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酒店法律关系
酒店法律关系是指被酒店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酒店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酒店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酒店法律关系是受酒店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酒店法律关系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在酒店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酒店法律关系以相应的酒店法律规范为前提。由于规定和调整酒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因此产生了酒店法律关系。
(二)酒店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酒店社会关系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之所以能成为法律关系,就在于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确认,体现了国家意志,是国家维护酒店经营管理活动秩序的重要保障。
(三)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酒店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
由于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会依据酒店经营管理活动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对酒店法律规范进行完善、修改、补充和废止,因此引起酒店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变更。
酒店法律关系的确立
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都有一定的原因,那就是酒店法律事实的发生。
(一)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酒店法律关系只有通过某种客观事实或人的具体活动才能产生、变更或终止,否则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变得毫无意义。不是所有的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法律后果,只有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我们才把它们称为“法律事实”。例如,旅客在酒店每日常规的起居、用餐等活动,一般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但如果由于酒店提供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餐饮导致旅客食物中毒,则可被认为是法律事实,从而引起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根据酒店法律事实是否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可分为酒店法律事件和酒店法律行为两类。
(1)酒店法律事件。酒店法律事件,是指能引起酒店法律后果,但又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可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罢工等。
(2)酒店法律行为。酒店法律行为,是指能产生法律后果,但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活动状态。行为的主要特点是人通过外部表现出来的、有意识的或有意志的、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二)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
酒店与客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是随着客人住宿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的产生而产生的。酒店合同是指酒店为了获取利益向客人提供住宿设施、餐饮服务和其他附加服务,与客人或其他任何一方所达成的协议。酒店合同应是一种有偿、双务的诺成合同。客人向酒店提出了住房要求(发出了住房要约),办了登记手续,并且拿到了酒店客房的钥匙以后(即酒店接受了客人的要约);或者是客人向酒店发出了就餐或其他方面的消费要约,而酒店又接受了这一要约,这时候酒店与客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才正式成立。这种合同关系一旦成立,就标志着酒店对客人的人身及财物安全负有责任。国际私法统一协会的《关于旅馆合同的协定草案》中第3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酒店合同在一方明确表示接受另一方提出的要约时即告成立。”
2.酒店法律关系的变更
酒店合同的变更大概有四种情况:客人延长或缩短原定住宿时间;客人因故取消住宿预定;因一方违约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中止合同;酒店因客人有违法行为而终止合同。
3.酒店法律关系的终止
酒店合同的终止是指客人结束在酒店的消费,结账离店,酒店与客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便终止。国际私法统一协会的《关于旅馆合同的协定草案》中规定,客人结账到离店之间应有一段“合理时间”,如等待出租车等,这段时间里客人仍具有“潜在的客人身份”,酒店与客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仍存在,酒店仍然负有“潜在的责任”,也应对客人的安全负责,直到其离开酒店为止。
在合同期限内,酒店方无权强迫客人终止合同;如合同期满,客人仍然要求继续留在酒店,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通知酒店并在酒店认可的前提下,方可延续。如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酒店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酒店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酒店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酒店法。
(一)酒店法律关系的主体
酒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酒店活动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酒店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主体的当事人,主要有以下两类:
1.酒店法律关系的管理、监督主体
(1)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地方行政管理机关,它们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和地方的酒店工作;
(2)根据法律的规定,在酒店法律关系中实行监督权的各级行政、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
2.酒店法律关系的实施主体
(1)酒店;
(2)客人;
(3)公司、企业以及国内外旅游组织等。
由于许多旅游酒店直接同外国旅行社等组织发生业务联系,因此外国旅游组织同我国旅游酒店发生经济交往时,也会成为我国酒店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确立非常重要,本章“案例导人”中的法院之所以驳回旅行社导游的起诉,就是因为在此案中,旅行社导游不具备该案的主体资格。
(二)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
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酒店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的情况下,法律关系主体都是围绕着一定的事物彼此才能成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建立法律关系的。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便是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仅有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而无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客体,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无实际意义的,法律关系也难以成立。可以作为酒店法律关系客体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物
物,是指现实存在的为人们可以控制、支配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酒店的客房、商品、物品以及客人的财物等等。货币作为酒店费用的支付手段,也是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
行为,是指权利主体的活动,它是酒店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客体。酒店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可以分为服务行为和酒店管理行为。
酒店服务行为,是把客人迎进来、送出去,以及做好客人在店期间住、食、娱、购、行等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
酒店管理行为,是一种直接或间接地为客人提供服务的活动,包括酒店总经理、部门经理、主管、领班等进行的管理活动。通过他们的管理工作,使得酒店服务行为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为客人提供各种方便。
3.科学技术成果
科学技术成果,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科学发明、酒店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标志、管理技术等等。其所有权的使用和转让是有偿的,所以科学技术成果也可作为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
4.信息资料
信息资料,是指反映酒店和酒店客户活动发生、变化和特点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
(三)酒店法律关系的内容
酒店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酒店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由于权利和义务把酒店法律关系的主体联结起来,因此权利和义务在酒店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
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酒店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资格。当酒店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因另一方或他人的行为而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时,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据法律,运用强制手段帮助实现其权利。
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如酒店有权拒绝携带危险品的客人进入酒店。
(2)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规定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如客人人住酒店后,有权要求酒店提供符合其等级标准要求的服务。又如客人在酒店消费后,有权要求酒店提供票据。
(3)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据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如客人在酒店内由于酒店的原因使客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得不到赔偿,有权要求旅游投诉受理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按照其权利享有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如酒店在收取客人支付的费用后,就有义务按照客人的要求及时清扫房间。
(2)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按照其权利享有人的要求,停止一定的行为。如客人在房内休息时,要求酒店停止客房服务,服务员不得随意进入客人的房间清扫卫生。
(3)酒店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如酒店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客人在酒店内遭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不但要承担其赔偿责任,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