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隋文帝输籍法是隋代制定户等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开皇五年,左仆射高颎鉴于兵役、力役、税收、授田等都与户等有关,而当时户等的划分因长吏怠情,多有不实,于是建议由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做“输籍定样”,颁布到各州县,规定每年1月5日县令出查,百姓300家到500家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即称“输籍之法”。利用这一方法,将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转为国家编户,通过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剥夺许多士族豪门控制的依附民,削弱其经济势力,而增加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为建立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创造了条件。
输籍法,是隋文帝杨坚在隋朝初年为整顿政治经济秩序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史籍对输籍法的记载较为简略,故史学界对这一课题缺乏研究。目前各类教科书及史学著作对输籍法的解释,往往仅局限于对有限史料的直译。然而,仔细推敲,人们对输籍法的一般理解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词语解释
shū jí fǎ ㄕㄨ ㄐㄧˊ ㄈㄚˇ
输籍法(輸籍法)
隋 代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利用这一手段,搜刮隐藏户口,以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士族、豪强占有劳动人口,从而确保政府收入,加强中央集权。《资治通鉴·陈长城公至德三年》:“ 高熲 请为输籍法,徧下诸州,帝从之,自是姦无所容矣。” 胡三省 注:“输籍,凡民间课输,皆籍其数,使州县长吏不得以走弄出没。”
推行由来
赵匡胤自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朝,到公元960年赵匡胤灭后周统一中国,为隋、唐、五代时期。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经济向上发展和统一国家的重建时期。五代时期则是唐末藩镇割据的继续,经济重心开始向南方转移。这一时期的统计除五代统计停滞不前外,隋、唐统计处于发展阶段,特别是唐代的统计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阶段。
人口统计
1.貌阅。隋代防止逃避赋役户口的一种措施。隋代为加强对人民的搜刮,严防脱漏户口、隐瞒年龄和逃避赋役,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高祖令州县貌阅:“阅其貌以验老小之实”。即检阅人口的形貌,查核有无低报年龄及伪报老病的种种情况。并规定户口不实者,里正、党长流配远方;大功(堂兄弟)以下,皆令另立户籍,以防隐匿。计搜得壮丁四十四万三千,人口一百六十四万余。大业五年(公元609年)。采用裴蕴建议,再度貌阅。规定户口有一个不实者,官司解职;凡检举得一壮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计搜得壮丁二十万三千,人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2.输籍法。输籍法即输籍定样。隋代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尚书左仆射高颎鉴于“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营私舞弊),文帐出没,复无定籍,难以推校”。②乃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奏请颁布输籍法。隋文帝采用了他的建议,规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党(五百家)或三党(三百家)为一团,根据定样标准划分户等上下,重新规定征岁差役与应纳税额,写成定簿。利用这一手段,搜括隐藏户口,以防止人民逃税或抑制士族、豪强占有劳动人口,从而增加政府收入,加强中央集权,为隋代富强奠定了基础。
3.府兵在州县落籍。隋朝改变过去兵民分治、府兵另立户籍的做法。开皇十年(公元590年),隋文帝命令:“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中央设十二卫大将军,分统诸府军队,总隶属于皇帝。改革后的府兵及其家属在州县落籍,平时从事生产,实行“寓兵于农”,减轻国家军费开支,府兵的统帅权集中到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执行起因
史料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世族地主还隐庇着大量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其二,不少农民为了逃避政府繁重的赋税徭役,或在法定服役年龄上弄虚作假,或者干脆隐瞒户口。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隋代中央集权的基础,使政府正常的赋税徭役受到严重影响,同时也使均田制很难在隋有效统治地区内认真付诸实施。在这样的形势下,隋文帝多次派遣大使“检括”户口。
为了不使这种“检括”户口流于形式,政府采取“大索貌阅”措施,令州县对在籍的编户成员的年龄、长相、身体特征等都详细记录在册,并定期进行验名正身。为了防治“容隐”,还强迫堂兄弟“析籍”,“凡户口不实者,里正、党长远配”,处罚相当严厉。通过这次大规模的貌阅活动,隋政府籍帐增加了164万余口, 收效确实比较明显。
推行时间
自南北朝以来,户口隐漏日趋严重,国家所能直接掌握的劳动力减少,而地方豪强地主占有的人口增多,严重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力量。如在北方,由于规定未婚只缴半租,有的地方户籍上都不见有妻子的登录。有的豪强大族,一户之内有数十家,人数多达数万,国家赋税收入因此而锐减。
大索貌阅即是严密清查户口的一项措施。开皇五年,隋文帝下令在全国各州县大索貌阅,核点户口。所谓“大索”就是清点户口,并登记姓名、出生年月和相貌;所谓“貌阅”,则是将百姓与户籍上描述的外貌一一核对。
隋文帝规定,凡出现户口不实的情况,地方官吏里正、保长、党长要被处以流刑。同时又规定,凡堂兄弟以下亲属同族而居的,必须分立户口。此次检查新增户口164万多,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壮大了隋朝的国力。
隋朝通过推行“输籍法”,使大量的不承担国家赋役的隐藏户口,从豪强之家分离出来,成为国家编户,输税供役,为国家起到了扩充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推行效果
隋朝隋文帝时期实行的大索貌阅,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私家与政府争夺劳动人手的社会现实,只要政府的赋税徭役繁重,就不可能从改变上有所好转。在这种情况下,重臣高颎在文帝的支持下不得不采取与貌阅配套措施――“输籍法”。“输籍,凡民间课输,皆籍其数,使州县长吏不得以走弄出没”。
输籍法的核心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也就是说,输籍法从法律上杜绝了地方官吏营私舞弊现象,使输籍额及每户所承担的情况公开化;输籍法系“轻税之法”,农民作为政府的均田户较作为“豪室”的隐户,所受的剥削程度要轻一些。应该说,高颎的改革抓住了当时问题的关键。输籍法实施后收到了预期的成效,“自是奸无所容矣” ,也就是说隐户和隐瞒岁数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输籍法即轻税之法的实行,是隋代从政策上对个体小生产农业及其家庭手工业的保证,它保证了政府对赋税徭役的获得及对编户齐民的有效控制。
隋文帝杨坚推行均田制,整顿户籍。实行“输籍定样”在第一个的基础上确定户口数,编制“定簿”,以此为依据来收取赋税。
开皇三年,清理出阴漏丁男44.3万人共计164.15万口。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这些举措防止地方豪强和官僚勾结,营私舞弊。将从豪强手里依附的人口解放出来,增加了国家的劳动力,调动贫苦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国家掌管的纳税人丁数量大增。
另外还根据宰相高颎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即由国家制定“输籍定样”(划分户等的标准),发到各州县,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到农村,依定样划分户等,作为征调赋税、力役的依据。由于国家规定的赋税、力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许多原来依附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地主,向宫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
在大索貌阅的基础上,隋文帝又接受大臣的建议,实行输籍定样。即规定每年正月五日,由县令集合里正、乡长、党长输籍定样,决定每户的征课。自此以后,赋役根据人口状况由政府统一决定,地方官吏要在这上面作文章就很困难了。
封建国家和地方豪强之间在对人口的控制方面存在着尖锐的矛盾。隋朝政府积极实行“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的措施,从豪强士族手中把大批户口收归政府控制,打击了大地主阶级的兼并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国家的力量。