执行委员会由57个国家组成(包括中国),每年在日内瓦召开一次会议。第二级的“工作组”,也就是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数次会议。难民署高级专员每年通过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汇报难民署的工作情况。
组织机构
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执行委员会联合国难民署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现有68个联合国成员国。每年10月左右在日内瓦举行年度全体届会,审议并通过难民署的预算和援助方案,并就难民国际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每次全体届会之间,由常设委员会负责执委会工作。下设有国际保护、援助、外事和行政管理4个司,各司下设有若干个科。
联合国难民署高专方案执行委员会:该组织领导机构,1958年成立,成员由经社理事会从那些“关心和致力于解决难民问题”的国家中产生,适当考虑地区代表性。
联合国难民署还设有高级专员1名,为最高负责人,由联大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提名选任,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荷兰前首相鲁德·吕贝尔斯(RuudLubbers)2001年1月1日上任,任期至2005年12月31日,2005年2月辞职。现任高级专员是葡萄牙前首相安东尼奥·古特雷斯。
主要职能
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的工作人员联合国难民署的职能:是在联合国领导下,通过下列途径向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促进缔结和批准保护难民的国际公约,监督其实施并对此提出修正案;通过与各政府达成特别协定,推动执行措施以改善难民处境和减少需要保护的人数;协助政府和私人在促进自愿遣返或与新国家社会同化方面的努力;促使各国收容难民;努力使难民获准转移其财产,特别是他们重新定居所必需的财产;从各国政府获得有关其领土内难民人数和条件以及涉及难民的法律和规章的情报;与各国政府和有关政府间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与处理难民问题的私人组织建立联系;促进协调关注难民的私人组织的努力。此外,根据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办事处可以参与难民遣返和重新定居活动,并按《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在帮助无国籍人方面发挥某些作用。
联合国难民署的工作是人道主义的、社会的和非政治的。它以“外交中间人”的身份出现,在有关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协助下,实施其各项援助难民的方案,对属于高级专员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帮助他们自愿遣返或归化于新定居的国家。章程规定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是指由于有正当理由惧怕因种族、宗教或政治原因而受到迫害且身在本国之外,并且不能或由于此种惧怕而不愿受到本国保护的人。但该组织并不负责处理世界上的所有难民,已由给予庇护的国家认为是该国国民的难民和已由联合国其他机构管理的难民,则不予过问。
联合国难民署的基本活动是实施各项援助难民方案。方案分为一般方案和特别方案两种,均在每年举行的会议上讨论通过。两届会议之间遇到临时出现的难民问题需要援助时,经总部批准,可追加特别方案。各项援助方案所需资金靠各国政府和私人自愿捐献。出版物有《难民》月刊,以英、法、西文出版,从1985年起不定期出版中文版。
友好合作
联合国难民署驻华地区代表(左)(一)和中国的友好合作:2003年,中国政府继续积极参加难民署会议,支持联合国难民署难民国际保护工作,与难民署保持良好合作。2003年3月10—12日,联合国难民署在泰国曼谷举办难民甄别程序、待遇及其持久解决问题研讨会。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地区24个国家和地区派团与会。各国就难民甄别与保护广泛地交流经验,探讨难民问题持久解决的方法。
2003年9月29日至10月3日,联合国难民署第54届执委会在瑞士日内瓦举行,64个成员国派团出席。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沙祖康大使率团与会。中国代表团积极评价联合国难民署在解决阿富汗及伊拉克难民问题上的努力,指出国际社会应认识到接收难民的发展中国家做出的牺牲和贡献,强调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实现责任分担,寻求难民持久解决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会议通过了“难民署2004年进程”的有关改革建议及4项“国际保护”结论。
2003年11月27—28日,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与中国外交部在中国北京共同举办第二届难民问题研讨会。中国公安部、民政部及部分省市公安厅(局)派代表与会。会议就全球难民形势、难民甄别、保护在华印支难民、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与中国政府进一步合作等问题广泛交换了看法。2003年12月8日,联合国难民署2003年度认捐会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中国政府向难民署捐款25万美元。
2003年12月8—9日,难民、流离失所者及移民问题亚太政府间磋商论坛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会议重点就论坛未来发展方向、难民问题的广泛与持久解决、提高公众意识、促进被贩卖人口回归社会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中国代表团在会上介绍了中国对解决难民、非法移民等问题的立场和主张,散发了关于难民、移民问题的非文件。
2004年,中国中国继续积极参加难民署会议,支持联合国难民署难民国际保护工作,并与联合国难民署保持良好合作。2004年6月17日至18日,中国外交部与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在河北省承德市共同举办了难民立法研讨会。
2004年10月4日至8日,中国派团参加了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难民署第55届执委会。会议听取了难民高专就世界难民形势所作的年度报告,审议并通过了联合国难民署2005年预算及有关国际保护、难民署审查、检查及估计机制的文件。2004年12月10日,联合国难民署2005年认捐大会在日内瓦召开。中国政府向难民署捐款25万美元。
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联合国难民署高专执委会于1972年终止了台湾当局的执委资格。中国于1979年6月恢复了在执委会的活动,每年均派团出席执委会届会。
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二)与国际奥委会的友好合作:1994年1月24日,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与联合国高级难民事务官员签署了合作协议,并成立了由这两个组织共同组成的工作组,在非洲、亚洲、中美洲开展一系列合作计划。根据这项协议,1996年首先在居住于尼泊尔东南部的不丹难民营的儿童及当地儿童中实施试验性的体育援助项目,包括培训体育教师、修建运动场地、提供体育器材和开展体育活动等。随后,又在加纳、利比里亚和多哥难民营实施同样的计划。第3个难民援助项目在肯尼亚西北部的苏丹难民营进行,涉及到十多个民族,四十多个部落的1万名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援助计划促进了当地民族间的沟通与团结。
1997年在危地马拉长达36年的战争结束后,难民由墨西哥返回。奥林匹克援助计划在4个居住地帮助重返家园的难民建立体育设施。1998年国际奥委会与联合国的合作项目又在坦桑尼亚的6个刚果难民区实施。在联合国解决难民问题的活动中,国际奥委会在5个国家的15个难民营和安置地实施了体育运动计划,为难民中的少年儿童提供了有组织的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