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
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
在诉讼中,辩护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它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案卷。
②会见通信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其它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③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辩护人或者其近亲属、辩护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④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⑤在法定情形下,拒绝辩护的权利。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一般不得拒绝辩护,但是,如果委托事项违法、利用辩护人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在诉讼活动中,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它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