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指在经营决策时,从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某个最优方案而放弃次优方案获得收益的机会。机会成本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只有个人选择者才能估计所预期的另外最好选择的价值。机会成本因环境而变动,由于机会成本依赖于选择,因此从事某一特殊活动的机会成本便因环境而变动。
单纯经济学上的机会成本是指在资源一定情况下,多生产一些某种产品,增加生产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要以减少另外一些产品为代价,所减少的这些产品的生产便是增加的某种产品生产的机会成本。
在辩诉交易中之所以辩诉双方愿意交易,其重要原因是在交易的条件之下,双方的机会成本是最小的。办案要讲究成本是必然的要求,尤其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来合理地运用这些资源提高效率减少所花费的成本。有些案件处理起来,三年五年、七年八年,存在着侦查难、起诉难、辩护难、定案难等诸多问题。有时为了查清一个事实,为了严格依法办事,被告人、受害人,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都做了大量的无用功。被告人长年累月地被羁押着,受害人也不能及时地得到赔偿。任何一方都没有得到利益,浪费了大量的资源,成本较高。这样交易不成立,由于较多的刑事案件和较少的司法资源,辩护方即被告人不能得到审判往往需要在监狱被羁押了6个月或更长时间,控诉方也势必要动用更多的司法资源来调查取证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如此,从经济上分析对双方都是不利、不合算的。而若采用辩诉交易,由于被告人的主动认罪,通常情况下他会被判到社区服缓刑而不是被关押在监;对于控诉方由于不需要对案件调查取证,也就节省了大量的宝贵司法资源。这种对双方都是最有利的、机会成本最小的选择正是双方能够达成辩诉交易的原因。
制度需求
《经济学》经济学上,制度是行为的规律性或规则,它一般为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接受,它详细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它要么自我实施,要么由外部权威来实施。而在法学层面上,制度就是指程序,例如审判程序,批准逮捕程序都可称之为一种制度。通俗的讲,制度就是一种游戏规则。经济学上有一种基本的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可以说,这一理论奠定了经济学大厦的基础。同样,制度也是存在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任何一项制度的有效供给都必需要有相应的社会需求,无论是由供给自行创造的,还是需求在先为适应需求而提供了供给都是如此。一般而言,对新制度的需求都起源于对现有制度下无法获取自身利益的更大规模的增加而引起的对提高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会驱使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去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该群体有能力在其活动范围内实现游戏规则的更新时,新的制度就会诞生并固定下来。
辩诉交易制度并非是自始存在于美国的法律制度之中的,其仅仅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被大量采用的。究其原因,即在于以前并不存在辩诉交易制度的客观条件。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美国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在美国,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相当完善,甚至有些繁琐,法院不可能对每一个都进行审判,法院在审判10%的案件的情况下都已经不堪重负。如果每个案件的被告人都要求审判,法院肯定会陷于无法运行的境地。面对这种压力,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希望被告人不要求审判而主动认罪,但是任何被告人都没有除开道德以外的原因来主动认罪,这就与法官和检察官的愿望背道而驰,这在经济学上可以说是法官和检察官的需求没有得到供给。可是市场是不允许只有需求而没有供给的状况存在的。这里的需求及时一整套程序上的需求—–制度需求。制度需求的存在必然呼唤着有效供给的产生。于是作为制度需求的产物—-辩诉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博弈论分析
辩诉交易一项制度的产生及其存在以致在现实社会中的大量应用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一种事物没有存在的价值不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纵观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可以发现辩诉交易在司法实务活动中确实很有价值,可以在某种意义上形成辩诉双方的“双赢”的局面,以下试用经济学中博弈论这一工具分析辩诉交易制度。
博弈论也叫做对策论或竞赛轮,它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论或者说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著名数学家冯?诺伊曼和经济学家奥?摩根斯坦引入经济学的,并随法经济学的兴起与发展被用来分析和解释法律制度。经济学中进行博弈论的分析时经常使用的模型是具有法律背景的“囚徒困境”。
在辩诉交易中,控诉方和被告方的交易权是平等的,亦即其博弈地位是平等的。在囚徒困境中,不仅存在上述两个囚徒之间的博弈,而且还存在着检察官(控诉方)分别与不同囚徒的博弈。考虑到控诉方与两个不同囚徒的博弈情形相同,所以这里只分析控诉方与一个囚徒(辩方)博弈的情况即可。
针对检察官的指控,作为被告人的囚徒可以选择的策略有“抵赖”(无罪答辩)和“招认”(有罪答辩)两种,保持沉默可以视为抵赖。而对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来说,其与囚徒所谈的条件虽然说了一堆,但可以概括为一种策略,即“辩诉交易解决”。同时,控诉方还有放弃讨价还价这种辩诉交易策略,而对犯罪嫌疑人“坚持追查下去”,不管最后能否真正侦查到有力的杀人证据,不管这种努力是否徒劳无功。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普通案件来说,检察官没有必要考虑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但对于缺乏有力证据的疑难案件来说,证据的收集则存在较大困难,诉讼成本十分高昂,而诉讼收益则比较低下,且存在着诸多诉讼风险。
在囚徒困境这样的复杂疑难案件,在辩诉双方的博弈中,控诉方选择“坚持追查下去”,而被告方始终顽固“抵赖”,那么结果可能就是被告方因认罪态度差被定了较重的罪刑,当然控诉方也付出了较大代价;控诉方坚持追查下去,而被告方后来招认了,那么通常是正常定罪量刑;控诉方选择了适用辩诉交易解决,而被告方却不“领情”,始终“抵赖”,那么双方就难以达成和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当控诉方选择与被告方“辩诉交易解决”的策略,而被告方采取“有罪答辩”的策略时,辩诉交易也就发生了,本为双方对立的非合作博弈就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合作博弈的情形,双方的支付组合(罪刑减轻,成本降低)是一个纳什均衡点。在这个纳什均衡点上,对于处于控诉方的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可以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并大幅度降低坚持追查疑难案件花费的大量纳税人的钱,即大幅度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对于被告方来说,一方面可以避开较重的刑罚,另一方面也可以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这种结果即是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所在――双赢,也就是互利性。这里所说的“互利性”一是指对检察官而言节约是大量的诉讼资源,同时增加了对有罪者的定罪率,二是就被告而言,刑事诉讼的危险也被一定程度的控制和确定性所代替。“如同其他协商所产生的协议一样,辩诉协议对双方都避免了‘赌博损失’”。在取证困难的疑难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诉方检察官采用辩诉交易方式,可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博弈均衡,既可以使案件的到较为及时的处理又可以实现相对的公平正义,而这样的公正是实然公正,是现实可及的公正,是真正有意义的公正。
辩诉交易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大减少审判费用,对检察官而言,与其没有把握判被告有罪,还不如让他以较小的罪名受到惩罚;而且辩诉交易也没有像有的学者批评的那样出卖司法尊严和社会利益;相反,这样做正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如果能让罪犯心服口服地服刑,这对罪犯本身和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其实,辩诉交易就是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
小结
《刑法》辩诉交易方式不是最理想,但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因而可以说,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应然公正说到底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想追求,而实然公正则是一种事实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性选择,后者更具有实际意义。我们不放弃理想,但复杂的现实教会我们理性思考、理性选择。辩诉双方对辩诉交易的选择是一个理性经济人的选择,不论对司法资源稀缺的控诉方还是对被诉的辩护方来说都是机会成本最小、效益最高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在一定程度上较之以前有所上升,使本就已经紧缺的宝贵司法资源更为紧缺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加以改进或完善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