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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过错离婚 又称“过错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以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作为对方请求离婚理由的近代立法原则。以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的理论为根据。15-16世纪欧洲开始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随着家族改革运动的发展,婚姻逐渐被视为“世俗的事”。中世纪欧洲的禁止离婚主义逐步发展为许可离婚主义,同时也提出了婚姻为“民事契约”的理论。基于这种理论,婚姻关系在符合一定理由,即一方或双方有过错、违反婚姻契约的义务和道德的有责原因时,可诉讼离婚。当然也不排除一些难于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无责原因。如一方患精神病,生理缺陷等原因时,可以诉请离婚。现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承认在夫妻违反婚姻契约时,婚姻可以离异。各国法律规定可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行为有通奸、遗弃、虐待、重婚、嗜毒、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