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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简介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行为

判断依据

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不能完全辨认年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精神壮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若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口头与某人商定购买力某人一辆摩托车,人们容易认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的标的太大,且与该未成年人的的生活没有多少关联,可以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事实上,新合同法对这个问题有了较明确的回答,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两种合同是绝对有效的: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纯获利益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其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在订立时不能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些合同,要等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合同,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者经相对人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无效。

法律界定

(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

法律法规

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首要标准是年龄,因为一个人的年龄与他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发育是否健全有直接联系。近代民法已经知道了划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界限的伟大意义。一般来说,各个国家的未成年人的发育成熟年龄上基本相同,未必有什么差距,但是 各个国家的民法仍然按不同的年龄来划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这是跟各国的历史传统、宗教信仰、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相联系的。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而言,大多数国家界定为l 8周岁以下,也有的国家规定为20或21周岁以下。 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其独立做 有效之法律行为的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主要是由自然人的认知能力决定的,而年龄是自然人获得认知能力的最基本条件。“盖人的思虑智慧因年龄而异,与年俱进,可作为意思能力是否健全的标准。”

(二) 限制行为能力人心智健康的衡量标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属于一心智健全,有两种判断标准:

1.依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认知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确认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 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判断其是否心智健康的关键。如果他在行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行为是适当并公平的,而且即使对方也没有理由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碍,那么他的行为也是依法可以撤销的。

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无、高低,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条件的影响。如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这些先天或应然的生理条件,对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水平产生直接影响。

2.依据自然人的意志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而设立的。尽管成年的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一个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难以自制,那么,他所为的某些自损其利、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被宣告无效的。如,一个吸毒的成年人,当他毒瘾发作时,自行做主把他的房屋以相当低廉的价格出卖了,这一民事行为应允许被撤销,使其行为归属无效。当然,只有当对方了解他的这一境况,而又故意与他为这种买卖行为时,该买卖行为才是可以撤销的。

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无、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条件的影响之外,还受诸多社会性因素影响,包括自然人的财力状况、品德修养、生活自制能力等后天或实然因素。  

 (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

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包括两方面,即人身行为能力和财产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既包括人身行为能力和财产行为能力都受限制(如精神病人),也包括只有人身行为能力受限制而财产行为能力不受限制(如年满18周岁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成年人,其不享有结婚的人身行为能力),还包括只有财产能力受限制,而人身能力不受限制,可见在内容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多层面的,不能简单地一言蔽之。  

 (四) 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界限

由于限制行为能力是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之间的相对概念,所以界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范围界限就十分重要。一般原则是,看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否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相匹配。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做一些和他们的年龄、智力相匹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即法律容许其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衡量什么是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相匹配的民事活动,换句话说,判断哪些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必征得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法律行为,民法上设立了法定代理人允许原则的例外:

看行为是否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 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必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可以独立为之。如未成年学生举办生日聚会等。“何种行为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除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身份外,尚须就现代社会生活,从宽加以认定,以促进未成年人个性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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