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运输索赔
运输索赔是指与贸易有关的进口货物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由货主(进口商)直接向承运人、其代理人或辅助人提起损害赔偿要求。
运输索赔的范围
从理论上讲,除了不可抗力、货物内存缺陷及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均应向货主负赔偿责任。但因运输惯例、相关的国际公约、海商法均规定了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免责事项,因此,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的范围大大受限。通常情况下,只有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进口商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
(1)货物装卸时发生的损失。如野蛮装卸致使货物跌落或相撞的损失。
(2)积载不当而致损。如轻重货物不合理堆积、货物串味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3)短装短卸损失。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装卸货物短少、数量不足等损失。
(4)照料不当而致损。如在运输途中,没有及时、适当通风;调节货舱温度导致货物腐烂、受冻等损失。
(5)货物水渍损失。除共同海损外,货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价值等。
(6)不合理绕航或变更航程导致的损失。如触礁、沉没、互撞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7)不按规定将货物装于甲板而致损。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甲板上,而使货物致损等。
(8)其他不能免责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运输索赔的种类
一、向船公司索赔
(一)船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
船公司收受运费为托运人运送货物,由装货至交货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保持货物的原状,船公司对于货物的灭失、毁损、延误、迟到等损害,除非能举证证明船方在收受、运送、交货过程中船方并未怠忽责任,也无任何过失,否则不能免除赔偿的责任。因此。节方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外,必须赔偿货物的残损的损失。然而:船公司于签订运输契约时,多在契约内或提单内依法规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其所负责任。
提单中有关货物的内容细节,船公司都认为应由托运人填报,所以不能认为船公司已承认货物的麦头、内容、性质等于实际所装货物相同。提单上有一项专供记载货物内容细节的,此项都载有类如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 of goods或Shipper’S description ofgoods字样,表示此项内容是由托运人填报,船公司并不知情,称为“不知条款”。非但如此,提单中并有文字记载,船公司自托运人收到的goods or packages said to containgoods…,即所谓收到“货物或包件,包件内容据报是货物……”,称“据报”条款。即是据托运人所报的是货物,承运人只承认“包件,据报其中是货物”。
就事实而言,船公司收货时,的确未拆包验货,实际上也无法拆包验货,它只承认收到的包件“表面状况良好,除非本提单另有记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herein)。因此,在目的地卸货时,只要这些包件的外表状况良好,船公司对包件内容可以不负责任。而在卸货时包件已经破损,船公司对于包件内容的损失,是否全部赔偿,关于这一问题,各国海商法都替船公司规定许多免责事项(Immunities),提单上也载有各种免责条款,其中几乎包括所有的天灾人祸,如船只因船长、船员的过失而发生沉没、搁浅、碰撞、触礁等意外事故而致包件损坏、货物灭失,船公司对此仍可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船公司赔偿责任的事项大约只有下列范围:
1.不到货(non-delivery),或称为“遗失”,即船舶一路航行正常并无意外事故的情形下,失落所承运的货物。
2.短卸(short landing),指船舶在航行正常的情况下,短卸所承运的货物。
3.堆积不当(improper or bad stowage),指所承运货物,因船舱中堆积不当所受的损害。
4.处理粗鲁(rouge handling)。
5.偷窃、挖窃(theft and pilferage),指货物在船公司负责运送期间被偷窃所受的损害。
6.海水损害(sea water damage),即货物在航行正常的情况下,因接触海水所受的损害。
7.雨中强行装卸(forced loading or unloading in the rain),指船方为早日开航,强行在雨中实施装卸货物所受的损害。
8.依海商法第117条,未经托运人同意将货物装载甲板上所受的损害。
9、依海商法第115条,无正当理由而变更航程所受的损害。
10.依海商法第108条,未拒绝装运禁运或偷运货物以及货物性质足以损害船舶与人身健康而发生的损害。
(二)船公司的责任期间
关于承运人负责运送期间(duration of carriage),依海牙规则(Hague Rules)第一条规定:“始于货物装上船之时,而止于货物离船之际”(From thetime when the goods areloading to the time when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就习惯而言,除佣船场合须看如何约定外,一般定期船公司承运货物的条件多为end of ship’s tackle(或简称ship’stackle或称tackle to tackle service),运送期间是开始于货物在装货港搬上船边索具(tackle)。而终止于货物在卸货港从索具中卸落船边。换言之,就是ship-side to ship-sideservice。所以,其责任期间为from tackle to tackle。
(三)船公司赔偿金额的规定
承运人因过失违反处理承运货物应加以的注意时,对于承运货物的毁损、灭失应负责任。即使对于货物的迟到也应负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其在处理货物时已加以必要的注意及处置,才可免除其责任。
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明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损失利益为限。
运送货物有丧失、毁损或迟到者,其损害赔偿额,应依其交付时目的地之价值计算。运费及其他费用因运送货物之丧失、毁损无须支付者,应由前项赔偿额中扣除。
运送货物的丧失、毁损或迟到,属承运人故意或重大事故所致者,如有其他损害,托运人得请求赔偿。
因迟到的损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因其运送货物全部丧失可得请求的赔偿额。
根据海商法条文说明,货物的丧失、毁损或迟到,责任属于船公司时的赔偿金额为:
1.货物的毁损灭失时的最高赔偿额
托运人于装载前声明货物的性质、价值并记载于提单上的,一旦发生损害时,承运人应照价赔付,必须注意的是,托运人的声明不仅是货物的价值,同时也应包括货物的性质。仅有货物价值的声明,而无货物性质的声明,不能满足条件。除此之外,托运人的声明必须载于提单上。
凡装载前未声明其价值及性质的货物,其损害尚须视该船只所属国家的货运条例及其所签发提单的条款而定其赔偿金额。例如,海牙规则及英国海上货运条例规定,每件或者每一运费单位以200英镑为最高限额,美国海上货运条例则以每件500美元为限,13本则以100000 13元为限。《维斯比规则》改为每件或每一运费单位最高10000法郎,或者每毛重公斤30法郎,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汉堡规则》规定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缩写SDR)或每毛重公斤2.5SDR,两者以最高数额为准。
公路、铁路、邮包的公约协定按金法郎计算赔偿限额。
2.迟到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其货物全部损失时可请求的赔偿额为最高限度。但货物迟到非船方所能控制的,船方不赔偿。
(四)赔偿的请求期限
有受领货物权利的人,如欲对运送人要求因货物的毁损、灭失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时,应于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向运送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损害通知。
如货物的毁损、显著时,受领人应于受领货物时即刻以书面通知。
如货物的毁损、灭失不显著时,受领人应于提货后三日内以书面通知。
受领人也可不以书面通知,而在收货证件上注明毁损或灭失。
二、向航空公司的索赔
(一)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运送人对于已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间内,有毁坏、灭失或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航空运送的货物,因迟到所受的损失,运送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尚须就各种情形视其是否超过合理时间以决定其是否迟到。
上述责任的形成,以运输人怠于注意为条件,如运输人能证明其已给予充分注意,为运送人负责任,即使未予充分注意,成立上述责任时,其责任范围,也仅负“限制责任”。
(二)航空运送人的责任期间
航空运送人对已经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内,有毁坏、灭失或损害时,应负责赔偿。“航空运送期”是指货物交付运送后的期间而言,即在航空站中,在航空器上或在飞行场外降落的任何地上,均包括在内。
(三)损害赔偿金额的标准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于承运货物的损坏赔偿金额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其托运人于交付时有特殊声明,如需付额外运费,且已照付的,运送人除能证明所声明的价值比实际价值较高者外,应照所声明的价值赔偿。
(四)索赔请求的期限
货物经权利人接受无异议时,即认为是依运送文书所规定完好交付的表现证据。
货物有损坏时,权利人应于发觉时即向运送人声明异议。声明异议自收到日起不得逾14日,如因迟到所致的损害,则自该货物得为处分之日起,最迟不得逾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