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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法

什么是银行存款法

银行存款法指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一个纳税年度)在银行中的实际收入和费用与估计的收入和费用相比较,由此推断出该时期纳税人相对真实的应税所得的方法。银行存款法是在纳税人不能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资产负债表时,税务部门进行税收调查的一种方法,始于美国,现为许多国家所采用,这种方法能够从纳税人的银行帐户中查出其估计的收入和费用的不一致,以此来确定纳税人的偷漏税等行为。但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要有银行等部门的大力配合。

银行存款法的操作原理

为了证明纳税人的费用,政府依赖两种传统间接方法——银行存款法和现金支出法来证实。在这一方法下,将对纳税人一年中银行及其他类似账户中的存款进行加总,以确定其总储蓄额。要努力去鉴别纳税人的哪些存款是免税的,账户之间的流转,偿还的贷款,以及在那个期间之前留在手里、而检查期间存在银行的现金。这个过程叫做“净化”。这就能得出应税净银行存款。

再把纳税人的现金支出加总,如律师等收到的小费,并没有存人银行,而是给他妻子去买珠宝。这个总数与他的净应税银行存款之和就视为合计的总收入。总收入减去其允许的扣除和免税项目后,就是“修正后的应税收入”。这就可以将它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进行比较。

银行存款法和净值法的共同特点都是,试图设法估算纳税人未报告的应税收入。然而,与净值法不同的是,考虑到年末银行资金往来,以及资产的购进和负债等,银行存款法的焦点主要是放在纳税期的储蓄资金上。这种方法是针对纳税人银行存款和现金支出进行分析。

银行存款法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小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个人。

银行存款法的操作步骤

(1)案头准备工作

某纳税人有经营行为,而且经常取得收入,存入银行,并不断地支取,这就有潜在证据说明他有收入,其超过免税以及税前扣除的部分就是应税的。

在选择此方法前,我们必须去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取证,必须首先提取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纳税人有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能据此推断未报告的收入在增长;

2)定期有规律的存款进入由纳税人控制的账户;

3)对纳税人的收人性和非收人性存款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区分;

4)来路不明的存款有其固有的表现,如,银行存款的大小、零头甚至总数,经营的季节性波动引起的总数的季节性波动,支票存款的来源,存款的El期以及存人的账户等。

(2)营业活动或产生收入的活动

在初审中,应该有证据表明,可以怀疑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有取得收入的生意或职业。这相对简单,一般也并不代表纳税人是否有取得收入的活动。

对于个人收入来说,可以取得收入的活动很广泛,例如,纳税人员的固定的薪金收入、偶然所得,等等。也有一些收入是从非法渠道获得的,如受贿等。在使用与这些非法活动收入相关证据时必须特别小心。

对于银行存款的分析。银行存款法有一个基本的假定,如果纳税人有取得收入的行为,并定期有规律地将收入存入银行账户,那么其调整后的存款就是应税收人。

银行存款分析的关键在于鉴别存款数与取得收入活动之间的关系。每一笔存款的组成是既定的,从一定程度上讲,主要依赖于银行的记录、第三方信息、纳税人自己的承认。

我们一般出示许多存款项目的直接证据,即可征税的进项。除了从被告的经营以及存款行为获得的证据之外,也可以分析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用于销售的实际采购。另外,纳税人的不动产交易收入可以通过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取证。

然而,我们还需要取得证实的是,纳税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是否全部在纳税期体现在账户中,以及我们能否公平合理的鉴定和扣除其非应税项目。很明显,在这里纳税人被确定的存款比例越高,我们则感觉用此方法越正确。

(3)存款的分析

常见的银行存款既有转账(支票)存款,也有现金存款。如果案例的确包括货币存款,任何现金提款或应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及随后支付的现金,都应该从存款总数中扣除,除非能证明现金提款和现金支票并没有形成货币存款。如果我们不相信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会重复存款,就有可能产生一个加大了的应税收入。

对于有些纳税人,发现银行记录丢失或不完整,采取技术和法律手段也无法取得完整的银行存款记录,此种方法将不适用。

(4)非收入项目的排除

对于企业的非收入项目,企业需要提供可信的材料,论证其收入属于非收入(计税收入)项目。当企业提供了完整的论证资料后,我们应将其非收入项目扣除。

(5)来路不明的存款

在努力鉴别存款的来源之后,那些还没有分清是收入还是非收入的存款,称为来路不明的存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那些尚未鉴别的存款是当前收入的本来部分,当企业提供不出其为非收人项目的论证资料后,应将其与已经鉴别的收人存款一起构成应税收人。

(6)银行存款加上没有存入银行的现金支出

对于未存人银行而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款项,应将其汇总记人纳税人的现金收入,并列为未存入银行账户的特定收入项目。

在有些案件中,纳税人有许多现金支出并没有存到银行账户中,在对其银行存款加总并剔除非应税收入后,没有存入银行的现金支出总量已经加入总收入中去了。减去可适用的扣除和减免后,就得到了修正后的应税收入。

在汇总了银行存款并剔除了非收入项目后,我们就得到了除没有存在银行账户和记录在现金收入以外,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所得到的所有收入。

下面的理论分析包含了这些现金支出,除非能够证明这些现金支出是来自非收人项目,我们应该毫无疑问地证明未报告的收入来自应税收人项目。从技术上讲,在银行存款案例中,没有必要去搞清楚手头的现金数量,因为这种方法是建立在纳税人有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并定期有规律地将收入存人银行账户的概念之上,剔除了非税收入项目的所有存款都将被视为应税收入。如果现金支出加入到了存款数之中,案件显示,我们在对纳税人检查之初就应该确定纳税人手头的现金数。纳税人用前期积累的非税资金,而不是当期收入支付的现金支出是不能被汇总收入的。

银行存款和现金支出法不是银行存款法和现金支出法的简单合并,用这种方法时没有必要计算净值。

(7)手持现金

有可能是收人的现金,也有可能是提取的备用金,或者是取得的非收人性现金。对于此项现金应具体分析其是否应记入收入项目。若被判断为收人性的现金,应毫无疑问地记人当期收入。

(8)现金支出总量

证实现金支出总量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调查时揭示的用没有存人银行的资金支付的特定货币支出作为直接的证据;另一种是通过间接的方法,将要求纳税申报的特定类型的总支付款和这种支付款的银行支出进行比较,以超过申报数的作为货币支出的支票支出。对于调查中发现的现金支出,只要证实这些货币支出是由未存资金支付的即可。要有详细的证据或确凿的资料证实纳税人用现金支付而不是通过支票账户。在这一年中,如果纳税人从银行账户中提款了,且能证实提出来的现金没有用于货币支出,这些现金提款数应该从货币支出中减去。从理论上讲,这些未存的货币支出剔除非税收人项目后是当前的应税收入,同理,存款也是应税收入。

证实未存货币支出的间接方法是,从纳税人自主申报表申报的支出和银行存款支出的比较开始。如果能证实纳税人的支票不能完全说明所有或部分支出,那么其非银行支出肯定就是现金支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设计出一个直观的银行存款法试算表格(见表):

表 银行存款法试算表
行号 项目 公式
l 银行存款收入 (1)=(2)-(3)-(4)-(5)-(6)-(7)
2 其中:总银行账户存款 (2)
3 其他账户转账 (3)
4 重复存款 (4)
5 借人款项 (5)
6 收回的贷出款项 (6)
7 其他存款一剔除的项目 (7)
8 现金收入: (8)=(9)+(10)
9 其中:现金支出 (9)
10 未存人银行账户的特定收入项目 (10)
ll 总收人 (11)=(1)+(8)
12 扣除项目 (12)=(13)+(14)+(15)
13 其中:经营支出 (13)
14 政策允许的可扣除项目(免税项目) (14)
15 免税项目 (15)
16 应税收入 (16)=(11)-(12)
17 当期申报收入 (17)

银行存款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B经纪公司

2007年末取得银行存款1006750元,其中非应税收人69000元,现金支出102000元,另有特定收入未存银行51000元,当期支付项目有:经营支出210000元,三项费用类支出50750元,免税项目106000元,该公司当期申报应税收入410000元,经审核后确定少报收入314000元。

步骤一:银行存款入账金额汇总

项目:银行账户存款收入

公式:

银行存款收入=总银行账户存款-其他账户转账-重复存款-借入款项-收回的贷出款项-其他存款=937750

总银行账户存款 l006750.00

减去:非应税收入:

其他账户转账 15000.00

重复存款(作废支票) 4000.00

借入款项(贷款) 30000.00

收回的贷出款项 5000.00

其他存款-剔除的项目 15000.00

小计 69000.00

银行存款收入 937750.00

步骤二:应计未计人银行存款金额

项目:现金

公式:

现金收入=现金支出+未存入银行账户的特定收入项目

现金支出 102000.00

特定收入项目-未存的 51000.00

小计 153000.00

步骤三:确定总收人

项目:银行存款+现金

公式:

总收入=银行存款+现金

总收入=937750+153000=1090750.00

步骤四:计算扣除项目

项目:各项支出科目

公式:

扣除项目=经营支出(]或]或三项费用)-政策允许的可扣除项目(免税项目)=366750

经营支出 210000.00

扣除项目 50750.00

免税项目 106000.00

步骤五:核查确定的应税收入

项目:应税收入

公式:

应税收入=确定总收入-扣除项目=银行存款收入+现金收入-扣除项目=724000

结论:经审核确定B经纪公司收人应为724000元,2007年企业申报收入为410000元,估计少报收入3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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