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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什么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1)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通过会计档案,可以反映出各单位开展经济业务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2)会计档案可以比较详细地反映出一个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一些情况,如果一个单位存在会计帐目混乱、手续不清、资料散失等问题,可以清楚地从会计档案中体现出来;同时,如果一个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活动,也可以从会计档案中反映和体现出来。(3计档案可以为国家或者单位提供比较详细、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对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具体经济部门的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4)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完善会计制度提供借鉴,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完善会计制度时,可以通过查阅、研究、分析会计档案,找出现行会计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完善。

正是基于会计档案的作用,我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 5 条的规定,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以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以及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财务报告附表、财务报告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本罪的犯罪对象具体是会计档案中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所谓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者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者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原始凭证可以按照其取得渠道的不同,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所谓自制凭证,是指本单位内部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在执行或者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自行填制的原始凭证,如仓库管理部门填制的收料单、领料单、产品入库单,销售经营部门填制的销货发票等。所谓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从外单位或者个人那里取得的原始凭证,如在购买原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票、在向外单位付款时取得的收据等。原始凭证按照其填制手续的不同,可以分为一次凭证和累计凭证两种。所谓一次凭证,是指填制手续能够一次完成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凭证、产品交库凭证等,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所谓累计凭证,是指为了减少凭证数量和简化凭证填制手续、将一定时期内不断重复发生、且性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往来登记在一起,进行连续反映的一种自制原始凭证,如企业内部领料用的限额领料单等。

所谓记帐凭证,又称分录凭证、记帐凭单等,是指由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后确认无误的原始凭证或者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内容加以分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类而填制的作为登记帐簿依据的一种凭证。记帐凭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记帐凭证编制方式的不问,可以分为复式记帐凭证和单式记帐凭证两种。所谓复式记帐凭证,是指将每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会计科目,集中到一起,填列在一张记帐凭证上的一种凭证。所谓单式记帐凭证,是指将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每个会计科日,分别填列记帐凭证,每张记帐凭证只填列涉及的一个会计科目的凭证。按照记帐凭证所记录的经济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三种。所谓收款凭证,是指根据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原始凭证而填制的一种记帐凭证;所谓付款凭证,是指根据现金及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而填制的一种记帐凭证;所谓转帐凭证,是指根据转帐业务的原始凭证而填制的一种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主要作用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从而为直接记帐提供依据。

会计帐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连缀的帐页组成,用来有序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主要作用表现在:第一,设置会计帐薄并在会计帐簿上进行登记,有利于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把大量的、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为有用的会计信息;第二,会计帐簿记录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会计报表中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可靠,它的编制和报送是否及时,都同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有密切的联系;第三,会计帐簿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四,会计帐簿是重要的经济档案;第五,在规模大的单位,设置会计帐簿,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分工。所有独立核算单位都要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谈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帐簿记录和其他日常核算资料,运用货币计量指标,对单位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的反映。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分为对外报告和内部报告两种。所谓对外报告,是指必须定期编制、定期向上级部门、银行、财税部门报送或者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所谓内部报告,是指单位主要是指企业根据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而编制的、供内部管理人员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本条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对外报告。按照编制与报送时间的不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分为月份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三种。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分为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

(1)会计报表。所谓会计报表,是指根据会计帐簿的日常核算资料,按照规定的格式,总括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7条的规定,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第一,资产负债表。所谓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第二,损益表。所谓损益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其中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第三,财务状况变动表。所谓财务状况变动表,是指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人和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2)会计报表附注。所谓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3)财务情况说明书。所谓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为了方便报表使用者而对单位的一些财务情况所作的具体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是以文字为主结合数字指标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所以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1)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隐匿,是挂故意隐藏的行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帖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

(2)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故意销毁,是指将明知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存档或者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以纵火、水浸、销毁、粘连等方式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毁坏,使之无法辨认,都可以构成故意销毁的行为。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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